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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关于建水县百全农贸经营部塑料制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红环审〔2023〕98号

文章来源: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2023/09/08 1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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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水县百全农贸经营部:

  你单位报批的《建水县百全农贸经营部塑料制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已收悉。经我局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代码:2303-532524-04-01-303248)位于建水县南庄镇羊街村委会,租用闲置羊街粮食堆存仓库进行建设,以聚丙烯树脂颗粒(新料、再生料)、色母粒、聚乙烯(新料)、单甘酯、丁烷气为原料生产母粒、塑料筐、发泡网。项目共建设母粒生产线、塑料筐生产线、发泡网生产线各1条,设计年产塑料筐(黑框、白框)30万只、母粒1500吨、发泡网50吨。

  二、项目已取得《云南省投资项目备案证》,总投资2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9.37万元。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红河州生态环境工程管理中心的技术评估意见,项目实施可能对周边生态环境产生不良影响,在全面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和风险防范措施,并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的前提下,不良生态环境影响可以得到一定程度的预防和减轻,我局同意按照《报告书》中所述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和采取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建设和生产过程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按照相关规定使用原辅料,严格控制再生塑料颗粒使用量和种类,严禁使用规定外的再生颗粒料种。

  (二)加强废气污染防治。母粒熔融及挤出工段、发泡网发泡及挤出工段、塑料筐物料熔融及注塑工段产生的有机废气经收集处理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后,通过不低于15米的排气筒排放。

  严格落实生产车间封闭措施,加强废气收集和厂区环境管理,减少无组织废气的排放,确保无组织监控点的污染物浓度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1993)等相关要求。

  (三)规范建设雨污分流系统。冷却废水循环利用不外排,生活污水收集后定期委托周边村民清掏用作农肥施用。按规定对项目进行分区防渗处理,防止对区域地下水造成污染。

  (四)加强车辆运输和装卸管理,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认真落实隔声、减振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中的相关要求。

  (五)加强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和妥善处置,固废要分类收集、分别处置。废包装材料、边角料及不合格产品收集后外售妥善处置,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委托环卫部门清运处置,化粪池污泥等按照相关规定合理妥善处置。各原辅料贮存场所、固废贮存点等须按规定采取“三防”等环保措施。

  废机油和废气处理系统产生的废活性炭、废灯管等危险废物严格按相关要求进行管理和处置,建设规范的危废暂存间,建立危废进出管理台账。发生转移时,必须按规定办理转移手续,并交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

  (六)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和管理。建立健全风险防控体系,做好环境风险的巡查、监控等管理,杜绝环境风险事故发生。加强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维护,确保正常运行。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企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要求,严格落实场区及周边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与事故应急措施,编制环境事故应急预案并备案,加强应急培训和演练。

  (七)你单位应以书面形式向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在项目确定的防护距离内,不规划建设居民区、医院、学校等。

  四、按照《报告书》中的环境监测计划以及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

  五、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若发生重大变动,须另行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自批准之日起满五年,该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实际排污之前办理排污许可手续,并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七、你公司收到批复30个工作日内,应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送建水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检查。

  八、项目开工建设前,应依法完备其他行政许可相关手续。

  请建水分局负责组织该项目环境保护现场执法监察和日常监督管理,请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加强监督检查。

  2023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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