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发展改革局,财政局、教育体育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按照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教育厅、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义务教育阶段课后服务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云发改价格〔2022〕19号)要求,为切实规范我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课后服务收费行为,减轻学生家长负担,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就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课后服务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课后服务收费标准
义务教育阶段课后服务费是指小学、初中学校在正常上课日完成正常教学任务外,利用课后时间为有需求的学生或家长提供自愿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一)学校自行提供的课后服务。需收取费用的,按照服务性收费进行管理,由各县(市)发展改革局会同财政、教育等部门,根据课后服务成本、当地财政补贴情况、教师绩效工资水平等,区分基本和特色类、农村和城市课后服务,分类制定收费标准,报当地人民政府审定后执行,同时报备州发展改革委,州属相关学校提供义务教育阶段课后服务收费标准按照驻地县市制定的标准执行,为减轻学生家长负担,课后服务收费每生每学期不超过400元。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减免范围。各县(市)各级各类学校要积极创造条件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免费服务。免收范围:家庭经济困难的中小学生(脱贫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城乡低保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人子女、其他特殊困难学生;因公牺牲警察子女、烈士子女、其他优抚对象子女)。
(三)引进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参与课后服务。学校自行组织的课后服务不能满足部分学生发展兴趣特长等特殊需要的,可适当引进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参与课后服务,收取的费用作为代收费管理,有关收费管理政策,由州发展改革委会同州财政局、州教育体育局另行制定。
(四)民办学校提供课后服务。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按照上述规定自行组织课后服务,如学校收取的学费中已经包含课后服务有关费用,学校不得再另行收取课后服务费。
二、加强课后服务收费监管
各县(市)要高度重视,认真研究,抓紧落实,加强监管,并及时将课后服务收费标准制定执行情况报州发展改革委、州财政局、州教育体育局、州市场监管局。
(一)课后服务收费原则。必须坚持自愿和非营利原则,严禁强制或变相强制提供服务并收费,或者只收费不提供服务。课后服务费作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严禁与学费、住宿费一并收取。课后服务费可按月或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
(二)课后服务收费公示制度。严格落实课后服务收费公示制度,各县(市)要督促指导学校通过校园网、公示栏等方式,主动、长期向社会公示课后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时间、服务性收费或代收费标准、减免政策、费用开支、当地有关部门投诉举报电话等情况,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
(三)加强课后服务收费监督检查。要加强课后服务收费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等违法违规收费行为。
三、执行时间
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试行期1年。
红河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红河州财政局
红河州教育体育局 红河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