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烈士褒扬条例》《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及国家和省有关烈士纪念设施分级保护管理的规定,按照红河州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开展州级烈士纪念设施申报核定工作的通知》要求,红河州退役军人事务局对申报州级烈士纪念设施进行了核查评定,认为以下4个县(市)级烈士纪念设施达到州级烈士纪念设施核定条件,拟核定为州级烈士纪念设施,现予以公示。
1.个旧市烈士陵园
2.开远市三台寺烈士陵园
3.弥勒市革命烈士陵园
4.建水烈士陵园
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时间从2022年5月26日至6月6日。公示期间,凡认为公示的烈士纪念设施不符合州级烈士纪念设施核定条件的,可以电话、电子邮件、信函等形式向红河州退役军人事务局反映。反映情况要客观真实,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请加盖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请署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
联系人:王程 王海燕
联系电话(传真):0873—3728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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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州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2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