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3名外国人居留许可宣布作废的公告

文章来源:红河州公安局    发布日期:2026-05-06    浏览次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六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支队拟对下列外国人居留证件宣布作废,持证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十日内持外国人居留证件至红河州公安局出入境管理窗口(地址:蒙自市天马路与振兴路交叉口红河州政务服务中心,红河州公安局综合服务窗口出入境接待大厅)办理居留证件变更或注销手续。逾期不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的,该居留许可将在公告之日起十日后被宣布作废,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由持证人自行负责。现公告如下:

1.持证人姓名:HOVHANNISYAN ARTUR;性别:男;国籍:亚美尼亚;护照号码:AV0641440;出生日期:1993年4月9日。外国人居留许可号:104394109(有效期至2026年10月10日)。

2.持证人姓名:BUI QUYNH ANH;性别:女;国籍:越南;护照号码:P03618602;出生日期:2006年8月19日。外国人居留许可号:104394049(有效期至2026年10月19日)。

3.持证人姓名:CHU THI HOA;性别:女;国籍:越南;护照号码:E03590926;出生日期:1971年11月15日。外国人居留许可号:104129453(有效期至2026年10月8日)。

特此公告。

红河州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

2026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