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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州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0201号建议的答复

红建函〔2023〕28号

文章来源:红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日期:2023/11/07 1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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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瑞华等代表:

  你们在红河州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提出的《关于蒙自市房地产项目配建停车位的建议》第0201号建议,已转交我局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2021年6月,为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统筹推进城市更新指导意见》(云政发〔2020〕33号)的文件精神,结合红河州的实际情况,在维持指标不变的情况下,红河州人民政府出台《红河州城市更新实施方案(2021—2025年)》红政发〔2021〕11号,成立了州级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和城市更新技术委员会,加快完善各级相关职能部门联动机制;2022年,经州委、州政府同意,州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州发展改革委,印发执行《红河州城市更新居住品质提升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2—2024)》(红建发〔2022〕295号),以全州城镇老旧小区、棚户区、城中村、老旧厂区和老旧街区改造为重要抓手,有机结合“城市病治理”,补齐城市短板,进一步优化空间结构、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居住品质,促进全州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红河州城市更新实施方案(2021—2025年)》中,对不同使用功能的建筑物明确了不同的停车位配比:“城市机动车停车位供给总量要按机动车保有量的1.5倍规划。‘个开蒙弥建’住宅类建筑配建停车位不低于2个/100平方米建筑面积、其他县市不低于1.8个/100平方米建筑面积。‘个开蒙弥建’公共停车场提供的停车位占城市机动车停车位供给总量不低于16%,其他县市不低于15%,要按照标准足额保障用地,合理规划建设停车楼或地下停车库。”

  但在《实施方案》实际实施过程中,我局收到部分县市和社会投资人反映,住宅类的建筑物配建停车位配比过高,增加投资成本。特别是在房地产市场受到疫情和房地产相对低迷的情况下,配建停车位指标过高,影响市场投资主体的投资。

  二、住宅配建停车位落实情况

  针对停车位配比过高带来的相关影响,我局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开展调研工作和召开工作协调会,组成工作专班,对红河州机动车保有量及现有公共停车位、住宅类建筑停车位等现状进行了调研,同时,与国内外住宅类停车位配比进行了分析对比,形成了调研报告,2022年初,先后两次上报省住建厅,并在省发改委领导到红河州调研时,又一次提交报告,请求省级两部门帮助协调解决,建议将我州住宅类建筑配建停车位指标调整:为1个/100平方米建筑面积,同时满足1.5个/户,或按照城市建设用地地块的详细规划明确后的配建停车位指标进行配建。

  2022年10月,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红河州配建停车位的反馈意见中提出:原则同意红河州根据实际情况分阶段实施,按照城市建设用地地块的详细规划进行审批。建议红河州参照昆明市做法,由红河州蒙自市结合本地实际,对建设项目资金成本、资金平衡、配建机动车位和机动车保有量的关系进行科学分析、合理测算,确定现阶段本地建筑物车位机动车位配比,同时,要立足长远,力争到2025年完成指导意见明确的任务指标。

  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答复意见,我局在对全州的房地产项目住宅类配建停车位的配比指标进行审批时,均是按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城市建设用地地块详细规划、土地出让执行条件等指标要求(1个/100平方米建筑面积,同时满足1.5个/户)进行审批停车位配比。

  三、下一步工作措施

  一是州住房城乡建设局经过认真调研,了解到全州大部分县市,对于城市更新行动中住宅类建筑配建停车位的指标都存在增加资金成本、建成后销售困难、空置等情况,在下一步工作开展中,将积极借鉴昆明市和其他州市城市更新行动实施方案中配建停车位的方式方法,进一步细化和明确红河州城市更新行动中关于配建停车位的指标完成方式、方法。

  二是积极向红河州人民政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上级部门沟通报告,力争能进一步明确《红河州城市更新实施方案(2021—2025年)》的适用范围,界定清楚实施方案中的配建停车位指标的区域,将新增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单列,不纳入城市更新行动中住宅类建筑配建停车位的指标范围。

  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将加强与上级部门进行沟通对接,积极向上反映存在问题,争取更多对于配建停车位的指标相关调整,提高红河州城市更新效率,更好地为建设“高质量宜居红河”贡献一份力。

  感谢你们对我州住房城乡建设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请在今后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红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8月21日

  (联系人:袁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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