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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绿春县集贸市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来源:绿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4/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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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绿春县集贸市场管理办法(试行)》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绿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2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绿春县集贸市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集贸市场建设,规范市场经营管理,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保障市场参与者各方的合法权益,按照《云南省农贸市场环境卫生全提升行动工作规范和标准》《云南省推进爱国卫生“7个专项行动”考核办法》要求和《食用农产品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场承办(包)方、集贸市场的经营、场内交易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集贸市场是指由市场管理方提供场地、设施,实施经营管理,集中多个商品经营者各自独立经营食用农产品和食品为主的市场。

  本办法所称市场管理方是指依法设立,利用自有、租赁或者其他形式取得固定场所的使用权,通过提供场地、相关设施、物业管理等服务,进行集贸市场经营、服务和管理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场内经营者是指在集贸市场内独立从事食用农产品和食品及相关产品经营或者提供营利性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四条 集贸市场监督管理工作遵循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分工合作的原则。

第二章 经营管理

  第五条 集贸市场内限定车辆停放时间

  (一)车辆限时限停时间和范围:8:00至12:00、14:00至18:00时段内,未经批准禁止一切车辆在农贸市场内通行或长时间停放,违反规定的,将采取强制措施予以处置。

  (二)车辆开放时间和范围:晚18:00至次日上午8:00,中午12:00至14:00。

  第六条 经营者及从业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经营者应持有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健康证等相关证照。

  (二)经营者必须在经营场所内悬挂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健康证等相关证照,做到证照齐全,持证亮照经营。

  (三)从事经营活动的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农贸市场规定的作息时间。

  (四)进入农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从业人员不得在店、摊位内乱拉电线,不得使用煤气及其他非经营性电器设备。

  (五)使用合格计量器具,营业前须校秤,确保计量准确,严禁在计量器具上做手脚,欺诈消费者。

  (六)经营者要落实好门前“四包(包卫生、包市政公用设施、包建筑物容貌、包秩序)”,自觉执行市场卫生规定,保证摊内外清洁卫生,积极清扫市场公共卫生场所,营业结束,做好清场工作,落实不到位的将进行全县范围内通报批评,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七)进入农贸市场的经营者必须按照划行归市要求从事经营活动,不准扰乱市场乱摆乱卖占道经营。

  第七条 市场管理方要在市场出入口将行业规范、服务承诺、投诉制度、市场平面图、农残检测结果、卫生保洁制度、健康教育宣传栏等制度予以公示。

  第八条 市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骗买骗卖、哄抬物价。

  (二)销售有毒、有害、假冒伪劣商品。

  (三)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短斤少两的行为。

  (四)严禁在市场上销售野生动物。

  (五)国家规定不准交易的其他物品。

第三章 食品安全

  第九条 市场内食品经营者严禁销售有毒、有害、污秽不洁、腐烂变质、霉变食物、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水产及其制品。

  第十条 食品及熟食制品经营者,应具备“三防”(防尘、防蝇、防虫)设施,从业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明,做到穿戴白衣服白帽子白口罩,保障熟食卫生安全。

  第十一条 经营者每天要对自己摊位进行清洗消毒,做到谁使用谁负责。

  第十二条 畜禽及肉品经营者必须从具备屠宰资质的定点屠宰场购进肉类及其制品,并在摊档明显位置公示肉品的检疫检验合格证明。

  第十三条 经检测不合格的食品不得上架销售;对经检测认定不符合安全质量标准的食品,相关部门必须采取临时性控制措施,并及时将被控制的检测样品送检测部门进行复检,经复检最终认定不合格食品,应按照规定程序办理退市手续并销毁处理;涉嫌违法的报相关执法部门立案查处。

  第十四条 食品(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按不同进货渠道,经营者须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从生产厂家(包含小作坊)批发市场进货的,应索取表明供货方身份的进货凭证(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进货票据)。牲畜、禽类等按规定应当检验检疫的农产品,必须索取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等相关证明。

  (二)从生产厂家、批发市场外进货的,应索取供货方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产品质量检验报告、进货票据。

  (三)自产自销的,市场管理方应划定专门区域并明示。同时,对经营者的身份证明进行登记备案,对经销的食用农产品实行抽检制度。

  (四)从批发市场外进货无法索取有关凭证的,经营者要在台账中详细记录商品名称、数量、供货方姓名及联系方式等。

  (五)现场自制食品的经营者,应当设置独立的加工间建立食品原料(包括添加剂)供货商档案,内容包括供货商基本情况、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送货授权委托书、原料购销协议等。现场制售的食品应当附有标签,在经营现场对现场制售的食品进行标牌公示,内容包括:食品名称、配料表、生产者、食用方法、生产日期、保存条件、保质期限等标注的内容应当清晰、真实,易于识别。

  第十五条 为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经营者严禁经营有毒有害、污染、变质、过期、不合格食品或者无厂名厂址、无生产日期和保质日期、无合格证食品、冒牌食品。

  第十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完善农产品市场准入、索证索票、供证供票、商品检测、质量安全承诺、日常巡查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市场管理方要建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确定专人负责宣传国家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查验入场经营者的经营资格,明确入场经营者的产品安全管理责任,督促经营者实施索(供)证票和建立台账工作,认真进行商品审验及相关管理。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制度开展检测,做好台账记录,并及时公示。

  第十七条 食品质量自检:

  (一)市场管理方应当完善检测条件,设立农产品快检室,配备检测设备,对进入市场销售的食品质量,自行检测。

  (二)自行检测的重点食品为肉类、蔬菜、水产品等鲜活食品,散装食品,易污染的食品。

  (三)自行检测确定的有毒有害、污染、变质、过期、不合格食品或者无厂名厂址、无生产日期和保质日期、无合格证食品、冒牌食品等不合格食品,不得入市销售。

  (四)自行检测的食品,应当详细登记,确定为不合格食品,要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同时,报相关执法部门实施监管,由监管部门抽检到第三方检测,抽检不合格的由监管部门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 食品进货查验:

  (一)食品经营者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必须对经营的食品安全负首要责任,严把食品质量入市关。

  (二)市场管理方要承担食品质量安全监督责任,与食品经营者共同承担食品安全第一责任的职责,严防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食品经营者要落实食品质量查验责任,严格执行食品质量查验并做好记录,严防有毒有害、污染、变质、不合格食品、冒牌食品进入经营场所,严防食品安全事故发生。

  (四)食品经营者发现有毒有害、污染、变质、不合格食品,立即报告市场管理方,并按照规定予以销毁。

  第十九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严格落实索证索票制度并建立食品进货台账。按照食品品种载有以下内容:名称、品牌、产地、规格、数量、批号、生产日期、质量保证期限、生产厂家、供货单位、进货时间等;供货单位和生产单位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生产许可证、质量检验检疫报告、商标注册证、绿色食品等认证标志;食品经营者进货台帐应装订并保存两年。

第四章 消防安全

  第二十条 市场管理方应加强对市场经营者和全体管理人员的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和培训,使经营者和管理者熟悉消防设施,掌握消防基础技能;制定切实可行的消防安全应急预案,每年组织员工和经营者开展一次应急演练。

第五章 卫生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市场管理方负责市场的日常卫生清洁工作,并配备专职的保洁员,实现“网格化管理”。公共部分由保洁人员清扫,摊内由业主清扫。

  第二十二条 市场管理方必须坚持每天清扫,由保洁员在当天收市后清扫、冲洗,做到场内无过夜垃圾;市场内所有摊位在当天收市后要清理干净,定期消毒。

  第二十三条 必须坚持每周进行一次灭蝇、灭蚊、灭蟑螂、灭菌等防疫消杀;对防疫消毒要分片包干,定人、定点、定期检查。

  第二十四条 各类经营设施保持清洁,定期消毒、清洗,并做到“三防”:防蝇、防尘、防虫,保持市场内空气流通,通风换气。

  第二十五条 市场管理方要坚持经常性的卫生宣传教育工作,督促经营者搞好清洁保洁工作,并做好宣传教育工作记录。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集贸市场文明创建、卫生创建、食品安全、动物防疫、消防安全、建筑安全和重大疾病防控等工作开展检查和考核,依法查处有关违法行为,履行下列职责:

  (一)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办理新建、改建、扩建市场的土地、规划手续,配合商务行政管理部门编制集贸市场统一规划,并纳入国土空间详细规划。

  (二)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负责编制集贸市场专项规划,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指导集贸市场建设、改造。

  (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对违法建设的市场依法进行查处,整治市场周边环境,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及时修复破损道路。

  (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市场管理方和场内经营者进行商事登记,牵头组织和督促落实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及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对食品质量、计量器具、计量行为、明码标价、动检产品索证索票进行监督管理。

  (五)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负责建立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制度,加强农残检查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

  (六)县卫生健康局负责集贸市场内公共卫生及从业人员健康教育宣传工作,组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病媒生物防治工作。

  (七)县公安局负责对集贸市场治安进行管理,指导和监督市场管理方开展治安保卫工作,落实治安防范措施,查处市场上强买强卖、阻碍执法、抗法,以及非法销售野生保护动植物及其产品等违法犯罪行为。

  (八)县交警大队负责对市场周边车辆规范停放进行监督管理。

  (九)县应急管理局、县消防大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按规定对市场内遵守安全经营及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十)州生态环境局绿春分局负责市场环境污染防治的综合监督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市场管理方、场内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市场监督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4年2月24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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