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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关于建水县山花沙厂开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红环审〔2022〕121号

文章来源: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2022/12/13 1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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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水县山花沙厂:

   你公司报批的《建水县山花沙厂开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我局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代码:2205-532524-04-01-709448)位于建水县官厅镇龙潭村委会山花村赵鸡冲,矿区面积0.09984平方公里,开采标高1690—1530m,设计服务年限10年,矿种为建筑用白云岩矿,采用露天开采方式,生产规模5万吨/年,全部外售。项目总投资85.79万元,其中环保投资46.98万元。主体工程包括露天采场、破碎筛分车间、成品砂堆棚、弃土场、办公生活区、供水供电、道路及环保设施等。

  我局同意按照《报告表》中所述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和采取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绿色矿山建设规范,合理优化布局,严禁越界开采。同时优化矿山的开采时序和平面布置,严格控制开采规模;认真实施各项安全措施,避免发生崩塌、滑坡等地质灾害,确保矿山安全生产。

  (二)做好项目区截排水工作,减少水土流失。规范设置项目区雨污分流系统,严格落实雨污水的收集、处理和综合利用措施,规范设置足够规模和容积的雨污水收集处理设施。项目区下游设沉淀池,开采区、表土堆场、弃土场等区域地表径流及淋滤水经截排水沟收集进入沉淀池处理后,回用于矿区洒水抑尘,不外排;食堂废水经隔油池预处理后,与其他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委托周边农户定期清掏用作农家肥,不外排。车辆清洁废水经收集沉淀处理后,回用于矿区洒水降尘,不外排。

  (三)加强废气治理措施。工业场地地面硬化处理,成品堆场设置顶棚并四面围挡,石料加工区设置封闭车间,配备布袋除尘器收集处理粉尘达《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有组织排放废气颗粒物排放标准,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皮带输送带进行封闭,进、出料口设置喷雾降尘装置;开采区、加工区、装卸区、产品堆场、项目区内、外运输道路设置喷洒装置,弃土场采用篷布遮盖、洒水降尘等防尘措施,运输车辆出场区应进行清洁,且用篷布遮盖车厢,防止物料遗撒,确保无组织排放粉尘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四)落实降噪措施。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安排生产时间;运输道路沿线的居民点等声环境敏感点区域设置禁鸣和限速标志;高噪声设备应采取隔声、减振垫、消声器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五)加强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和规范处置。废石暂存于弃土场,用于项目采空区回填,表土暂存于表土堆场,用于项目区绿化覆土;设置专门的危废暂存间,建立进出管理台账,废机油等危险废物按照危废管理要求进行收集、暂存,并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沉淀池污泥定期清掏,回填项目采空区;生活垃圾定期清运至就近村庄生活垃圾集中堆放点;泔水及废油脂应妥善处置;化粪池污泥定期清掏用作农肥。

  (六)做好植被恢复。严格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的要求以及绿色矿山建设规范,落实地质灾害环境保护与生态恢复措施。服务期满后,项目主体工程及公辅工程应全部拆除,并及时进行植被恢复。

  (七)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要求,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加强应急演练和培训。

  (八)加强施工环境管理,开展施工期工程环境监理。严格落实施工期各项环保措施,施工扬尘采用洒水降尘,施工废水经收集处理后回用。合理安排施工时间,避开雨季施工。弃土石渣要及时清运,避免发生水土流失。

  三、施工期工程环境监理须纳入工程监理内容一并实施,施工期工程环境监理报告及“以新带老”措施应作为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的依据之一。

  四、你公司应以书面形式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在项目矿界500米范围内,不规划建设居民点、医院、学校等环境敏感建筑物。

  五、按照《报告表》中的环境监测计划以及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和主动公开污染源监测等相关信息。

  六、该项目《报告表》经批准后,若发生重大变动,须另行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重新报批。《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满五年,该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报告表》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七、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实际排污之前办理完善排污许可手续,并按规定程序实施本项目环保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八、你公司收到批复20个工作日内,应将批准后的《报告表》及批复报送建水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检查。

  九、项目开工建设前,应依法完备其它行政许可相关手续。

  请建水分局负责组织对项目建设的现场执法监察和监督管理,请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加强监督检查。

  2022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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