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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资料怎么查(权利人篇)

文章来源:红河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日期:2021/06/01 1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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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查询依据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80号)。

  二、查询地点

  不动产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

  三、查询申请材料

  (一)查询申请书;(包括下列内容:查询主体、查询目的、查询内容、查询结果要求、提交的申请材料清单)

  (二)不动产权利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注:不动产权利人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被委托人应当提交双方身份证明原件和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注明双方姓名或者名称、公民身份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委托事项、委托时限、法律义务、委托日期等内容,并经双方签字或者盖章。

  四、查询办理时限

  (一)查询人需要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证明或者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当场提供。

  (二)因特殊原因不能当场提供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查询人提供。

  五、查询内容(范围)

  权利人可以查询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不动产登记结果和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

  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包括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材料、不动产权属来源、登记原因、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等材料以及不动产登记机构审核材料。

  注: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应当优先调取数字化成果,确有需求和必要,可以调取纸质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

  六、查询索引

  不动产权利人可以申请以下列索引信息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权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公民身份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特定主体身份信息;

  (二)不动产具体坐落位置信息;

  (三)不动产权属证书号;

  (四)不动产单元号。

  七、哪些情况不能查

  (一)查询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符合《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规定的;

  (二)申请查询的主体或者查询事项不符合《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规定的;

  (三)申请查询的目的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查询,应出具不予查询告知书。查询人对不动产登记机构出具的不予查询告知书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八、法律责任

  (一)不动产登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对符合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条件的申请不予查询、复制,对不符合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条件的申请予以查询、复制的;

  2.擅自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或者出具查询结果证明的;

  3.泄露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信息的;

  4.利用不动产登记资料进行不正当活动的;

  5.未履行对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安全保护义务,导致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信息毁损、灭失或者被他人篡改,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查询人违反《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采用提供虚假材料等欺骗手段申请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

  2.泄露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信息的;

  3.遗失、拆散、调换、抽取、污损、撕毁不动产登记资料的;

  4.擅自将不动产登记资料带离查询场所、损坏查询设备的;

  5.因扰乱查询、复制秩序导致不动产登记机构受损失的;

  6.滥用查询结果证明的。

  九、查询是否收费

  免费。

  来源:云南省自然资源厅不动产登记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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