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红河州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的批复

文章来源:    发布日期:2025-04-02    浏览次数:

红河州现代德远环境保护有限公司:

为促进全州医疗废物处置工作持续健康发展,理顺医疗废物处置价格,推动医疗废物应收尽收、妥善处置,按照《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7号)、《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云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云发改价格〔2021〕676号)规定,报经州人民政府批准,现将红河州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及有关事宜批复如下:

一、收费主体及收费对象

红河州医疗废物处置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主体为红河州现代德远环境保护有限公司。收费对象为红河州行政区域内产生《国家医疗废物分类名录》所列医疗废物的各类经营主体、事业单位(根据《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规定,动物诊疗机构参照执行)按医疗机构类别分类收取。

二、收费标准

编制床位5张以上的各级医疗机构按床位收取,收费标准不超核定最高收费标准;编制床位5张及以下的医疗机构、动物诊疗机构按营业面积分级收取;村卫生室按月收取;其他产生医疗废物的机构按重量收取。

(一)编制床位5张以上的各级医疗机构,最高收费标准为2.46元/床·日。实际收费床位数由医疗废物处置经营主体与医疗机构,在不超过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核定的编制床位数范围内协商确定,符合下述(二)、(三)、(四)所列情形的除外。

(二)编制床位5张及以下的医疗机构,动物诊疗机构按营业面积分级收取。

1.营业面积小于或等于50平方米的每月70元;

2.营业面积大于50平方米小于或等于100平方米的每月120元;

3.营业面积大于100平方米小于或等于200平方米的每月200元;

4.营业面积大于200平方米小于或等于300平方米的每月250元;

5.营业面积大于300平方米的每月300元。

(三)村卫生室按每月20元收取。

(四)其他产生医疗废物的机构,如药品研制生产销售、尸检、中心血站、疾控中心、医疗卫生科研教学、动物研究等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按重量每千克4元收取。

三、收取方式

医疗废物处置费包含收集、运输、储存和处置各环节成本费用,处置经营主体不得再另行收取费用。医疗废物处置费用已计入医疗服务价格,由医疗卫生机构交纳,各医疗机构不得再以任何名义向服务对象加收医疗废物处置费用。

四、其他事项

(一)医疗废物处置经营实行利润率控制,经营主体年利润率不得超过10%。

(二)医疗废物处置经营主体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收集、处置医疗废物,做好收费公示和政策宣传工作,自觉接受价格、卫生、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行政主管部门检查和社会监督。

五、执行时间

自2025年4月1日起执行,执行之日起原收费标准同时废止。

附件:红河州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表

红河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