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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关于开远小龙潭化工园区污水处理厂及排水管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红环审〔2023〕109号

文章来源: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2024/01/18 1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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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开远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你单位报批的《开远小龙潭化工园区污水处理厂及排水管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我局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云南开远产业园区小龙潭化工园区内,总占地面积26976.08平方米,新建DN500污水管网3500米,纳污范围为云南解化清洁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的生产废水、园区横二路南侧拟入驻企业生产废水。项目采用“预处理+水解酸化+A2/O+臭氧催化氧化+过滤+紫外消毒+次氯酸钠消毒”工艺,设计处理规模为1万方/天,污泥采用浓缩、脱水处置后采用密闭容器收集暂存。总投资13240.02万元,其中环保投资为810.85万元。 

  项目作为《蒙自经济技术开发区开远小龙潭化工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中子项目之一,其可研报告取得开远市发展和改革局批复(开发改投资〔2021〕52号),项目代码:2110-532502-04-01-610344,建设规模调整后取得了《红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远小龙潭化工园区污水处理厂及排水管网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的批复》(红建发〔2022〕323号)。项目建设完善开远小龙潭化工园区配套的基础环境设施,解决入驻企业污水收集治理问题,且《南盘江流域(开远段)水环境质量限期达标方案》已将本项目污染物排放量纳入到目标年预测新增的污染负荷,并落实了污染削减来源,项目建设符合达标方案中提出的工业污染源防治方案。根据项目《报告书》评价结论及技术评估意见,在你单位全面落实并执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措施后,并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且符合总量控制要求的前提下,项目所产生的生态环境影响可得到有效控制。我局同意《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建设和生产过程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做好区域污水收集,提高污水收集率,确保纳污范围内的企业生产废水均可收集进厂处理;园区管委会等相关管理部门应要求入园企业运营中采取节约用水、污水资源化利用等相结合的措施,提高工业废水的重复利用率并减少污水的排放。 

  (二)加强园区内企业污水排放管理。园区内污水排放企业涉及重金属的需自行处理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水质标准要求,其余指标满足《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8-2013)及《硝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131-2010)间接排放标准,方可排入园区污水处理厂,严禁未经预处理的、未达到进水水质要求的废水排入,避免造成项目运行故障尾水超标排放。 

  (三)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做好污水各级处理并加强运营维护。严格按照设计提出的处理工艺进行建设,纳污范围生产废水、污泥脱水废水和污泥浓缩池上清液、化学除臭喷系统淋液、化验室及在线监测废水、职工生活污水按要求收集处置,做好运营过程各级设施设备的运营维护管理,确保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总磷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III类标准,氰化物、挥发酚、硫化物达到《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458-2013)表2直接排放限值,其余指标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同时配套事故池应满足事故状态下废水暂存的需求,不得造成未处理达标废水漫流、排放;按照分区防渗方案实施厂区防渗,按规定的频次、监测因子做好地下水跟踪监测。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分别对进、出口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连续监测系统。加快开展入河排污口论证工作,并取得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意见,确保项目合法合规建设和运行,对项目排水的可行性及相关要求应以审批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意见为准。 

  (四)加强废气收集治理。主要废水处理和污泥脱水工段产生的恶臭废气进行密闭收集后,经酸碱两级洗涤处理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中相关限值要求后通过不低于20米高排气筒排放;加强厂区绿化和喷洒除臭剂,减少无组织恶臭的产生和排放,厂界恶臭气体应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厂界标准值。 

  (五)加强车辆运输和装卸管理,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认真落实隔声、减振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相关要求。 

  (六)做好固体废物的管理处置。栅渣用密闭容器收集,暂存于临时暂存间,定期清运至园区规划渣场处置;污水处理系统剩余污泥根据属性鉴别结果处置,如属一般固废委托云南解化清洁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处置,如属危废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废滤料由厂家更换后回收处置;项目生活垃圾经密闭式垃圾桶收集后由环卫部门处置;在线监测和化验室废液、废机油及废润滑油、废紫外线灯管等危险废物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危废暂存间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等要求进行建设和管理。建立健全危废进出管理台账,发生转移时,必须按规定办理转移手续,并交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 

  (七)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和管理。建立健全风险防控体系和事故排放污染收集系统,做好环境风险的巡查、监控等管理,杜绝环境风险事故发生。加强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维护,确保正常运行。按照《企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要求,严格落实厂区及周边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与事故应急措施,编制环境事故应急预案并备案,加强应急培训和演练。 

  三、按照《报告书》中的环境监测计划以及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 

  四、落实环境监测及环境信息公开要求。建立污染源监测台账制度,按照信息公开相关规定,定期主动向社会公开污染源监测等相关信息,确保本项目排水量及污染物排放量不超过《南盘江流域(开远段)水环境质量限期达标方案》要求,如发现异常须及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并向开远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 

  五、该建设项目《报告书》经批准后,若发生重大变动,须另行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重新报批。《报告书》自批准之日起满五年,该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报告书》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实际排污之前办理排污许可手续,并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七、严格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规定和各项措施,按照《报告书》结论,项目主要污染物外排环境量初步核定为:COD 182.5吨/年、氨氮 18.25吨/年、总磷0.73吨/年。你公司应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不得排放污染物。项目运行应符合排污许可管理相关要求。 

  八、你公司收到批复30个工作日内,应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送开远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检查。 

  九、如项目建设和运行需要取得其他行政许可或办理相关手续的,你公司应依法依规办理,并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进一步完善相关保护措施,并主动接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请开远分局负责组织该项目环境保护现场执法监察和日常监督管理,请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加强监督检查。 

  2023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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