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拟核定为州级烈士纪念设施公示

文章来源:红河州退役军人事务局    发布日期:2022-05-27    浏览次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烈士褒扬条例》《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及国家和省有关烈士纪念设施分级保护管理的规定,按照红河州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开展州级烈士纪念设施申报核定工作的通知》要求,红河州退役军人事务局对申报州级烈士纪念设施进行了核查评定,认为以下4个县(市)级烈士纪念设施达到州级烈士纪念设施核定条件,拟核定为州级烈士纪念设施,现予以公示。

  1.个旧市烈士陵园

  2.开远市三台寺烈士陵园

  3.弥勒市革命烈士陵园

  4.建水烈士陵园

  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时间从2022年5月26日至6月6日。公示期间,凡认为公示的烈士纪念设施不符合州级烈士纪念设施核定条件的,可以电话、电子邮件、信函等形式向红河州退役军人事务局反映。反映情况要客观真实,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请加盖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请署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

  联系人:王程  王海燕

  联系电话(传真):0873—3728928

  电子邮件:hhtyjrsw@163.com

  邮寄地址:蒙自市天马路86号710室

  红河州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2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