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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关于年产10万吨硅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红环审〔2020〕155号

文章来源: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2020/10/12 0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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弥勒星科石材开发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批的《年产10万吨硅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已收悉,经我局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代码:2017-532526-10-03-017343)位于弥勒市新哨镇布龙村委会白石岩村小组,矿区面积0.7522平方公里,开采标高1930-1740米,开采规模为10万吨/年冶金用石英砂岩,矿山设计服务年限为10年,开采方式为露天开采。根据开发利用方案,项目分期进行开采,近期0.25平方公里、远期0.5022平方公里,此次批复近期0.25平方公里开采项目,项目总投资1013万元,其中,估算环保投资116.15万元,依托部分现有公辅工程,新建露天采场,改扩建加工区、成品堆场、临时表土堆场、柴油储罐、运输道路等,按照绿色矿山等要求完善环保设施等。

  我局同意按照《报告书》中所述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和采取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绿色矿山建设规范,合理优化布局,严禁越界开采。同时优化矿山的开采时序和平面布置,严格控制开采规模;认真实施各项安全措施,避免发生崩塌、滑坡等地质灾害,确保矿山安全生产。

  (二)做好项目区截排水工作,减少水土流失;项目开采区、工业场地地表径流经截排水沟顺势排入沉淀池回用于项目区洒水降尘、绿化用水或洗砂用水,不外排;食堂废水经隔油池处理,与生活污水经沉淀池收集沉淀后回用于项目区洒水降尘、绿化用水或洗砂用水,不外排;洗砂废水排入四级沉淀池处理后作为洗砂用水,不外排。

  (三)严格控制粉尘影响。工业场地设置顶棚三面进行围挡,安装喷洒水降尘装置。矿石加工工段进行全封闭并配备布袋除尘器收集处理粉尘达《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有组织排放废气颗粒物排放标准,通过15m排气筒排放。皮带输送带进行封闭并降低落料点,成品堆场、临时堆场、开采区、项目区内、外运输道路、装卸区设置移动喷洒水装置,确保无组织排放粉尘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GB16297-1996)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食堂油烟经处理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 18483-2001)后通过规范的排气筒排放。

  (四)落实降噪措施。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安排生产时间;运输道路沿线的居民点等声环境敏感点区域设置禁鸣和限速标志;高噪声设备应采取隔声、减振垫、消声器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五)妥善处置固体废物。废石经破碎、筛分、洗砂后外售水泥厂,剥离表土暂存于临时表土堆场;布袋除尘器收尘外售;废矿物油等危险废物应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妥善处置;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交环卫部门处理,

  (六)做好植被恢复。严格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的要求以及绿色矿山建设规范,落实地质灾害环境保护及生态恢复措施。服务期满后,工业场地应全部拆除,并及时进行植被恢复。

  (七)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0〕113号)要求,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加强应急演练和培训。

  (八)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开展施工期工程环境监理。严格落实施工期各项环保措施,施工扬尘采用洒水降尘,施工废水经收集处理后回用。合理安排施工时间,避开雨季施工。弃土石渣要及时清运,避免发生水土流失。

  (九)你公司应以书面形式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在项目矿界500米范围内,不规划建设居民点、医院、学校等环境敏感建筑物。

  三、本项目的建设性质、规模、地点和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你公司应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四、施工期工程环境监理须纳入工程监理内容,施工期工程环境监理报告应作为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的依据之一。

  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及时办理排污许可手续,并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六、你公司收到批复20个工作日内,应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送弥勒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检查。

  请弥勒分局负责组织该项目的环境执法现场监察和日常监督管理,请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加强监督检查。

  2020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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