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州司法局关于领取2019年《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通知

文章来源:红河州司法局    发布日期:2020-04-09    浏览次数:

  参加2019年红河州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经司法部审核,被授予法律职业资格人员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证书》)已制作完毕。根据云南省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办公室工作时间安排,结合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形势和要求,红河州司法局将组织《证书》发放,现将《证书》领取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证书》集中发放日期、地点

  (一)日期:2020年4月13日—16日(工作日)

  上午8:30—11:30 下午14:30—17:30

  (二)地点:红河州司法局102办公室

  二、《证书》领取提交材料

  (一)本人有效身份证;

  (二)法律职业资格申请受理单;

  (三)《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年度备案登记表。请授予资格人员在云南司法行政网(http://sft.yn.gov.cn)“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资料下载”栏目下载并如实填写;

  (四)云南健康码(见附件2)。

  三、领证要求

  (一)疫情防控要求

  1.证书申领人实行扫码入出制度。红河州司法局已在大门口显著位置张贴入出二维码,请所有证书申领人配合扫码,首次扫码需短信验证(短信免费)。

  2.申领人“云南健康码”认证结果为绿码的,经向工作人员出示,可以申领证书。申领人按照红河州、蒙自市新冠疫情防控指挥部的相关通告要求,积极配合工作人员做好现场全程佩戴口罩、体温测量、间隔1米以上排队等候等防疫检测工作措施。

  3.证书发放期间,遇有申领人有发热、咳嗽、乏力等异常症状者,红河州司法局将严格按照疫情防控规范流程处置,该申领人证书延期发放。

  4.证书申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本次集中证书发放范围,待确保身体健康后,再自行联系领取证书:

  (1)最近14天以来有过发热、咳嗽、乏力胸闷症状;

  (2)曾被诊断为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无症状感染者;

  (3)最近14天以来与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无症状感染者有密切接触;

  (4)最近14天以来被新冠肺炎防控留验站集中隔离观察;

  (5)最近14天所在小区有疑似、确诊病例报告,小区尚未解除隔离封闭的;

  (6)最近14天以来去过新冠肺炎疫情严重地区(国家);

  (7)最近14天以来与来自新冠肺炎疫情严重地区(国家)人员有密切接触。

  (二)责任追究

  申领人不服从现场工作人员安排,拒不配合防疫防控措施的,不予发放证书。申领人隐瞒病情、行程、接触史、居住地,强行入出,扰乱办公场所秩序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其他要求

  1.《证书》应当由本人领取。

  2.确有实际困难不能按期到现场领取的,可单独联系红河州司法局发证办公室单独领取。湖北籍申领人还未回滇的可延期领取。联系电话:0873-3197027

  附件:1.云南健康码申领方式

  2.疫情防控法律责任告知书

  红河州司法局

  2020年4月9日

  附件1:

  云南健康码申领方式

  一、扫描上图“云南健康码”二维码申领;

  二、登录“一部手机办事通”、“一部手机游云南”申领;

  三、通过云南省卫生健康委网站、“云南卫健委”微信公众号扫码申领;

  四、登录支付宝搜索“云南健康码”申领。

  附件2:

  疫情防控法律责任告知书

尊敬的申领人:

  为全力保障我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行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领人告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条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医疗保健机构、卫生防疫机构有关传染病的查询、检验、调查取证以及预防、控制措施,并有权检举、控告违反本法的行为。

  二、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其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三、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领人应当知晓防疫防控相应法律责任,并对符合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真实性条件负责。如因个人原因造成疫情扩散、传播,本人应当承担由此带来的相关法律责任。

  红河州司法局

  2020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