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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州疾控中心健康提醒:佩戴口罩扫“场所码”进入公共场所

文章来源:红河州卫分健委

发布日期:2022/11/29 1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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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疫情防控形势严峻,为进一步落实好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有效阻断疫情传播风险,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就有关事项再次提醒如下:

  一、严格落实“戴口罩”入场

  (一)应戴尽戴

  以下重点场所从事特殊重点岗位作业人员和职业人群务必做到“应戴尽戴”:

  1.公共场所服务人员。包括:司乘人员、安检人员、售货员、售票员、警察、快递员、货物配送员、美容美发师、理疗师、按摩师、厨师、酒店和餐馆从业人员、门卫、保安、保洁等。

  2.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包括社区卫生服务站、门诊部、个体诊所、医务室等)所有医护人员及相关辅助人员,从事传染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执法、医学检查检验工作人员。

  3.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必须佩戴口罩的重点职业人群和相关岗位人员等。

  (二)凡进必戴

  进入以下场所或者处于如下情形时,必须佩戴口罩,要求做到“凡进必戴”:

  1.处于商场、超市、电影院、宾馆、酒店、会场、展馆、车站等室内人员密集的场所时;

  2.乘坐厢式电梯和火车、长途汽车、公交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和网约车、出租车时;

  3.处于人员密集的露天广场、剧场、公园、农贸市场等室外场所时;

  4.在餐饮店、食堂处于非进食状态时;

  5.在医院就诊陪护、接受体温检测、查验健康码(行程卡)、登记行程信息时;

  6.在疫苗接种点、核酸检测点排队等候时;

  7.出现鼻咽不适、咳嗽、打喷嚏和发热等症状时;

  8.其他应当佩戴口罩的情形。

  (三)规范佩戴

  口罩的规范正确使用、储存和清洁是保持其有效性的关键。佩戴口罩要盖住口鼻、下巴,鼻夹要压实;佩戴一次性医用口罩或医用外科口罩(居家健康监测人员必需外出时规范佩戴N95/KN95),累计使用不超过8小时;不重复使用口罩;要携带备用口罩;正确处置废弃口罩;3岁以下婴幼儿不宜戴口罩,家长应尽量避免带孩子去人群密集的公共场所;家庭留足备用口罩。

  (四)相关要求

  1.全体市民要当好自身健康的“第一责任人”,把佩戴口罩当成一种义务,当成日常生活的标配,切实做到应戴尽戴、凡进必戴和规范佩戴。

  2.各公共场所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在入口处设置醒目、清晰的佩戴口罩提示,并对进入场所人员佩戴口罩进行监督管理,对未佩戴口罩的人员要及时进行劝阻。

  3.机关企事业单位党员干部应率先垂范,带头自觉规范佩戴口罩,并督促身边人员和家属规范佩戴口罩。

  4.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职责,依法依规做好本行业佩戴口罩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卫健、公安、市场监管、综合执法等相关执法部门,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从严从紧抓好相关重点场所、特殊职业人群佩戴口罩工作的执法监督。

  5.对由于不佩戴口罩,造成疫情传播扩散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将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二、严格落实扫“场所码”入场

  (一)坚持“谁管理、谁负责” “谁经营、谁负责” “谁组织、谁负责” “谁运营、谁负责”。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单位、商务楼宇、公园景区、文化体育等各类公共场所和社区(村),餐饮饭店、市场商超、宾馆酒店、休闲娱乐、乡村民宿等各类经营场所,会议培训、文艺演出、体育赛事、团队旅游等有组织聚集性活动的主办方,需在醒目位置张贴悬挂“云南健康码(场所码)”,安排专人现场监督查验,合理设置入口流线,做到凡进必扫、逢进必检、不漏一人,督促入场人员测温、戴口罩,避免扎堆聚集。场所管理者发现进入场所人员扫码结果呈黄色或红色,应拒绝进入,予以留观,并及时向属地疫情防控指挥部报告。出租车企业、网约车平台、公共汽车等运营商,提醒乘客主动扫码,戴口罩,查验无误后方可提供乘车服务。

  (二)各类主体不得以“亮码”代替“扫码”,也不得出现“一人扫码、多人进入”的情况。对于无法现场扫码的老年人、未成年人、视障听障残疾人等群体,可采取以下两种方式查验:一是如有同行人员的,由同行人员在“云南健康码”申请“同行人员健康码”并出示;二是携带身份证到属地社区(村)服务中心,由社区(村)服务中心工作人员代为申领并打印纸质“云南健康码”。

  (三)压紧压实行业管理责任。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严格落实行业管理责任,按照“应申尽申”原则,督促各类场所经营管理者更新更换场所码,实现场所码全覆盖。

  (四)压紧压实属地兜底责任。各县市督促辖区单位、楼宇、社区(村)及各类公共场所严格落实扫码查验要求,特别是加大餐饮、市场、住宿、娱乐等场所扫码查验情况监督检查力度。

  (五)加强违规失责行为追责。对不配合扫码验证、赋码状态异常、核酸证明不符合要求的人员,单位、楼宇、各类公共场所要禁止进入、拒绝提供服务或劝阻参加活动;发现涉疫风险人员要第一时间向属地街道(乡镇)、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对拒不配合使用“场所码”的经营主体,视情节给予提示提醒、责令整改、公开通报、处罚或追责。

  红河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022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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