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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资料怎么查(利害人关系篇)

文章来源:红河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日期:2021/06/01 1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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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查询依据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80号)。

  二、查询地点

  不动产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

  三、查询办理时限

  (一)查询人需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证明或者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当场提供。

  (二)因特殊原因不能当场提供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查询人提供。

  四、查询索引

  不动产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以下列索引信息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

  (一)不动产具体坐落位置;

  (二)不动产权属证书号;

  (三)不动产单元号。

  每份申请书只能申请查询一个不动产登记单元。

  五、利害关系人分类及其查询内容(范围)、查询申请材料要求

利害关系人分类

查询内(范围)

申请材料 

1.因买卖、互换、赠与、租赁、抵押不动产构成利害关系的; 

2.因不动产存在民事纠纷且已经提起诉讼、仲裁而构成利害关系的; 

有利害关系的不动产登记结果; 

1.查询申请书;(包括下列内容:查询主体、查询目的、查询内容、查询结果要求、提交的申请材料清单) 

2.利害关系人的身份证明材料(注:利害关系人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被委托人应当提交双方身份证明原件和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注明双方姓名或者名称、公民身份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委托事项、委托时限、法律义务、委托日期等内容,并经双方签字或者盖章。) 

3.因买卖、互换、赠与、租赁、抵押不动产构成利害关系的,提交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租赁合同、抵押合同; 

4.因不动产存在相关民事纠纷且已经提起诉讼或者仲裁而构成利害关系的,提交受理案件通知书、仲裁受理通知书。 

有买卖、租赁、抵押不动产意向,或者拟就不动产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等,但不能提供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租赁合同、抵押合同或受理案件通知书、仲裁受理通知书的; 

相关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下列信息: 

1.不动产的自然状况(即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用途等); 

2.不动产是否存在共有情形; 

3.不动产是否存在抵押权登记、预告登记或者异议登记情形; 

4.不动产是否存在查封登记或者其他限制处分的情形。 

1.查询申请书;(包括下列内容:查询主体、查询目的、查询内容、查询结果要求、提交的申请材料清单) 

2.利害关系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六、哪些情况不能查

  (一)查询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符合《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规定的;

  (二)申请查询的主体或者查询事项不符合《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规定的;

  (三)申请查询的目的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查询,应出具不予查询告知书。查询人对不动产登记机构出具的不予查询告知书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七、法律责任

  (一)不动产利害关系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按照《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申请查询的,应当承诺不将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信息用于其他目的,不泄露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信息,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二)查询人违反《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采用提供虚假材料等欺骗手段申请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

  2.泄露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信息的;

  3.遗失、拆散、调换、抽取、污损、撕毁不动产登记资料的;

  4.擅自将不动产登记资料带离查询场所、损坏查询设备的;

  5.因扰乱查询、复制秩序导致不动产登记机构受损失的;

  6.滥用查询结果证明的。

  (三)不动产登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对符合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条件的申请不予查询、复制,对不符合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条件的申请予以查询、复制的;

  2.擅自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或者出具查询结果证明的;

  3.泄露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信息的;

  4.利用不动产登记资料进行不正当活动的;

  5.未履行对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安全保护义务,导致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信息毁损、灭失或者被他人篡改,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查询是否收费

  免费。

  来源:云南省自然资源厅不动产登记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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