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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关于上海化工研究院云南省高性能材料工程研究中心及配套产业基地项目(一期)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红环审〔2020〕144号

文章来源: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2020/10/12 0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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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金普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批的《上海化工研究院云南省高性能材料工程研究中心及配套产业基地项目(一期)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经我局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代码:2020-532504-29-03-020915)位于弥勒市弥阳镇,建筑面积为5608㎡。建设内容主要包括超高原辅料区、超高混料区、超高生产区、PE原辅料区、PE混料间、PE生产区、产品暂存区、模具区、维修区、办公生活设施、给排水系统及相应的环保设施等,规模为年产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管材1000吨、高密度聚乙烯管材2000吨和超高钢塑复合管1000吨。项目总投资6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06.7万元,已取得弥勒市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的《投资项目备案证》(弥工商信备案〔2020〕0006号)。我局同意按照《报告表》中所述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和采取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建设和生产过程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购买原料,严禁使用再生塑料或有毒原材料。

  (二)加强废气污染防治,确保各环节产生的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原料在加热熔合、挤出等过程产生的废气分别经收集处理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表4中排放浓度及单位产品排放量的要求后,通过不低于15米的排气筒排放。干燥搅拌塔产生的粉尘经收集处理达标后通过不低于15米的排气筒排放。

  严格落实生产车间封闭措施,加强废气收集和厂区环境管理,减少无组织废气的排放,确保无组织监控点的污染物浓度满足相关标准要求。

  (三)规范建设雨污分流系统,加强对废水的收集和管理。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办公区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达到《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中的相关要求后排入弥勒市小石山片区污水处理厂处理。

  (四)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认真落实隔声、减振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中的相关要求。

  (五)加强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和妥善处置,固废要分类收集、分别处置。布袋收尘器收集粉尘回用于生产过程,不合格产品、一般性原辅料包装袋收集后外售妥善处置。生活垃圾、化粪池污泥委托环卫部门清运(掏)处置。

  废机油、废紫外灯管等危险废物须严格按相关要求进行管理和处置,建设规范的危废暂存间,发生转移时,必须按规定办理转移手续,并交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

  (六)加强施工期的环境管理,严格落实施工期各项环保措施。施工场地采取洒水抑尘等措施,防止扬尘污染。施工废水经沉淀处理后用于洒水降尘。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和运输路线,防止噪声扰民。施工固废及时妥善处置,避免造成二次污染。

  (七)严格落实各项风险防范措施,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要求,制定环境风险防范应急预案,并报弥勒分局备案。

  (八)你公司应以书面形式向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在项目确定的100米防护距离内,不规划建设居民区、医院、学校等。

  三、按照《报告表》中的环境监测计划以及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

  四、施工期工程环境监理须纳入工程监理内容一并实施,施工期工程环境监理报告应作为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的依据之一。

  五、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若发生重大变动,须另行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满五年,该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及时办理排污许可手续,并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七、你公司收到批复20个工作日内,应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表报送弥勒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检查。

  请弥勒分局负责组织该项目环境保护现场执法监察和日常监督管理,请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加强监督检查。

  2020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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