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2026年5月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章来源:红河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6-06-01    浏览次数:

蒙自市、个旧市、开远市、弥勒市、泸西县发展改革局,各城镇燃气经营企业:

为持续深化天然气价格改革,促进终端销售价格反映市场供需变化,保障天然气安全稳定供应,根据《红河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建立健全红河州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红发改价格〔2026〕77号)和管道燃气价格有关规定,现就2026年5月实施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联动范围(执行范围)

红河州行政区域内使用管道天然气供气的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其经营区域内通过公共燃气管网供应的天然气。

二、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

按照《红河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实施2026年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价格的通知》(红发改价格〔2026〕79号)执行。

三、非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

(一)价格标准

根据各城镇燃气经营企业签订的气源采购合同,按照红发改价格〔2026〕77号文件明确的联动公式实施联动后,蒙自市非居民用气终端销售最高限价为3.53元/立方米(个旧市大屯街道非居民用气终端销售最高限价参照蒙自市执行),开远市非居民用气终端销售最高限价为3.7030元/立方米,弥勒市非居民用气终端销售最高限价为3.7266元/立方米,泸西县非居民用气终端销售最高限价为3.5396元/立方米。

上轮联动方案涉及的联动额偏差,已根据各城镇燃气企业实际购销的气量结构和价格在本次联动价格中进行了修正。本轮联动额偏差将在下次联动价格中进行修正。

(二)执行时间

2026年5月1日至2026年10月31日。

四、其他事项

(一)各城镇燃气经营企业要按规定做好价格公示工作,合理控制采购成本,妥善做好对终端用户的宣传解释和气费清算工作,对前期已结算部分,按照疏导后的价格进行多退少补,确保市场平稳运行,自觉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二)价格联动在执行过程中如遇重大问题,请妥善处理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州发展改革委报告。

红河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6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