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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的通知

文章来源: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4/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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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有关部门:

  2018年,自全州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以来,全州近3000余名0—6岁各类残疾儿童得到有效救助,康复成效明显。近年来,全州7—14周岁各类残疾儿童康复需求量逐年增加,原有救助制度已经不能满足于儿童康复需求。为进一步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全州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救助对象和救助内容部分进行调整补充,现将具体调整内容通知如下。

  一、救助对象

  (一)救助对象:从原来的“0—6岁(其中语后聋的听障儿童申请人工耳蜗植入、肢体残疾儿童申请矫治手术年龄可放宽至18岁)”调整为“0—6岁,经有资质医院评估对有较好康复价值的残疾儿童年龄放宽至14周岁(其中,语后聋的听障儿童申请人工耳蜗植入及言语训练、肢体残疾儿童申请矫治手术及术后康复训练年龄可放宽至18岁)”。

   (二)家庭经济:从原来的“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供养,经济困难的家庭”调整为:“有康复需求的各类低收入残疾儿童家庭”。

  二、救助内容

  在救助内容方面,主要是明确除儿童康复救助制度规定的救助内容外,到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训练的低收入残疾儿童家庭(监护人),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救助。

  三、其他内容

  (一)康复救助资金主要来源为各级财政下达的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和可统筹用于残疾人儿童康复救助的资金。

  (二)其他事项按照《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红政发〔2018〕58号)执行。

  (三)鼓励县(市)人民政府探索建立残疾儿童康复送训补助制度。

  (四)本通知自2024年2月1日起执行。

                              2024年1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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