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州实施居住地申办低保特困供养工作

文章来源:红河州民政局    发布日期:2023-01-20    浏览次数:

  为推进社会救助改革创新,有效解决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困难群众申办低保、特困供养难题,红河州民政局于12月9日出台《全面开展居住地申办低保特困供养工作实施方案》。

  《方案》规定具有云南省户籍,长期不在户籍地居住,在非户籍地居住且持有当地居住证满一年以上的困难群众,可以向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低保、特困供养等救助申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中有非云南省户籍的,可由云南省户籍家庭成员向户籍地或持有居住证满一年以上的居住地提出救助申请;申请有困难的,居住地村(居)委会可代为提出申请。《方案》的出台,打破了申请社会救助的户籍壁垒,实现云南省内的其他州市及红河州非本县市困难群众在居住地和户籍地均可申请办理低保、特困供养等社会救助业务。

  《方案》明确了在居住地申请低保和特困供养的具体条件,明确执行居住地救助标准,实行居住地经济状况调查核对机制,明确30个工作日的办结期限(特殊情况可延长至45个工作日),以及动态管理机制等。

  《方案》强调了组织领导、培训指导、精简证明材料、密切跟踪评估、强化考核问效等工作保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