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州交通运输局关于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注销的公告

文章来源:红河州交通运输局    发布日期:2023-10-26    浏览次数:

  为进一步加强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源头管理,根据《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5号)第三十八条第三项“持证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由发证机关注销其从业资格证件”和《云南省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67号)第十一条第三项“从事城市出租汽车服务的驾驶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三)年龄在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之规定,因以下出租汽车从业人员已达法定退休年龄,现予以公告注销其相应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被注销后,如仍有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将依据《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5号)有关规定,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如不服本决定的,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红河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蒙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红河州交通运输局

  2023年10月25日

  附件:1、年满60周岁以上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注销从业资格证名单;

  2、年满60周岁以上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注销从业资格证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