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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关于云南省弥勒市西三镇碑石桥饰面用灰岩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红环审〔2022〕116号

文章来源: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2022/12/13 1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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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联申石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报批的《云南省弥勒市西三镇碑石桥饰面用灰岩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我局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代码:2207-532504-04-05-858072)位于弥勒市西三镇散坡村碑石桥,划定的采矿区面积为0.1222平方公里,开采标高1922—1840米,设计服务年限10年,矿种为饰面用灰岩矿,采用露天开采方式,饰面用石灰岩矿开采规模3万立方米/年,全部外售。项目总投资1536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0.9万元。主体工程包括露天采场、荒料堆场、表土堆场、废石堆场、办公生活区、供水供电、道路及环保设施等。

  我局同意按照《报告表》中所述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和采取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规范设置项目区雨污分流系统,严格落实雨污水的收集、处理和综合利用措施,规范设置足够规模和容积的雨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开采区每一个开采平台均设置截排水沟,雨天地表径流或绳锯机冷却用水收集进入收集池,沉淀处理后,回用于项目区洒水降尘和生产用水,不外排。表土堆场、废石堆场淋滤水经沉淀池沉淀处理后,回用于项目区洒水降尘和生产用水,不外排。食堂废水经隔油池预处理后,与其他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暂存于收集池,回用于项目区绿化施肥,不外排。

  (二)加强废气治理措施。堆料场地地面硬化,并三面围挡加盖顶棚。开采区作业粉尘、装卸储运区扬尘、堆场扬尘采取洒水降尘、防尘网覆盖措施,项目区内、外运输道路设置移动喷洒装置,运输过程须用篷布遮盖车厢,确保无组织排放粉尘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三)加强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和规范处置。废石暂存于废石堆场,全部外售;表土暂存于表土堆场,用于项目区绿化覆土;设置专门的危废暂存间,建立进出管理台账,废机油等危险废物按照危废管理要求进行收集、暂存,并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沉淀池污泥定期清掏,回填项目采空区;生活垃圾定期清运至就近村庄生活垃圾集中堆放点;泔水及废油脂应妥善处置;化粪池污泥定期清掏用于项目区绿化施肥。

  (四)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并采取相应减噪措施。加强运输车辆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对沿线村庄、居民的影响。确保周边声环境质量达标。运行期噪声应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五)做好植被恢复。严格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的要求以及绿色矿山建设规范,落实地质灾害环境保护与生态恢复措施。服务期满后,工业场地应全部拆除,并及时进行植被恢复。

  (六)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要求,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加强应急演练和培训。

  (七)加强施工环境管理,开展施工期工程环境监理。严格落实施工期各项环保措施,施工扬尘采用洒水降尘,施工废水经收集处理后回用。合理安排施工时间,避开雨季施工。弃土石渣要及时清运,避免发生水土流失。

  三、施工期工程环境监理须纳入工程监理内容一并实施,施工期工程环境监理报告应作为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的依据之一。

  四、你公司应以书面形式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在项目矿界500米范围内,不规划建设居民点、医院、学校等环境敏感建筑物。

  五、该项目《报告表》经批准后,若发生重大变动,须另行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重新报批。《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满五年,该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报告表》应当报生态环境部门重新审核。

  六、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及时办理排污许可手续,并按规定程序实施本项目环保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七、你公司收到批复20个工作日内,应将批准后的《报告表》及批复报送弥勒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检查。

  八、项目开工建设前,应依法完备其它行政许可相关手续。

  请弥勒分局负责组织对项目建设的现场执法监察和监督管理,请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加强监督检查。

  2022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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