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发展改革委、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及专家的管理,现将《云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红河子库专家动态考核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红河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红河州公共资源管理局
2021年11月18日
云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红河子库专家动态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州综合评标专家库及专家的管理,根据《云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云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专家动态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云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红河子库(以下简称“红河子库”)专家的管理、考核。
第三条 动态考核应遵循从严考核、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动态考核管理
第四条 州发展改革委负责对红河子库的建设和综合协调、监督管理。
州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负责红河子库专家的日常使用管理和动态考核。
州级各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对红河子库本行业专家进行资格审核、入库、培训、考核、处罚、退出及信息变更等管理工作。
州、县(市)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负责评标现场专家的行为记录和反馈工作。
第五条 动态考核内容包括专家出勤、请销假、遵守评标工作纪律、服从交易中心评标现场管理相关规定等行为。
第三章 积分管理
第六条 动态考核采用积分制。
第七条 专家入库成为正式专家后既获得初始积分100分,考核周期为1个年度(从每年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八条 专家在考核周期内有下列情形的,对其行为采取增加对应积分的方式进行正向激励记录:
8.1作为补抽专家或应急专家并同意参加评标,且在半小时内到达评标现场的,加2分/次。
8.2专家接到短信通知后,因自身原因不能参加评标时,主动联系交易中心进行预先请假的,加2分/次。
8.3专家积极参加有关部门的组织培训的(提供参加培训认明),加2分/次。
8.4专家在入库期间技术职称等级出现变动提升的,经本人申请,加3分/次。
8.5在参与项目场内评标过程中出现举报其他专家有违反相关规定情形被查实的,加3分/次。
8.6对我州评标工作提出合理化意见、建议且被采纳的,加2分/次。
8.7每半年出席率达80%(含 80%)—90%加2分,90%及以上加3分。
第九条 专家在考核周期内有下列情形的,对其行为采取扣减对应积分的方式进行反向处罚记录:
9.1抽取时同意参加评标,在评标开始时间前又突然进行请假的:在评标开始时间前半小时及以上时间请假的,扣2分/次;在评标开始时间前不足半小时请假的,扣3分/次;在评标开始时间后反映不能参加评标的,扣5分/次;在评标开始时间后既未作任何反映也未参加评标的,扣10分/次。
9.2评标迟到的(不含补抽专家,到达时间以专家通过门禁系统进入评标区时间为准,评标时间与接到短信或通知时间不足50分钟的按50分钟计,超过50分钟的以短信或通知评标时间为准):迟到3-15分钟以内的,扣3分/次;迟到15分钟以上的,扣5分/次。
9.3指纹没有录入专家签到系统又未带身份证参加评标的,扣2分/次。
9.4在评标期间,未佩戴交易中心工作牌参与评标的,扣2分/次。
9.5未经允许,携带通信工具进入评标区的,扣10分/次;未经允许,在评标区内打电话或吵架的,扣10分/次。
9.6在评标区内吸烟或穿拖鞋、超短裙,或文身进入评标区的,扣3分/次。
9.7在评标区内随地吐痰、乱丢垃圾的,扣2分/次。
9.8在评标过程中出现向代理机构或招标人索要评标费的,扣20分/次。
9.9将与评标内容有关的资料擅自带离评标现场的,扣20分/次。
9.10在评标区内不配合现场监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的,扣10分/次。
9.11日常专家抽取中,专家接到语音电话通知,不接听或拒绝参与评标连续达5次的(5次满后重新计算),扣3分/次。
9.12到达评标现场后,专家以项目复杂或者工作量大等为理由拒绝参加评标的,扣20分次。
第十条 考核周期内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州级行政监督部门根据情节严重程度予以警告、暂停资格、取消资格等处罚。其中:出现第一次但评标结果未造成实质影响的,给予警告并暂停资格半年;对评标结果造成实质影响或者恢复资格后又再次出现的,取消专家资格,终身不再聘为评标专家。
10.1无正当理由中途退出评标活动擅离职守的;
10.2应当回避评标而未回避的;
10.3不熟悉招标法律法规、不熟悉电子化评标操作、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评标办法评标、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的;
10.4在评标过程中有违法或者不公正行为、私下接触投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接受他人暗示提出的倾向或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其他不客观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的;
10.5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10.6因评标劳务报酬(评标费和交通费)异议而拒绝评标或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的;
10.7不配合对评标结果提出的异议、质疑、投诉等事项进行答复和处理,或者拒绝、阻碍,不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的;
10.8监管部门领导干部及其工作人员参加所监管行业项目评标工作的;
10.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积分管理
11.1全州各级交易中心对评标现场专家的上述行为记录,应于每个季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州政务服务管理局(州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监督管理科和州交易中心交易服务科同时书面提交,并在收到提交记录后5个工作日内对专家的积分进行增、减调和作出相应处理。
11.2专家积分降至60分以下的,将被暂停半年评标资格;暂停期限到期后资格恢复,积分恢复为100分,从资格恢复之日起重新纳入年度考核,积分再次降至60分以下的,将被取消专家资格,移出专家库,两年内不得再次申报成为专家。
11.3一个考核周期结束,积分在60分及以上的,积分滚动计入下一个考核周期。
11.4一个考核周期内,州级行政监督部门作出处罚的,相关处罚情况由作出处罚的单位在作出处罚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州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在红河州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予以曝光,专家积分作相应变动。被予以警告的,积分变为60分;被暂停资格的,暂停期满资格恢复,积分恢复为100分;被取消资格的,移出专家库,不能再申报成为专家库专家。
11.5对综合评标专家库专家采取“一处受罚,处处受限”的原则进行联动处理,凡是被暂停或取消评标资格专家的,一律通过红河州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予以曝光并关联到国家和省的平台。
11.6专家动态考核和积分管理工作纳入年度综合目标考核管理。
第十二条 采用亮灯的方式向行政监督部门及专家个人进行积分预警。积分在80分及以上的,亮绿灯;积分在80分以下、60分以上(含60分)的,亮黄灯;积分在60分以下的,亮红灯。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应根据积分预警进行处理。
第四章 其他
第十三条 专家发现行政监督部门、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动态考核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要求其依法及时予以纠正,或向其上级部门提出投诉。
第十四条 州、县(市)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在专家动态考核记录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州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