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州召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州际联席会议第一次会议

文章来源:州发展改革委    发布日期:2017-08-29    浏览次数:

  2017年8月22日,红河州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州际联席会议第一次会议,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州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相关要求,安排布置我州公平竞争审查工作。

  会议指出,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是市场机制高效运行的重要基础。制定和实施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是我国确立竞争政策基础性地位迈出的关键一步,是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一项重大制度性安排;是防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一项创新性的顶层设计,是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市场体系的重要举措;是深入推进经济体制改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客观需要;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有力保障和实现创新驱动发展的必然选择。对全面深化改革,进一步厘清政府与市场边界,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放管服”改革也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会议强调,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落实上要准确把握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全面把握好《意见》的内容。《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对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作出了顶层设计,明确了审查对象、审查方式、审查标准、实施步骤、保障措施等内容,可以概括为“三个结合、四类标准、五项措施”。三个结合:一是自我审查与外部监督相结合,政策制定机关在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时要严格按照标准进行自我审查,没有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同时,强化外部监督,保障公平竞争审查的效果。二是原则禁止与例外规定相结合,既明确了原则禁止的标准和内容,又明确了例外规定,增强了可操作性。三是规范增量与清理存量相结合。在着力规范新出台政策措施的同时,对逐步清理现有政策提出了要求。四类标准:《意见》主要从四个方面提出了18条标准,为行政权力划定了18个“不得”,包括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5项,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5项,影响经营生产成本标准4项,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4项。同时,《意见》还提出了两条兜底性条款,一是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制定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政策措施。二是不得违反《反垄断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这些标准全面系统地为公平审查提供了遵循,为政府行为列出了负面清单。五项措施:一是分步实施。自2016年7月1日起,国务院各部门省级政府及所属部门先行实施,2017年起县市政府及各个部门在省级政府指导下全面推开。二是加强指导,国家发改委、国务院法制办、商务部、工商总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工作机制,加强对制度实施的协调和指导。三是定级评估实施效果对市场竞争的影响。条件成熟时要组织开展第三方评估。四是抓紧研究制定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审查程序和机制,确保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有序实施。五是强化执法,要根据《反垄断法》大力查处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及时公布案件情况,督促政府制定机关规范开展公平竞争审查。

  (二)妥善处理好相关关系。《意见》注重处理好与《反垄断法》的关系,《意见》主要是从预防的角度,开展公平竞争审查,防止政府行为对市场竞争的影响,涉嫌违反《反垄断法》的,反垄断执法机构要依法调查核实,并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处理建议。另一方面,《意见》注重协调好一般与特殊的关系,对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并不是一概否定,而是作出了例外规定,即: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实施的政策措施,即使具有一定排除和限制竞争的效果,也可以实施。但同时,对例外情况作出严格的规定,需要同时符合三个方面的条件:一是政策制定机关应当说明其对实现政策目的不可或缺;二是不会严重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三是明确实施时限。并且,政策制定机关要逐年评估相关政策措施的实施效果。实施时限到期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政策措施,应当及时停止执行或者进行调整。这体现了《意见》处理好一般与特殊关系的理性精神。

  (三)掌握好分寸和节奏,积极稳步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工作。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作为国家的一项创新性制度设计,其实施对我国未来经济的发展将产生重大的影响。排除和限制竞争行为的产生和形成,有诸多的历史因素,区域间发展不平衡,情况非常复杂。因此,掌握分寸、把握节奏、稳步推进就显得十分重要。一是审查范围分为两个部分:存量和增量。对增量部分要严格审查,出台新政策时不得有排除和限制竞争的内容。存量部分要针对情况,在较短的时间内争取清理到位。二是对已经实施的政策,要坚持分类处理,遵循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区分不同情况,把握节奏,有序进行清理。对存量政策,《意见》提出要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对照公平竞争审查的标准,对现行政策措施进行梳理评估,对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有关规定做法要进行清理。同时,也考虑到一些对公平竞争有影响的政策措施,有其历史原因,所以《意见》对存量的清理提出来要科学审慎地推进,就是要进行分类,区别不同情况,有序推进。三是对市场主体反应比较强烈、问题暴露比较集中、影响比较突出的要尽快废止。对于以合同形式对企业给予优惠政策的,如果中止执行的话会带来重大影响的,对这类情况要设置过渡期,要留出必要的缓冲空间,这是有历史背景的,协议不能简单废止,《意见》说得很清楚。对已经兑现的优惠政策不溯及既往。四是对新出台的要严格规范,对存量要逐步地、区别情况的分类处理,对严重妨碍市场公平竞争的就要尽快纠正,对原来一些优惠政策已经签了合同的,要留出过渡期。已兑现的不溯及既往。建立公平审查制度,可以消除破坏竞争、减少效率、妨碍创新的各种政策壁垒,有利于营造统一开放、有序竞争的市场环境,对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是有积极作用的。

  会议要求,面对全州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任务,全州各级各部门要把思想统一到国家和省州决策部署上来,将行动落实到抓工作、促跨越的具体实践上,确保目标任务顺利完成。一是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部门要以政治站位的高度充分认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紧迫性和重要性,切实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国家和省政府要求上来,全面落实本部门本单位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工作,使各项任务落在实处,见到实效。二是完善相关工作机制,压实工作责任。推进公平审查制度的实施的关键在人,要层层抓好责任落实,各部门要建立起相关工作机制,做到责任到人,责任可追溯。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作为一项新的制度,涉及面广,内容丰富,操作复杂,《通知》虽然已经明确了审查的对象、审查的方式、审查的标准等主要制度内容,但对于实际操作而言,这些制度仍显得比较粗线条,各部门需要进一步细化公平竞争审查的内容、程序、方法,完善工作流程,保障制度有效实施。三是及时规范增量,有序清理存量。首先,及时规范增量。严格按照国发〔2016〕34号文件要求的建立自我审查制度,按审查对象、方式和标准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各部门负责人务必将公平竞争审查意见作为文件签批要件,及时规范增量。其次有序清理存量。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对照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对现行政策措施开展自查,有序清理和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要求全州存量清理工作于2017年9月20日前完成,并将清理情况按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开。四是加强协作配合。各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团结协作,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全力推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审查工作开展。按要求收集相关工作材料,报送相关工作情况,推送所取得的工作经验。从2017年8月起实行工作季度报告制,要求各成员单位每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向联席会议制度办公室书面报告上季度工作情况,办公室每季度通报一次全州工作开展情况。五是加强工作督促和指导。全面落实国家、省、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相关要求,指导、规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开展公平竞争自我审查和存量政策清理工作。六是做好宣传工作。《反垄断法》实施以来,随着执法的开展和宣传的加强,竞争的理念逐步深入人心,反对垄断、倡导竞争为越来越多的人所认知。《意见》的制定出台是进一步加强竞争倡导和宣传的良好契机,通过宣传使全社会特别是行政机关深刻认识到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切实转变观念,自觉维护市场公平竞争。

  红河州发改委

  2017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