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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红环罚字〔2023〕12号

文章来源: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2023/10/26 0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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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旧市星州新型墙体材料开发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0134357185X6

  法定代表人:李星星

  地 址:个旧市大屯镇白沙冲大木寨

  2023年2月9日,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到个旧市星州新型墙体材料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免烧砖生产加工车间、混凝土生产加工车间未对物料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采取密闭、洒水等有效措施防治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以上事实有《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调查取证照片等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5月6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2023年5月10日,你公司提交《环境行政处罚陈诉申辩书》,申辩如下:“一、贵局严格依法行政,对我司进行监督检查并对防治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存在问题批评指正表示接受,我司愿意按照严格要求立即整改,提高防尘、降尘效果。二、关于‘处罚九万元’,望领导研究不给予经济处罚改为批评教育即可。因疫情3年,免烧砖销不出,积压太多,我司长期处于亏损状态,所以极大部分时间为停产状态,因而未拆除闲置打砂设备;在贵局到我司现场勘察并提出问题指导意见后,我司至2023年2月15日才复工,复工后我司增加了洒水降尘设备,每日对场地进行按时洒水降尘,在水泥罐体顶端安装了除尘设备,对堆放物料进行了覆盖,但整改未达到标准要求,经此次经验教训,我司一定按严格要求加以改进,对堆放物料大棚尽可能进行封闭处理,增加人力物力尽快拆除打砂设备,保证做到最大程度降尘、除尘效果。综上所述,我司对贵局所调查的问题一定虚心接受,并立即采取措施加以改进,望领导批评教育;希望贵局考虑我司现状理解我司的申辩,不实施经济处罚。感谢领导,感谢贵局的批评教育!”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规定,经审核,认定你公司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违法事实的认定,依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针对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行为罚款人民币玖万元整(9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红河州财政局

  账号(预算级次):240700000003278001(州级)

  开户银行(收款国库):红河州中心支库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石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址:蒙自市观澜路(中段) 邮编:661199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2023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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