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表 (金平县建筑垃圾和河道治理产生的鹅卵石、碎石及河沙回收利用)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及信息公开要求,我局拟对以下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查。现将拟审查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
联系电话:0873-3856544、0873-3197054(州政务服务中心1楼C区投资项目审批服务区C11号生态环境综合窗口)
公示期: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通讯地址:蒙自市观澜路中段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环境影响评价科
传真:0873-3856544
邮编:661199
| 项目名称 | 金平县建筑垃圾和河道治理产生的鹅卵石、碎石及河沙回收利用 | 建设地点 | 云南省红河州金平县金水河镇曼棚村 | 建设单位 | 金平县绍林矿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
| 环评文件类型 | 报告表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云南环玖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
| 项目概况 | |||||
| 本项目占地面积为20000m2(30亩),总建筑面积5140m2,主要建设内容分为加工区2000m2、原料堆场2000m2、成品堆场1000m2、办公生活区120m2和食堂20m2。设置一条年处理建筑垃圾和河道治理产生的鹅卵石、碎石及河沙300000t/a的生产线,其中建筑垃圾25万吨/年,河道治理产生的鹅卵石、碎石及河沙5万吨/年。 | |||||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
一、施工期 施工场地设置临时沉淀池对产生的施工废水进行沉淀处理,处理后的水用于施工场地洒水降尘,不外排;建设期大气环境影响主要为施工扬尘,施工扬尘经洒水降尘后,对周边环境的影响较小;施工期的生活及施工废水通过设置的临时沉淀池沉淀后部分全部回用不外排,雨水经沉淀池沉淀后部分回用,部分外排;施工期施工噪声应加强施工设备的维护和保养。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午间和夜间不进行高噪声施工作业;施工期建筑垃圾经分拣后能回收的回收利用,不能回收利用的统一收集后按当地住建部门要求处置,施工人员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委托当地环卫部门统一处理,做到日产日清,所有生活垃圾集中投入到垃圾箱中。此外,施工单位禁止将各种固体废物随意丢弃和随意排放,加强对施工人员和施工过程的管理,规范固废的堆放和处置,严格执行文明施工条例,施工期对周围生态环境的影响是可以接受的。 二.运营期项目运营过程中对环境的影响主要为对空气、水、声、固废的影响。 1. 大气环境影响(1)有组织废气本项目建成后有组织废气主要为破碎、筛分粉尘;根据计算,项目筛分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集气效率按照75%计)后进入布袋除尘器处理,之后由1根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有组织废气颗粒物排放量、排放速率和排放浓度为0.429t/a、0.163kg/h、9.06mg/m3。颗粒物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可以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值,即颗粒物浓度≤120mg/m3。(2)无组织废气项目运行过程中产生的无组织废气主要为原料卸料粉尘、原料成品堆放粉尘、成品料装车扬尘、运输扬尘、原料破碎筛分无组织粉尘、投料、出料、物料输送无组织粉尘。本项目通过在生产车间、原料堆放库、成品料仓处设置一套喷雾降尘系统、原料、成品堆存于密闭的厂房内,车辆进出时开启,厂界无组织排放的颗粒物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的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标准,即周界外浓度最高点颗粒物浓度≤1mg/m3。因此,认为项目大气环境影响可以接受。 | |||||
| 公众参与情况 | |||||
| 无 | |||||
| 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所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 |||||
| 拟审批意见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