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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红环罚字〔2023〕25号

文章来源: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2023/10/26 0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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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红河众信能源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26MA6NKR6BXR

  公民身份证号:510311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林富贵

  地 址:弥勒市新哨镇304省道东30米

  2023年3月1日,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到红河众信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原煤和粉末状的煤炭露天堆放,煤炭大部分堆放在没有采取硬化措施的场地上,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调查取证照片等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

  我局于2023年5月8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在规定时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和《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针对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行为罚款人民币肆万柒仟元整(47,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红河州财政局

  账号(预算级次):240700000003278001(州级)

  开户银行(收款国库):红河州中心支库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开远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址:蒙自市观澜路(中段) 邮编:661199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2023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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