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政民互动>建议提案办理答复>2023年>人大建议办理结果

红河州教育体育局对红河州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315号建议的答复

红教体函〔2023〕36号

文章来源:红河州教育体育局

发布日期:2023/11/09 14:36

浏览次数:

沈梅代表:

  你在州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提出的《关于帮助解决校医职称评定晋升的建议》的第315号建议,已转交我局研究办理,经商州卫生健康委、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校医职称晋升

  根据《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职称的框架体系包括系列、层级、职称名称等均属于国家事权,省级部门在国家职称基本框架体系内完善省级的具体组织实施措施。我省各系列(专业)的资格条件由省人社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联合制定。我州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的职称政策,积极推动我州职称评审工作发展。目前,我州中小学校医在职称申报评审的程序、标准、办法、证书等方面与全州所有卫生机构的卫生专业技术人才享受同等待遇,符合条件的人员均可申报我州卫生系列、基层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职称评审,申报渠道畅通无障碍,具体如下:

  (一)根据原卫生部、人事部《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0〕462号)和《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0〕164号)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医疗机构内从事临床医疗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本规定适用于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内从事医疗、预防、保健、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专业工作的人员”的要求,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须为在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在职在岗人员。因此,在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学校卫生室(保健室)工作的医疗护理人员可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晋升专业技术资格和职称。近三年全州共有3所学校医务室的10名医务人员通过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职称。我州严格落实文件精神,不断优化评审条件、完善评审标准,提高基层医护人员参评积极性、保证基层卫生医护人员通过率,基层卫生系列职称评审通过率均高于非基层卫生系列,已落实对基层的倾斜政策。

  (二)根据人力资源部 国家健康委 国家中医药局《关于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坚持实践导向、科学评价。科学设置评价标准,突出实践能力业绩导向,破除唯论文、唯学历、唯奖项、唯“帽子”倾向,鼓励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扎根防病治病一线……”相关精神。针对从事临床工作的医务人员,门诊工作时间、收治病人数量、手术数量等已作为评价临床医生执业能力的重要指标,医疗卫生人员在职称晋升时均需满足相应工作量。

  (三)关于促进校医工作业务水平提升

  学校校医是维护师生健康的一道重要防线,承担学校师生的疾病防治、健康教育等方面的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一直以来,我们联合有关部门积极推动和促进校医队伍良好的职业发展空间,加强学校校医室、健康驿站建设,不断完善校医培训体系,组织开展必要的继续教育,不断丰富和提升校医工作水平。

  二、下一步工作计划

  一是积极指导各县市、各学校通过开展第三方购买服务、社区派驻等方式为校医提供执业机构,鼓励符合条件的学校申办《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是深入开展中小学校医的调研分析,摸清人员队伍总体情况以及职业发展需求,积极向省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建议,进一步推动健全符合中小学校医职业特点的职称评价标准,科学设置评价条件,丰富评价方式,进一步畅通职业发展通道。

  三是联合有关部门继续优化行业专业科目培训,支持校医专业技术知识更新,拓展校医专业知识水平的专业科目种类,丰富校医继续教育活动,满足校医知识更新需求,不断提升专业素养。

  感谢对我州教育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请在今后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红河州教育体育局

  2023年8月20日

阅读下一篇

红河州教育体育局对红河州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300号建议的答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