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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州司法局(汇总)2024年预算公开

文章来源:红河州司法局

发布日期:2024/02/21 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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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红河州司法局2024年预算公开目录

  第一部分 红河州司法局部门2024年部门预算编制说明

  一、基本职能及主要工作

  二、预算单位基本情况

  三、预算单位收入情况

  四、预算单位支出情况

  五、州对下专项转移支付情况

  六、政府采购预算情况

  七、部门“三公”经费增减变化情况及原因说明

  八、重点项目预算绩效目标情况

  九、其他公开信息

  第二部分 红河州司法局部门2024年部门预算表

  一、财务收支预算总表

  二、部门收入预算表

  三、部门支出预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预算表(按功能科目分类)

  六、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预算表

  七、部门基本支出预算表

  八、部门项目支出预算表

  九、部门项目绩效目标表

  十、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预算表

  十一、部门政府采购预算表

  十二、政府购买服务预算表

  十三、州对下转移支付预算表

  十四、州对下转移支付绩效目标表

  十五、新增资产配置表

  十六、上级补助项目支出预算表

  十七、部门项目中期规划预算表

  红河州司法局2024年部门预算编制说明

  一、基本职能及主要工作

  (一)部门主要职责

  1.红河州司法局本级职能

  中共红河州委全面依法治州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州委依法治州办)设在红河州司法局,接受中共红河州委全面依法治州委员会的直接领导,承担中共红河州委全面依法治州委员会具体工作,组织开展全面推进依法治州重大问题的政策研究,协调督促有关方面落实中共红河州委全面依法治州委员会决定事项、工作部署和要求等。设置州委依法治州办秘书科,负责处理州委依法治州办日常事务。红河州司法局的内设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承担州委依法治州办有关工作,接受州委依法治州办的统筹协调。

  承担全面依法治州重大问题的政策研究,协调有关方面提出全面依法治州中长期规划建议,负责有关重大决策部署督察工作。

  承担统筹规划红河州人民政府立法工作的责任。负责拟订红河州人民政府中长期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工作计划,负责跟踪了解各部门对立法工作计划的落实情况,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研究提出立法与改革决策相衔接的意见、措施。负责面向社会征集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州政府规章制定项目建议。

  负责起草或者组织起草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州政府规章草案。承办各部门报送州政府的单行条例、地方法规、州政府规章草案的审查工作。负责州政府规章报送国务院、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州人大常委会的备案工作。负责立法协调。

  承办州政府规章的解释、立法后评估工作。负责协调实施州政府规章中的有关争议和问题。承办州政府规章清理、编纂工作,组织翻译、审定州政府规章外文正式译本。

  负责国家有关部门和省政府、州人大常委会征求州政府意见的法律草案、法规草案、规章草案的办理工作。

  承担统筹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责任。指导、监督州政府各部门、地方各级政府依法行政工作。负责综合协调行政执法,承担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有关工作,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监督、指导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行政补偿工作。负责州政府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行政补偿案件的处理工作。

  承担统筹规划法治社会建设的责任。负责拟订法治宣传教育规划,组织实施普法宣传工作,组织对外法治宣传。推动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建设。指导依法治理和法治创建工作。指导调解工作和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工作,推进司法所建设。

  负责指导、管理社区矫正工作。指导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工作。

  管理红河州强制隔离戒毒所。指导、监督强制隔离戒毒执行和戒毒康复工作。对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提供指导、支持和协助。

  负责拟订全州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统筹和布局城乡、区域法律服务资源。指导、管理律师、法律援助、司法鉴定、公证工作。指导、监督仲裁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负责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审核和资格证书管理工作。负责规划和指导法律职业人员入职前培训工作。

  负责本系统枪支、弹药、服装和警车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本系统财务、装备、设施、场所等保障工作。

  承担本系统信息化建设工作。

  规划、协调、指导法治人才队伍建设有关工作,指导、监督本系统队伍建设。负责本系统直属单位中层干部管理工作。负责本系统警务管理和警务督察工作。协助县(市)管理司法局领导干部。

  完成州委和州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2.红河州强制隔离戒毒所职能

  (1)贯彻执行国家强制隔离戒毒工作,以人为本、科学戒毒、综合矫治、关怀救助的原则和法律法规,编制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负责强戒人员的收容管理、戒毒治疗、教育矫治、生活卫生工作、职业技能培训,依法报批并执行对强戒人员延长或减少强戒期限、所外就医和解除强制隔离工作;负责对公安机关委托的被决定行政、刑事拘留吸毒人员进行生理脱毒治疗。

  (3)负责强戒所的所政管理、警戒护卫、基建、国有资产、安全保卫以及枪支弹药、警用器械、服装、车辆等后勤保障工作。

  (4)负责强戒所所管安全、生产安全、生活管理和卫生防疫及戒毒康复、心理康复治疗等工作;编制场所习艺劳动规划和年度习艺计划并组织实施习艺生产劳动。

  (5)负责强戒经费预算编制、经费管理、使用、报批、结算工作;负责财务管理、物资采购,保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6)负责强戒所领导班子、基层组织和场所精神文明建设,做好强戒人民警察、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执法执纪教育、业务培训工作以及纪检监察和内部审计工作。

  (7)加强警察、职工队伍建设,做好组织宣传、教育培训、人事警务和警务督察工作,按照干管权限报请干部任免工作;做好退休警察职工服务和共青团、工会、妇女、青年工作。

  (8)负责场所的制度化、正规化、信息化建设,组织开展创建现代化文明强戒所工作。

  (9)完成州委、州政府、省戒毒局、州司法局等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二)机构设置情况

  红河州司法局设13个内设机构和政治部、机关党委,分别为:办公室(红河州司法行政系统应急处突指挥中心)、法治调研与督察科(政策研究室)、立法科、戒毒工作指导科(加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综合科)、社区矫正管理科、行政复议与应诉科、、行政执法协调监督科(行政审批科)、普法与依法治理科、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律师工作管理科、装备财务保障科(加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财务科)、科技信息科、政治部(警务督察大队)、机关党委、红河州强制隔离戒毒所。所属单位2个,分别是:

  1.红河州司法局机关;

  2.红河州强制隔离戒毒所。

  (三)重点工作概述

  2024年,红河州司法局将继续坚定不移地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充分发挥司法行政“一个统筹、四项职能”作用,抓实重点工作落地见效,不断开创司法行政工作新局面。

  一是强学习,确保司法行政工作正确政治方向。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领会把握“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集中统一领导和对司法行政工作的绝对领导,坚决做到绝对忠诚、绝对纯洁、绝对可靠,在推动联系实际上下功夫,扎实开展主题教育,建设一支信念坚定、执法为民、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红河司法行政铁军,确保红河司法行政工作始终沿着正确政治方向砥砺前行。

  二是强统筹,确保法治红河建设深入推进。全面系统深入开展习近平法治思想学习宣传工作,统筹推进全面依法治州各项工作,推动法治议事协调机构作用全面发挥,形成全面依法治州强大合力,推动“一规划两方案”落地见效,服务全州经济社会发展。严格履行立法程序,及时做好需要制定、修订和废止的单行条例起草部门的组织协调、指导督促工作。狠抓法治政府示范创建,全力培育具有红河特色的法治政府建设“最佳实践”和法治成果,推动全州各方面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不断开辟法治红河建设新局面。

  三是强基层,确保司法行政工作扎实开展。大力开展规范化司法所建设,持续打造一批有红河特色的“枫桥式”司法所。利用多种渠道增强司法所人员力量和能力建设。强化数字赋能,打造“智慧司法”,持续完成应急指挥调度体系建设、大数据平台建设和“智慧矫正”“智慧公共法律服务”等业务领域信息化建设,助力智慧法治高质量建设成效。

  四是强业务,确保司法行政工作高质量发展。履行全州法治宣传教育主管机关职能职责,统筹指导全州各级各部门继续深入学习宣传习近平法治思想,进一步加大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宣传力度,抓好民法典为主的学习宣传,提高全州各族群众的法治意识和法治素养,扎实推进“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落实;积极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指导好人民调解工作,组织人民调解组织和调解员,持续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注重源头预防化解,防止矛盾纠纷激化升级发生“民转刑”案件,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努力打造戒毒工作全省排头兵,以推动戒毒执法规范化建设和建立统一戒毒模式动态管理机制为主线,积极适应新形势下的强制隔离戒毒工作,推进戒毒工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持续实现“六无”目标;扎实推进重点人群管理工作,聚焦社区矫正对象、安置帮教对象“两类重点人员”的管控和帮扶,完善管理服务制度,努力实现重点人群管理提质增效;扎实推进重大风险隐患防控工作,全面提升处置应对风险隐患和突发案(事)件能力水平,推动全系统重大风险隐患可防可控。

  五是强服务,确保司法行政工作服务为民。持续加大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力度,强化行政执法监督体系建设,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持续提升公共法律服务水平,全力构建满足群众需求的高质量现代化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积极采用“走出去”和“引进来”的方式,不断提高涉外法律服务能力,为到境外投资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涉外法律服务。

  二、预算单位基本情况

  我部门编制2024年部门预算单位共2个。其中:财政全额供给单位2个;差额供给单位0个;定额补助单位0个;自收自支单位0个。财政全额供给单位中行政单位2个;参公单位0个;事业单位0个。截至2022年12月统计,部门基本情况如下:

  在职人员编制182人,其中:行政编制 167人,工勤人员编制15人,事业编制0人。在职实有169人,其中: 财政全额保障169人,财政差额补助0人,财政专户资金、单位资金保障0人。

  离退休人员76人,其中: 离休0人,退休76人。

  车辆编制12辆,实有车辆12辆,超编0辆。

  三、预算单位收入情况

  (一)部门财务收入情况

  2024年部门财务总收入51,877,763.54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51,869,559.00元,政府性基金0.00元,国有资本经营收益0.00元,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收入0.00元,事业收入0.00元,事业单位经营收入0.00元,上级补助收入0.00元,附属单位上缴收入0.00元,其他收入8,204.54元。

  与上年对比减少2,513,638.46元,下降4.62%,主要原因分析:一是红河州强制隔离戒毒所单位自有资金较上年减少;二是严格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云南省财政厅 中共云南省委政法委员会关于政法部门贯彻落实“勤俭节约 过‘紧日子’”的12条意见》及《中共红河州委办公室 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州贯彻〈严格落实过紧日子要求切实硬化预算管理二十条措施〉责任清单》的通知等文件规定,厉行节约,确保“三保”任务,压缩一般支出。故本年收入较上年减少。

  (二)财政拨款收入情况

  2024年部门财政拨款收入51,869,559.00元,其中:本年收入51,837,559.00元,上年结转收入32,000.00元。本年收入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51,837,559.00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0.00元,国有资本经营收益财政拨款0.00元。

  与上年对比减少1,074,943.00元,下降2.03%,主要原因分析:一是为持续深入贯彻落实《云南省财政厅 中共云南省委政法委员会关于政法部门贯彻落实“勤俭节约过‘紧日子’”的 12 条意见 》(云财政法〔 2020 〕73 号)及《红河州贯彻<严格落实过紧日子要求切实硬化预算管理二十条措施>责任清单》(红办通〔 2024 〕3 号)文件精神,构建政法部门与财政部门“过紧日子”齐抓共管合力机制,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我单位高度重视,牢固树立长期过紧日子思想,落实落细各项措施,建立厉行节约长效机制,公用经费减少;二是编制年初预算时在职人数2024年较上年减少,人员经费减少。

  四、预算单位支出情况

  2024年部门预算总支出51,877,763.54元。财政拨款安排支出51,869,559.00元,其中:基本支出50,817,559.00元,与上年对比减少1,076,943.00元,下降1.98%%,主要原因分析:一是为持续深入贯彻落实《云南省财政厅 中共云南省委政法委员会关于政法部门贯彻落实“勤俭节约过‘紧日子’”的 12 条意见 》(云财政法〔 2020 〕73 号)及《红河州贯彻<严格落实过紧日子要求切实硬化预算管理二十条措施>责任清单》(红办通〔 2024 〕3 号)文件精神,构建政法部门与财政部门“过紧日子”齐抓共管合力机制,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我单位高度重视,牢固树立长期过紧日子思想,落实落细各项措施,建立厉行节约长效机制,公用经费减少;二是编制年初预算时在职人数2024年较上年减少,人员经费减少;项目支出1,052,000.00元,与上年对比增加2,000.00元,增加0.19%,主要原因分析:较上年增加2,000.00元为上年政府采购结转资金,本年项目支出与上年一致,无增加减少。

  财政拨款安排支出按功能科目分类情况为:

  “204(类)-06(款)-01(项)行政运行”11,487,676.00元,主要用于局机关工资福利支出及日常公用经费;“204(类)-06(款)-04(项)基层司法业务”200,000.00元,主要用于司法行政部门基层业务(人民调解、安置帮教工作)和人民监督员履职的支出;“204(类)-06(款)-05(项)普法宣传”100,000.00元,主要用于司法行政部门组织各种媒体的宣传、普法装备与设施建设、宣传材料、政府购买服务、对外宣传、法治作品的审读和评审等方面的支出;“204(类)-06(款)-07(项)公共法律服务”200,000.00元,主要用于公共法律服务机构开展法律援助、司法鉴定、公证工作等业务工作的支出;“204(类)-06(款)-10(项)社区矫正”100,000.00元,主要用于社区矫正工作的支出;“204(类)-06(款)-12(项)法治建设”200,000.00元,主要用于中共红河州委依法治州、红河州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等工作支出;“204(类)-06(款)-99(项)其他司法支出”32,000.00元,主要用于设备购置;“204(类)-08(款)-01(项)行政运行”23,698,147.00元,主要用于红河州强制隔离戒毒所工资福利支出、日常公用经费、设备购置;“204(类)公共安全支出”2,976,000.00元,主要用于公共安全方面支出;“204(类)-08(款)-99(项)其他强制隔离戒毒支出”220,000.00元,主要用于人民警察服装经费;“208(类)-05(款)-01(项)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71,510.00元,主要用于退休人员公用经费、退休支部书记支委补贴、退休支部党建工作等;“208(类)-05(款)-02(项)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离退休”3,060.00元,主要用于退休事业人员公用经费;“208(类)-05(款)-05(项)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4,356,002.00元,主要用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208(类)-05(款)-06(项)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支出”419,844.00元,主要用于退休人员记实职业年金缴费;“208(类)-08(款)-01(项) 死亡抚恤”11,352.00元,用于在职死亡人员遗属补助;“210(类)-11(款)-01(项)行政单位医疗”支出2,894,189.00元,主要用于行政人员医疗保险缴费;“210(类)-11(款)-02(项)事业单位医疗”支出18,887.00元,主要用于红河州司法局机关事业人员医疗保险缴费;“210(类)-11(款)-03(项)公务员医疗补助”支出1,409,309.00元,主要用于行政人员医疗补助缴费;“210(类)-11(款)-99(项)其他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支出”支出177,470.00元,主要用于大病医疗补助缴费;“221(类)-02(款)-01(项)住房公积金”3,294,113.00元,主要用于住房公积金缴纳。

  五、州对下专项转移支付情况

  我局无州对下专项转移支付情况。

  六、政府采购预算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编制了政府采购预算,共涉及采购项目28个,政府采购预算总额1,820,881.00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预算1,600,881.00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220,000.00元、政府采购工程预算0.00元。

  七、部门“三公”经费增减变化情况及原因说明

  红河州司法局部门2024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预算合计513,100.00万元,较上年减少359,100.00元,下降41.17%,具体变动情况如下:

  (一)因公出国(境)费

  红河州司法局部门2024年因公出国(境)费预算为0.00元,较上年减少90,000.00元,下降100%,共计安排因公出国(境)团组0个,因公出国(境)0人次。

  较上年下降,主要原因是:根据中央、省、州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人次,有效控制因公出国(境)费。

  (二)公务接待费

  红河州司法局部门2024年公务接待费预算为41,000.00元,较上年减少4,000.00元,下降8.89%,国内公务接待批次为75次,共计接待600人次。

  较上年减少的主要原因是:根据中央省州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公务接待费预算不得超过上年预算要求,有效控制公务接待费。

  (三)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

  红河州司法局部门2024年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为472,100.00元,较上年减少265,100.00元,下降35.96%。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250,000.00元,较上年减少250,000.00元,下降50%;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222,100.00元,较上年减少15,100.00元,下降6.37%。共计购置公务用车1辆,年末公务用车保有量为12辆。

  较上年减少的主要原因是:根据中央、省、州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等历行节约要求,有效控制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和购置费,但红河州司法局机关部分公务用车使用年限长达10年以上,机构改革、机关职能增加,请示汇报、指导检查工作增加;部分路况较差,公务用车维修维护费增加较多,预算购置1辆公务用车,故预算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和购置费与上年一致无增加减少。

  九、重点项目预算绩效目标情况

  (一)人民调解和安置帮教工作

  本项目以为民解纷,维护社会稳定为宗旨,以提升指导人民调解工作水平及做好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为重点,指导好人民调解工作,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化解矛盾纠纷的第一道防线作用,更好地化解矛盾纠纷;做好安置帮教工作,让刑满释放人员早日融入社会,减少重新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行政复议工作

  本项目紧紧围绕把行政复议打造成为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这一主线,立足改革实践,积极发现工作存在的问题,健全配套工作机制,提高行政复议公正性和公信力。

  (三)法律援助工作

  紧紧围绕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目标,确保法律援助特殊困难群体得到及时有效的法律援助,提高法律援助社会知晓率和认可度,提高法律援助管理质量和水平。

  (四)依法治州工作

  坚持把党的领导贯穿到法治红河建设全过程,抓住“关键少数”落实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完善重点领域地方立法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推动全州各方面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聚焦依法行政强监督。认真贯彻法治红河建设规划、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法治文化建设实施方案,在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中发挥对各县市、州级各部门找差距、补短板、激发内生动力的重要引领和带动作用。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促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水平整体提升。聚焦法治社会强治理。推进公职律师在行政执法部门的工作覆盖率,强化法纪衔接,全域推进司法所服务乡村振兴和基层法治建设,丰富公共法律服务供给方式,营造全社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浓厚氛围。

  (五)普法宣传工作

  公民的法治素养和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显著提升,城乡法治文化建设取得新进展,全民普法工作体系更加健全;新媒体宣传阵地集群建设初具规模,法治宣传教育网络全方位覆盖;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明显提高,法治政府基本建成;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青少年法律素质明显提高;公民对法律法规的知晓度、法治精神的认同度、法治实践的参与度明显提升,全社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显著增强。

  (六)人民监督员履职工作

  本项目紧紧围绕把人民监督员履职为重点,更好地发挥人民监督员监督作用,加强对检察机关四大检察职能,十大业务的工作监督,维护公平正义为宗旨,确保每一件司法案件公平、公正。

  (七)社区矫正工作

  通过社区矫正组织进行的社会化的教育监管,使罪犯能够适应并顺利回归社会,同时,增强社区矫正对象的法律意识,预防及减少再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共筑平安红河。

  (十)警察服装专项

  完成人民警察服装、装具、饰品采购任务,采购质量达到验收合格标准。我单位内部人民警察编制人数110人,人民警察在岗人数105人。配发首次人民警察警礼服服装、装具、饰品人数2人,首次配发人民警察警礼服服装、装具、饰品数量2套;换发人民警察服装、装具、饰品人数103人,完成人民警察服装、装具、饰品换发工作。通过履行部门职责职能,规范人民警察执法着装行为,树立人民警察良好形象,进一步维护执法严肃性,提高警察队伍的综合素质,提升戒毒工作规范化建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十、其他公开信息

  (一)专业名词解释

  “三公”经费: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指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省部级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机关运行经费:指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除人员经费以外的基本支出(即: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日常公用经费支出)。

  一般公共预算:是对以税收为主体的财政收入,安排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维持国家机构正常运转等方面的收支预算。主要包括本级财力、专项收入、执法办案补助、收费成本补偿、财政专户管理的教育收费和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

  政府性基金预算:是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向特定对象征收、收取或者以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专项用于特定公共事业发展的收支预算。

  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的行政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强制隔离戒毒: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强制隔离戒毒决定由公安机关下达,属行政强制措施。强制隔离戒毒的执行目前则分别由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强制隔离戒毒制度统一并取代了此前由公安机关负责的强制戒毒和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的劳动教养戒毒。

  (二)机关运行经费安排变化情况及原因说明

  红河州司法局部门2024年机关运行经费安排6,049,611.00元,与上年对比减少412,789.00元,下降6.39%,主要原因分析:为持续深入贯彻落实《云南省财政厅 中共云南省委政法委员会关于政法部门贯彻落实“勤俭节约过‘紧日子’”的 12 条意见 》(云财政法〔 2020 〕73 号)及《红河州贯彻<严格落实过紧日子要求切实硬化预算管理二十条措施>责任清单》(红办通〔 2024 〕3 号)文件精神,构建政法部门与财政部门“过紧日子”齐抓共管合力机制,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我单位高度重视,牢固树立长期过紧日子思想,落实落细各项措施,建立厉行节约长效机制,压减机关运行经费。

  (三)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至2023年12月31日,红河州司法局部门资产总额204,502,892.58元。其中,流动资产7,538,113.27元,固定资产35,461,771.21元,对外投资及有价证券0.00元,在建工程152,418,405.59元,无形资产9,084,602.51元,其他资产0.00元。与上年相比,本年资产总额增加53,942,896.68元,其中固定资产增加-202,248.61元。处置房屋建筑物0平方米,账面原值0.00元;处置车辆1辆,账面原值392,000.00元;报废报损资产73项,账面原值665,270.00元,实现资产处置收入30,592.90元;资产使用收入140,902.97元,其中出租资产80平方米,资产出租收入138,969.00元,实有资金银行账户(往来款)利息收入1,933.97元。鉴于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精准数据,需在完成2023年决算编制后才能汇总,此处公开为2024年1月资产月报数。

  监督索引号5325000320040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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