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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关于云南红河金锣食品有限公司年产200万头生猪屠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红环审〔2020〕173号

文章来源: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2020/12/11 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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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红河金锣食品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批的《年产200万头生猪屠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已收悉。经我局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代码:2020-532504-13-03-033462)位于弥勒工业园区绿色食品加工园富康路西1号,总占地面积66946.2m2。建设内容主要包括待宰间、屠宰车间、屠宰生产辅助设施、腌皮间、汽炼干燥车间、制冷机房、冷库、猪车清洗间、急宰车间、展示厅、检疫实验室、办公生活设施、供汽(气)系统、给排水系统及相应的环保设施等,规模为年屠宰生猪200万头。项目总投资20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200万元,已取得弥勒市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的《投资项目备案证》(弥工商信备案〔2020〕0016号)。我局同意按照《报告书》中所述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和采取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建设和生产过程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加强废气污染防治,确保各环节产生的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汽炼干燥车间干燥工序产生的粉尘经收集处理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表2二级标准的限值要求,通过不低于15米的排气筒排放。待宰间、屠宰车间等产生的恶臭气体经收集处理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1限值要求后,通过不低于20米的排气筒排放。污水处理站产生的恶臭气体经收集处理达标后,通过不低于15米的排气筒排放。食堂油烟、炼油脱水熔炼工序含油废气、头蹄尾脱毛工序含油废气分别经油烟净化器处理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 18483-2001)后通过规范的排气筒排放。

  加强废气收集和厂区环境管理,采取喷洒生物除臭剂、定期清洁消毒、种植浓密的乔木类植物绿化隔离带(宽度不少于10米)等措施,减少无组织废气对环境的影响,确保无组织监控点的污染物浓度达到相关标准要求。

  (二)规范建设雨污分流系统,加强对废水的收集和管理。冷却废水经处理后循环使用,不外排。屠宰废水、检验废水、汽炼干燥车间炼油工序冷凝废水和生活污水等经自建污水处理站处理达到《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的相关要求后,通过污水管网排入小石山片区污水处理厂处理;按规定配套废水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规范设置足够规模的事故水池,避免出现事故排放。

  按规定对危险废物暂存间、污水管道、污水处理站及各类废水池、环境风险物质储存设施、待宰间、屠宰车间、汽化干燥车间、急宰间、腌皮间等进行分区防渗处理。按要求设置地下水监测井,并加强地下水水质的跟踪监测,发现异常及时报告和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对区域地下水造成污染。

  (三)加强车辆运输和装卸管理,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认真落实隔声、减振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中的相关要求。

  (四)加强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和妥善处置,固废要分类收集、分别处置。废松香甘油酯、废包装材料、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清运处置。污水处理污泥外售给相关单位综合利用。废油脂、病死猪和检疫病疫胴体、肠胃内容物及淋巴、蹄壳、毛、皮下脂肪等残余物按照相关规定合理妥善处置。

  废润滑油、废UV灯管、检验废液和废旧试剂等危险废物严格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的相关要求进行管理,建设规范的危废暂存间,发生转移时,必须按规定办理转移手续,并交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

  (五)严格落实各项风险防范措施,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要求,制定环境风险防范应急预案,并报弥勒分局备案。

  (六)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严格落实施工期各项环保措施。施工场地采取洒水抑尘等措施,防止扬尘污染。施工废水经沉淀处理后用于洒水降尘。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和运输路线,防止噪声扰民。施工固废及时妥善处置,避免造成二次污染。

  (七)你公司应以书面形式向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在项目确定的450米防护距离内,不规划建设居民区、医院、学校等。

  三、按照《报告书》中的环境监测计划以及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和主动公开污染源监测等相关信息。

  四、施工期工程环境监理须纳入工程监理内容一并实施,施工期工程环境监理报告应作为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的依据之一。

  五、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若发生重大变动,须另行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自批准之日起满五年,该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及时办理排污许可手续,并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七、你公司收到批复20个工作日内,应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送弥勒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检查。

  请弥勒分局负责组织该项目环境保护现场执法监察和日常监督管理,请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加强监督检查。

  2020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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