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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州产业引导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文章来源:红河州财政局

发布日期:2022/08/18 1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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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红河州委、州政府重大决策部署,支持红河州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改革财政支持产业发展方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和放大效应,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政府支持领域和产业,促进招商引资重大项目,推进全州产业新旧动能转化,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10号)、《财政部关于财政资金注资政府投资基金支持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财建〔2015〕1062号)、《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提高财政出资效益的通知》(财预〔2020〕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红河州产业引导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州县合力、社会参与、市场运作、风险防范”的原则运行。

  (一)政府引导。围绕全州产业发展规划,通过政府出资、适当让利,发挥财政资金杠杆放大效应,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红河州新兴产业建设和传统优势产业转型升级。

  (二)州县合力。统筹州县两级产业发展资金,集中财力支持全州重点产业发展。

  (三)社会参与。积极引入其他资本与引导基金合作,共同发起设立产业投资子基金(以下称“子基金”),支持产业发展项目。

  (四)市场运作。引导基金委托专业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募资、投资、运营管理、清算退出等按市场化运作。

  (五)防范风险。资金委托有资质的银行托管,与其他资本组建利益共同体,选择专业管理团队,规范引导基金运作,强化政府监督和绩效考核,防范运营风险。

  第三条  红河州产业引导投资基金(以下简称“产业引导基金”或“引导基金”)采用母子结构,本办法中的引导基金包含产业引导投资母基金和产业引导投资子基金。

  第四条  引导基金母基金由州财政局代表州人民政府履行引导基金出资人职责,授权红河融金资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金集团”)作为州县财政出资的市场化运作主体。

  第五条  原则上引导基金存续期不超过8年,经相关审议决策程序批准后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10年。引导基金可设置不超过3年的开放期。开放期内如因经营需要,经全体出资人一致同意,可以按照法定程序增加全体现有出资人的认缴出资额或引入新出资人。

  第六条  引导基金应按照红河州“六个大抓”工作思路,围绕红河州“5+6'现代产业体系及12条重点产业链,引导其他资本共同设立产业引导投资子基金。子基金布局适度集中,聚焦需要政府调节的关键性、创新型行业领域,防止对民间投资形成挤出效应。

  第七条  引导基金按照“项目导向,子母联动,逐轮放大”的基本运作原则,逐轮扩大专项子基金融资规模。根据项目进度实现分期缴付、分轮投资、设立专项子基金的方式滚动发展。

  第八条  为更好地发挥政府出资引导作用,鼓励子基金根据实际情况努力扩大引导基金的放大效应,引导基金母基金取得的投资收益可向合作对象适当让利。原则上,可通过在投后收益的超额分配比例中增加基金管理人分成比率。

  第九条  引导基金应严格遵守有关监管规定,不得向其他出资人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不得承诺最低收益,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引导基金不得要求或接受地方政府及其部门作出承诺回购投资本金、保本保收益等兜底安排,不得通过结构化融资安排或采取多层嵌套等方式将引导基金异化为债务融资平台。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十条  设立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称“管委会”),管委会主任由分管财政工作的副州长担任,成员由州财政局、州发展改革委、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审计局、州国资委、州市场监管局、州金融办、州投资促进局、州商务局等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管委会主要负责制定引导基金发展规划、支持政策、决定引导基金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管委会下设办公室在州财政局,由州财政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成员单位包括州发展改革委、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国资委、州市场监管局、州金融办及其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管委会办公室主要负责管委会的日常事务。

  管委会下设投资评审会议负责对引导基金州直接投资项目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报引导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决策,投资决策委员会具有否决权。投资评审会议由州财政局负责召集,州发展改革委、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国资委、州市场监管局、州金融办及拟投项目对应的行业主管部门参与,必要时根据项目可聘请外部专家参与评审,邀请金融机构参与风险评估。

  第十一条  州财政局负责安排州级财政扶持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和其他政府性资金,纳入年度预算管理;建立管委会成员单位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召开引导基金州直投项目投资评审会议;负责组织引导基金运行情况监督和考核;负责统筹县市扶持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和其他政府性资金,根据项目投资进度、实际用款需求和绩效评价结果,注入引导基金母基金。

  第十二条  州发展改革委负责做好产业规划、政策制定及投资指引,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向基金推荐优质项目,监督跟踪产业发展情况。

  第十三条  州发展改革委、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科技局、州金融办、州投资促进局、州商务局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牵头整合各自领域的项目情况;会同州财政局分析、整合各领域扶持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负责围绕州产业发展战略和行业规划,加强基层项目库建设,定期向基金推荐项目,发挥部门的指导、监督作用。

  第十四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可根据财政收支状况和产业需求,积极参与引导基金设立,基金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参股地区产业发展。年度预算中,未足额保障“三保”、债务付息等必保支出的,不得安排资金参与基金设立。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不得用于产业引导基金设立或注资。

  第十五条  融金集团根据相关决策将引导基金母基金出资到子基金;负责监督基金的规范运营,根据相关项目储备库,为引导基金提供项目信息查询和项目对接服务;对引导基金日常运作进行监管和指导,会同相关部门依法依规选择产业基金管理机构,并督促基金管理机构按本办法规定的领域进行投资;督促基金管理机构建立投资决策和风险约束机制;向管委会、州财政局报送引导基金的政策引导效果、引导基金出资变动、基金投资回报、管理费用、资产负债、投资损益等运行情况及可能影响投资者权益的其他重大情况;对政府引导基金资产实行分项目核算。

  第十六条  引导基金管理机构主要负责建立规范的引导基金“募投管退”全流程工作及日常运营管理,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制定基金投资运作、风险控制、资金使用及财务管理等制度,依法、合规管理运作引导基金;坚持市场化方式开展项目遴选,对立项项目开展尽职调查,提出投资建议;按照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确定的投资方案,进行入股谈判、签订协议、投后管理、基金退出等具体投资事宜;做好信息披露和报送工作,定期向管委会报送基金运作情况;定期编制引导基金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现金流量表等报表,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向管委会、融金集团提交经审计的产业引导基金年度会计报告和基金年度运行情况报告。

  第三章 产业引导投资基金的运作

  第十七条  引导基金采用有限合伙制形式设立。引导基金可直接投资项目、也可投资子基金,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投资方式。

  第十八条  融金集团作为引导基金的有限合伙人(LP)与引导基金管理人(GP)签订合伙协议,以合伙制形式共同发起设立红河州产业引导投资基金合伙企业,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按照市场化方式,依法合规运作引导基金。

  第十九条  引导基金管理人由融金集团会同相关部门依法依规遴选,基金管理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按照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管理团队稳定,专业性强,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信誉;

  (二)具备合理的投资流程和决策程序,严格的合规、风险控制机制以及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三)原则上股权投资的经营管理规模不低于5亿元,且近2年取得不低于所投行业基金平均回报率的盈利水平;

  (四)实缴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

  (五)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至少主导过2个及以上基金帮助投资人实现退出并获得投资本金和投资收益。

  (六)基金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第二十条  引导基金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投资业务的相关决策。

  第二十一条  引导基金的考核

  (一)引导基金管委会办公室负责组织按年度对引导基金的整体运行情况进行考核评价,重点考核引导基金的政策目标实现程度、投资运营及整体管理情况,关注基金的引导和放大功能发挥情况,结合市场化原则,不以盈利水平为主要评价标准,不对单支子基金或单个投资项目的盈亏情况作具体考核。若引导基金出现违法违规、严重亏损等情况时,引导基金管委会有权更换基金管理人。

  (二)引导基金管理人按照合伙协议对子基金进行年度考核,依据子基金设立方案及子基金运作情况,重点针对子基金运作是否规范、信息披露是否及时、投资目标实现情况、经营业务等进行考核。若子基金出现违法违规、严重亏损或投资意图无法实现等情况时,引导基金管理人依据有关协议约定,及时制定整改方案或退出方案,报母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决策后执行。

  (三)建立容错机制,在引导基金的管理、投资和运作过程中,有关的决策主体已严格按照制度规定和工作流程,勤勉尽职,但因政策调整、市场环境变化等不可预见因素,导致投资出现亏损或未能实现预期目标的情形,给予免责。

  第二十二条  引导基金在对具体项目进行投资时,原则上应设置退出安排条件,确保基金退出渠道通畅;投资时不具备约定退出条件,或退出时难以执行约定的退出方式时,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利益最大化的原则,退出方案经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研究同意后,按方案择机退出。引导基金退出途径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转让、并购退出、IPO上市后股票减持退出、股东及管理层回购退出、股权协议转让及其他方式退出。引导基金出资从子基金退出时,应当按照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的条件退出;章程中没有约定的,应聘请具备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出资权益进行评估,作为确定基金退出价格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产业基金在项目退出时,按照相关程序决定收回的本金及收益是否进行循环投资。产业基金终止后应及时进行清算,引导基金按出资份额收回本金及收益。

  第四章 管理监督与风险防控

  第二十四条  引导基金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二)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三)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

  (四)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五)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六)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七)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二十五条  引导基金应由中国境内设立的具备基金托管资质的商业银行托管,并在托管银行开设专用账户。托管银行依据托管协议负责账户管理、资产保管、资金拨付和结算等日常工作,并对投资活动进行动态监管,定期向基金管理机构提交托管报告。

  第二十六条引导基金及其子基金应严格按照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非公开向特定合格投资者开展募集工作,同时严格审核意向投资者合规情况,进行全面风险揭示,完成投资者适当性匹配等工作,确保募集行为合规。

  第二十七条  引导基金的监督

  (一)引导基金母基金的监督。引导基金母基金管理人定期向管委会办公室、融金集团报告引导基金运作情况,每年向管委会办公室提交引导基金年度运行报告及审计报告。引导基金运作过程中出现的重大事项,引导基金管理人要及时向管委会办公室、融金集团报告。

  (二)引导基金子基金的监督。引导基金母基金管理人通过参与制定子基金议事制度、参加合伙人会议、委派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或委派观察员等方式,依法参与子基金的运作管理,及时收集并掌握子基金及被投资项目的经营情况,规范子基金的募集、设立、投资及退出工作;定期向管委会办公室、融金集团提交子基金年度运行报告或审计报告。当子基金出现违法违规或违反合作协议等情形时,引导基金母基金管理人及时向管委会办公室、融金集团报告,并按合同协议约定采取相应措施。

  (三)审计监督。审计部门依法对引导基金进行专项审计。

  (四)管委会或管委会办公室对政府投资基金运作情况进行年度检查。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州财政局可组织对引导基金母基金及子基金开展重点绩效评价,主要评价政策目标实现程度、财务效益和管理水平。

  第二十九条  健全尽职免责机制,对弄虚作假骗取产业投资引导基金,或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截留挪用、挥霍浪费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对于已履职尽责的投资项目,如发生风险造成投资损失,按有关规定可以免责的,决策机构、主管部门应实行尽职免责。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州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法律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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