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州交通运输局关于全州第一批内河通航水域认定结果的公告

文章来源:红河州交通运输局    发布日期:2026-08-05    浏览次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云南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云南省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原则,红河州交通运输局在全州范围内开展了第一批通航水域认定工作,经全面排查、综合研判,本次全州共认定通航水域8处,其中红河干流2处,藤条江干流2处、支流1处,南盘江干流1处,李仙江干流2处。

红河州通航水域以此次认定为准,如后续国家、省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与本次认定不一致,则以上级法律法规为准。

一、通航水域范围

(一)航道水域:

1.红河

(1)干流六蓬渡口—南沙大坝,航道里程约29km,航道现状等级为Ⅵ级;

(2)干流者那河口—马堵山大坝,航道里程约57km,航道现状等级为Ⅵ级。

2.藤条江

(1)干流九公里停靠点—茨通坝河口,航道里程约11km,航道现状等级为Ⅵ级;

(2)干流茨通坝河口—那兰大坝,航道里程约8km,航道现状等级为Ⅵ级;

(3)支流三棵树停靠点—茨通坝河口,航道里程约11km,航道现状等级为Ⅵ级。

3.李仙江

(1)干流榄皮河口—戈兰滩大坝,航道里程约40km,航道现状等级为Ⅵ级;

(2)干流戈兰滩大坝下游一公里—土卡河大坝,航道里程约26km,航道现状等级为Ⅵ级。

4.南盘江

干流雷打滩大坝—云鹏大坝,航道里程约47km,航道现状等级为等外级。

(二)渡口水域

1.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渡口,以渡口为中心,渡运航线范围内为通航水域。

2.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渡口,且明确航线范围的,航线范围内水域为通航水域。

3.渡口如经渡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后撤销,则该渡口所对应的渡运水域不再属于通航水域。

二、其他说明

(一)除以上公告提及的航道水域及渡口水域外,其余均为非通航水域。非通航水域内除县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的渡口外,禁止一切船舶从事经营性运输活动。

(二)涉及(州、市、国)界河段共管水域,内河通航水域划定范围仅适用于我州管辖水域。

(三)通航水域的认定、调整实行动态管理。水域通航利益相关方要求新增、调整通航水域的,可向辖区交通运输部门提出意见建议,经征求交通运输、应急、水务等部门同意后,报红河州交通运输局认定评估并公告。其中,既成事实的封闭式或物理隔绝水域(如封闭农业养殖区、休闲渔业区、文体娱乐区等)原则上不认定为通航水域,未公告的支流及水域不认定为通航水域。

(四)对已公布的内河通航水域,因航行条件、政策调整等变化不再具备通航条件或近3年内无运输船舶、无航运规划的,其利益相关方可向辖区交通运输部门提出调整建议,经初审后报红河州交通运输局进行审核认定,调整结果及时公布。对已调出通航水域的,要及时协调地方政府加强非通航水域安全管理。

(五)根据《云南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第196号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通航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海事管理职责的机构按照职责权限具体负责所辖通航水域的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特此公告。

附件:红河州第一批内河通航水域认定表(航道水域)

红河州交通运输局

2026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