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州现代德远环境保护有限公司:
为促进全州医疗废物处置工作持续健康发展,理顺医疗废物处置价格,推动医疗废物应收尽收、妥善处置,按照《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7号)、《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云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云发改价格〔2021〕676号)规定,报经州人民政府批准,现将红河州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及有关事宜批复如下:
一、收费主体及收费对象
红河州医疗废物处置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主体为红河州现代德远环境保护有限公司。收费对象为红河州行政区域内产生《国家医疗废物分类名录》所列医疗废物的各类经营主体、事业单位(根据《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规定,动物诊疗机构参照执行)按医疗机构类别分类收取。
二、收费标准
编制床位5张以上的各级医疗机构按床位收取,收费标准不超核定最高收费标准;编制床位5张及以下的医疗机构、动物诊疗机构按营业面积分级收取;村卫生室按月收取;其他产生医疗废物的机构按重量收取。
(一)编制床位5张以上的各级医疗机构,最高收费标准为2.46元/床·日。实际收费床位数由医疗废物处置经营主体与医疗机构,在不超过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核定的编制床位数范围内协商确定,符合下述(二)、(三)、(四)所列情形的除外。
(二)编制床位5张及以下的医疗机构,动物诊疗机构按营业面积分级收取。
1.营业面积小于或等于50平方米的每月70元;
2.营业面积大于50平方米小于或等于100平方米的每月120元;
3.营业面积大于100平方米小于或等于200平方米的每月200元;
4.营业面积大于200平方米小于或等于300平方米的每月250元;
5.营业面积大于300平方米的每月300元。
(三)村卫生室按每月20元收取。
(四)其他产生医疗废物的机构,如药品研制生产销售、尸检、中心血站、疾控中心、医疗卫生科研教学、动物研究等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按重量每千克4元收取。
三、收取方式
医疗废物处置费包含收集、运输、储存和处置各环节成本费用,处置经营主体不得再另行收取费用。医疗废物处置费用已计入医疗服务价格,由医疗卫生机构交纳,各医疗机构不得再以任何名义向服务对象加收医疗废物处置费用。
四、其他事项
(一)医疗废物处置经营实行利润率控制,经营主体年利润率不得超过10%。
(二)医疗废物处置经营主体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收集、处置医疗废物,做好收费公示和政策宣传工作,自觉接受价格、卫生、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行政主管部门检查和社会监督。
五、执行时间
自2025年4月1日起执行,执行之日起原收费标准同时废止。
附件:红河州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表
红河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