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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高火险期严禁一切野外用火的通告

文章来源: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9/04/26 0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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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入高火险期,全州持续出现晴热高温天气,森林火险等级居高不下,森林防火形势异常严峻。为进一步加强野外火源管控,切实做好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和《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现作如下通告:

  一、全州2019年森林高火险期由3月1日至4月30日,延长至5月30日。

  二、全州行政区域内所有森林、林木、林地和林缘(林地边缘150米以内)为森林防火区。高火险期间,森林防火区严禁一切野外生产生活用火。

  三、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落实森林防火责任措施,实行最严格的野外火源管控,确保做到“六个一律”:精神病患者、智障人员和少年儿童等重点人员,一律实行一对一监护;进山入林人员,一律不准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林区内主要通道、重要设施、仓储重点、景区景点、村舍房屋等周边的危险可燃物,一律组织力量清除;违规野外用火和吸烟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按上限严查严处;发现违规野外用火和吸烟不及时制止和处理的,一律追究有关单位的领导责任;对巡山护林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和遵守相关纪律规定的,一律从重严肃处理。

  四、所有进出森林防火区的车辆和人员都要接受森林防火安全检查,遵守森林防火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检查活动,凡阻挠、妨碍检查工作的,有关部门要依法依规予以处置。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火灾应立即拨打森林火警电话12119或110报警。

  六、违反本通告的,由相应行政机关给予警告并处罚款;拒不执行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拘留等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2019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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