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州级社会组织业务(行业)主管单位、党建工作机构,各州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为规范社会组织行为,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政部关于印发〈社会组织抽查暂行办法〉的通知》(民发〔2017〕45号,以下简称《通知》)、《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社会组织审计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云民发〔2022〕1号)、《红河州民政局关于规范社会组织审计工作的通知》的规定要求,州民政局将委托云南永盛会计师事务所开展2024年社会组织抽查审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抽查审计时间
2024年6月—8月。
二、抽查审计实施机构及方式
本次抽查审计委托云南永盛会计师事务所实施,不向社会组织收取任何费用。抽查审计工作采取书面检查和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查阅相关档案、财务凭证,收集相关资料进行审计、核查等。
三、抽查审计数量及内容
根据《通知》中“州级社会组织抽查比例不低于4%”的有关要求,采取随机方式,共选取红河州民政局登记的社会组织14个(占全州性社会组织数量的6.4%),开展抽查审计工作,其中,社会团体9个,民办非企业单位5个。抽查内容包括社会组织2023年度工作报告及信息公开、内部治理、财务状况、业务活动等情况。
四、抽查审计有关要求
对社会组织开展抽查审计是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的重要举措。各有关社会组织须积极配合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工作,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相关材料和数据,确保审计检查顺利开展。社会组织不得以任何形式阻碍或拒绝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抽查审计工作,不按规定配合抽查审计工作的,登记管理机关将依据《社会组织抽查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处理。
五、抽查审计结果及处理
根据抽查审计情况,对每个被抽查审计的社会组织出具报告,并向社会公开抽查审计结果。请被抽查的社会组织及时将抽查审计结果报业务(行业)主管单位、党建工作机构。
请有关业务(行业)主管单位、党建工作机构等认真督促社会组织对照审计中存在的问题逐条进行整改,并在整改情况报告上签署意见盖章后报送至州民政局,联系人及电话:胡志勇、杜晓画 3728929,邮箱:hhzshzz@163.com。若发现有违法违规情况的,红河州民政局将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规定,依法处理,并向有关部门通报有关情况。
云南永盛会计师事务所联系人及电话:向毅蓉,地址:红河州公务员小区50栋2单元302号。
附件:2024年抽查审计社会组织名单
红河州民政局
2024年5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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