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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州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州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84号建议的答复

红卫函〔2020〕10号

文章来源:红河州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0/11/25 1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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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映绯等代表: 

  你们在红河州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提出的《关于给予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建议》的第0184号建议,已转交我委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近年来,红河州坚持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和逐步到位的基本原则,积极稳妥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合理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同步强化价格与医疗、医保、医药等相关政策衔接联动,逐步建立分类管理、动态调整、多方参与的价格形成机制,确保医疗机构良性运行、医保基金可承受、群众负担总体不增加,并逐步建立以成本和收入结构变化为基础的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基本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积极探索建立通过制定医保支付标准引导价格合理形成的机制。 

  根据红河州人民政府《全面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红政办发〔2015〕121号)和《关于印发红河州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财政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红财社〔2015〕110号)文件精神,全州县级公立医院从2015年11月1日起全面取消药品加成,造成的损失通过三个渠道进行补偿:调整医疗服务价格补偿80%,医疗机构自行消化10%,剩余部分由财政补贴。县级公立医院按照“一县一策”的要求,通过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弥补取消药品加成的损失。2019年12月31日24时起,全州取消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加成,公立医疗机构因取消医用耗材加成而减少的合理收入,通过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予以整体解决。 

  2020年2月,红河州医疗保障局、红河州财政局、红河州卫生健康委制定《关于调整我州普通门诊诊查等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红医保发〔2020〕14号),结合我州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社会承受能力,自3月1日起,对全州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实行全州统一的(一州一策)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共调整普通门诊诊查等182项医疗服务价格,其中上调157项,下调25项。截至2020年6月,全州公立医院药占比(不含中药饮片)下降为21%,卫生材料占比为9%,医务性收入占比达35%,通过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实际补率达81%,公立医院运行新机制逐步完善。 

  下步工作中,州卫生健康委将进一步提高站位,充分认识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重要性、艰巨性和复杂性。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调整属医疗保障系统新增职能职责,特别是成本调查核算等工作涉及大量数据测算,将认真细致做好相关工作;同时,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调整尚未形成较为完善的动态调整机制,需要进行逐步探索,将坚持小步快走的总体基调,逐步调整完善到位。强化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及时准确解读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政策措施,合理引导社会预期,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引导广大医务人员积极参与,凝聚各方共识,为改革创造良好环境,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感谢你们对我州卫生健康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请在今后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2020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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