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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红河州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红河州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红河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

红人社发〔2023〕106号

文章来源:红河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23/08/15 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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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人民政府:

  为建立健全公平、统一、规范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14〕20号)、《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云人社发〔2019〕5号)、《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困难群体帮扶政策措施的通知》(云人社发〔2022〕27号)和《关于进一步完善云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云人社发〔2023〕27号)等有关规定,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社会保障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健全统筹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结合我州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水平增长情况,不断优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机制,提升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层次,确保基金安全规范运行,推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随经济发展逐步提高,确保参保居民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促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健康发展,不断增强参保居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主要任务

  (一)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上年度我州经济社会发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运行、居民消费价格涨幅、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等因素,建立州级财政补助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由人社部门商财政部门按程序适时提出调整方案,州、县市财政视财力情况统筹安排。

  (二)统一缴费档次标准。为进一步缩小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保障水平差距,执行全省统一规定的缴费档次标准。在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 2000元、3000元12个缴费档次标准基础上,增加1000元整数倍档次标准,最高档次原则上不超过云南省上一年度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最低年缴费额。此后根据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最低年缴费额同步调整。

  (三)优化缴费补贴机制。为引导激励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早参保、选择高档次标准缴费、持续缴费,增加个人账户资金积累,优化养老金结构,提高待遇水平,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府缴费补贴进行调整。对于选择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档次的,分别给予30元、35元、40元、60元、72元、84元、96元、108元、120元、180元的缴费补贴;对于选择2000元及以上档次的,定额给予240元的缴费补贴。政府缴费补贴所需资金,省财政给予每人每年30元缴费补贴,超出部分由省财政承担50%,州财政承担15%,县市财政承担35%。

  (四)完善残疾人代缴方式。重度残疾人,由省财政按200元缴费档次标准逐年全额代缴养老保险费;三级、四级残疾人由政府逐年代缴100元养老保险费。其中三级残疾人省级承担比例按《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基本公共领域省以下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19〕6号)执行;三级残疾人代缴由省级承担剩余部分,四级残疾人代缴所需资金由州、县市财政共同承担,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州、县市承担比例为:蒙自市、个旧市、开远市、弥勒市、建水县州级不承担,县市级承担100%;石屏县、泸西县、河口县州级承担30%,县级承担70%;红河县、元阳县、绿春县、屏边县、金平县州级承担70%,县级承担30%。如上级另有规定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五)提高基金管理层次。按照安全规范、循序渐进的原则,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层次,于2023年12 月31日前实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州级管理。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社会保障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的举措,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缩小城乡之间基本养老保险保障水平差距,促进实现共同富裕。

  (二)强化组织领导。县市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部门职责,层层压实责任,坚持主要领导亲自过问,分管领导具体抓,认真落实政策措施,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

  (三)加强政策宣传。坚持把政策宣传贯穿于推动工作的全过程,深入细致地宣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以及社会保险政策,切实增强广大居民的认同感,提高参保续保积极性。让更多群体早参保早缴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长期持续缴费,推动落实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长效机制,做到城乡居民养老真正有保障。

  本通知自2023年8月1日起实施,已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红河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红河州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红河州税务局

  2023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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