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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关于新欣环保科技(弥勒市)有限公司年产8000吨塑料再生颗粒、50万只果蔬塑料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红环审〔2020〕180号

文章来源: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2020/12/11 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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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欣环保科技(弥勒市)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批的《年产8000吨塑料再生颗粒、50万只果蔬塑料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已收悉。经我局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代码:2020-532504-29-03-038859)位于弥勒市新哨镇猴街村委会原新建亚麻厂内,总占地面积3542.49m2。工程内容包括塑料再生颗粒生产车间、果蔬塑料筐生产车间、成品仓库、原料堆厂仓库、不合格产品破碎间、滤网热熔机车间、办公生活设施、供电系统、给排水系统及相应的环保设施等,规模为年产塑料再生颗粒8000吨、果蔬塑料筐50万只。项目总投资468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71.3万元,已取得弥勒市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的《投资项目备案证》(弥工商信备案〔2020〕0019号)。我局同意按照《报告书》中所述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和采取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建设和生产过程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原料收购,禁止收购受到危险化学品、农药等污染的废弃塑料包装物、废弃一次性医疗用塑料制品等塑料类危险废物,以及氟塑料等特种工程塑料。严格按照《废塑料回收与再生利用污染控制技术规范(试行)》等要求进行(HJ/T 364-2007)设计和建设,优化厂区功能划分。

  (二)加强废气污染防治,确保各环节产生的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热熔挤出、注塑等工段产生的有机废气经收集处理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表4中排放浓度及单位产品排放量的限值要求后,通过不低于15米的排气筒排放。食堂油烟经油烟净化器处理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 18483-2001)后通过规范的排气筒排放。

  加强废气收集和厂区环境管理,优化滤网燃烧废气处理方式,生产车间须配套有封闭设施,确保厂界颗粒物、非甲烷总烃和臭气浓度等达到相关标准要求。

  (三)规范建设雨污分流系统,加强对废水的收集和管理。冷却废水经处理后循环使用,不外排。生产废水经处理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 19923-2005)中相关要求后全部回用于生产,不外排;规范设置足够规模的蓄水池和事故水池,避免出现事故排放。严格控制劳动定员及生活污水产生量,生活污水经隔油池、化粪池处理后用于厂区绿化施肥,不外排。

  按规定对项目进行分区防渗处理,防止对区域地下水造成污染。

  (四)加强车辆运输和装卸管理,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认真落实隔声、减振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中的相关要求。

  (五)加强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和妥善处置,固废要分类收集、分别处置。水雾净化沉渣、分拣固废、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清运处置,化粪池污泥、食堂隔油池油渣、食堂泔水等按相关规定合理妥善处置。滤渣、清洗池底泥、污水处理站污泥等外售妥善处置。各原辅料贮存场所、固废贮存点等须按规定采取“三防”等环保措施。

  废活性炭、废机油、光氧催化废灯管等危险废物严格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等的相关要求进行管理,建设规范的危废暂存间,发生转移时,必须按规定办理转移手续,并交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

  (六)严格落实各项风险防范措施,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要求,制定环境风险防范应急预案,并报弥勒分局备案。

  (七)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严格落实施工期各项环保措施。施工场地采取洒水抑尘等措施,防止扬尘污染。施工废水经沉淀处理后用于洒水降尘。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和运输路线,防止噪声扰民。施工固废及时妥善处置,避免造成二次污染。

  (八)你公司应以书面形式向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在项目确定的100米防护距离内,不规划建设居民区、医院、学校等。

  三、按照《报告书》中的环境监测计划以及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和主动公开污染源监测等相关信息。

  四、施工期工程环境监理须纳入工程监理内容一并实施,施工期工程环境监理报告应作为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的依据之一。

  五、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若发生重大变动,须另行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自批准之日起满五年,该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及时办理排污许可手续,并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七、你公司收到批复20个工作日内,应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送弥勒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检查。

  请弥勒分局负责组织该项目环境保护现场执法监察和日常监督管理,请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加强监督检查。

  2020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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