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 银行账户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实施主体 | 中国人民银行红河州分行 | 行使层级 | 州级 |
承诺办结时限 | 2个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 | 2个工作日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 | 办理深度 | 四级:全程网办 |
是否收费 | 否 | 到现场办理的次数 | 0次 |
咨询方式 | 中国人民银行红河州分行(蒙自市天马路81号)三楼311室;0873-3710257 |
监督投诉方式 | 中国人民银行红河州分行(蒙自市天马路81号)三楼311室;0873-3710257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08:30-11:30,14:30-17:30(法定节假日按国家假期安排调整办理时间) |
办理地点 | 中国人民银行红河州分行(蒙自市天马路81号)三楼311室 |
基本编码 | | 实施编码 |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上级授权 |
权限范围 | 红河州内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负责受理审核决定开户许可证的申请和办理 | 通办范围 | 无特别说明 |
数量限制 | 无限制 | 是否有审批结果 | 是 |
是否进驻大厅 | 否 | 是否一窗分类受理 | 否 |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是投资审批事项 | 否 | 是否是工程建设项目审批 事项 | 否 |
二、 设定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布)第219项,银行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发为人民银行保留的 行政许可事项。
(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发布)第六条“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实行核准制度,经人民银行核准后由开户银行核发开户登记证。但存款人因注册验资需要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除外。”
(三)《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消企业银行账户许可的通知》(银发[2019]41号),自2019年7月22日起云南省全面取消企业银行账户许可。
三、 办理条件
服务对象 | 军队、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办理用户等级 | 无特别说明 |
受理条件 | 存款人在云南省辖内的银行可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人是指在云南省辖内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事 业单位、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银行是指在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支付结算业务的 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含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银行结算账户是指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实行核准制度。 |
四、 申请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要求 | 材料必要性 | 来源渠道 | 示例下载 |
1 | 基本存款账户申请资料:①存款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资料 ;②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和财政部门同意其开户的证明;非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③军队、武警团级以上单位,应出具军队军级以上单位财务部门、武警部队财务部门的开户证明。④社会团体,应出具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宗教组织还应出具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指纹主席中证明。⑤民办非企业组织,应出具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应出具其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⑦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应出具政府主管部门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和批文。⑧其他组织,应出具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 原件、复印件、电子材料 | 必要 | 申请人自备 | |
2 | 专用存款账户申请资料:①存款人基本存款账户开设所需的全部资料;②㈢㈥⑸ 款人当前的基本存款账户 开户许可证;③根据存款人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资金性质,还需提供 相关资料。④实行预算管理的存款人(存款人类别为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开立专用存款账户为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还需要出具其财政主管部门同意其开立该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的批 文批复。⑤存款人以单位名称后加 内设机构(部门)名称开立专用存款账 户时,还应出具单位内设机构(部门)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单位授权该内设机构(部门)开户的授权书。 | 原件、复印件、电子材料 | 必要 | 申请人自备 | |
3 | 临时存款账户申请资料:存款人应 提供其驻在地主管部门同意设立临时机构的批文,纳入预算管理的临时机构还应提供财政部门同意其开户的证明。 | 原件、复印件、电子材料:随纸质材料一并提交 | 必要 | 申请人自备 | |
4 | 开户申请书 | 原件:1份 电子材料 | 必要 | 其他 | |
五、 办理流程
环节 | 受理和办理时限(工作日)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申请 | 申请人到开户银行机构现场填写开户申请书,并按照申报材料要求提交相关的开户材料。 |
受理 | 即时办理 | 申请受理:开户银行机构将相关资料收集完整,对申请人提交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通过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 管理系统录入相关开户信息。省内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通过云南省单位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辅助平台(以下简称“辅助平台”)具体处理申请人提交的开户申请,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者存在错误不能当场更正的,民银行应当当场或者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过“辅助平台”次告知开户银行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银行通过“辅助平台”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和依据,退回已经收到的全部申请材料:(一)申请事项不属于中国人民银行职权范围的;(二)申请人提供的补正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三)申请人补正后仍存在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其他情形的。人民银行依据前款第一项受理不通过。 | 1.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作出受理通过;2.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受理不通过。 |
审查 | 即时办理 | 人民银行对开户银行机构通过辅助管理平台报送的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的电子影像资料的元整性、合规性进行甲核;对申请书基本要系、相关资科复印件进行甲核,确保申请书填写要素与报送的相关资料复印件一致。人民银行在审核过程中发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存在实质性问题,可能影响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可以通过“辅助平台”要求申请人限期对申请材料进一步修改、完善,或者解释说明。申请人在合理期限内拒不修改、完善、解释说明,或者修改、完善、解释说明后仍存在实质性问题的,人民银行应当继续审查,不利后果由申请人承担。 |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意见。 |
决定 | 即时办理 | 审核合规的,人民银行受理人员通过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打印开户许可证,并通过辅助管理平台作出许可成功。 | 1.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制作行政许可证件;2.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将作出许可退回处理。 |
送达 | 人民银行通过"辅助平台"反馈的结果一般采取由开户银行机构代为送达的方式,开户许可证送交开户银行,视为送达。申请人明确提出通过邮寄、自行领取等方式送达的除外。人民银行作出行政许可审批决定后,银行机构按照内部工作流程要求现场领取审批结果。 |
六、 审批结果
七、 收费信息
不收费
八、 扩展服务
中介服务 | 联办机构 | 前置审批 | 年检年审 | 资质资格证书 |
无 | 无 | 无 | 无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