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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委托蒙自经开区红河综保区管委会行使部分州级行政职权事项(第二批)的通知

文章来源: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3/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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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政务服务局、蒙自经开区红河综保区管委会:

  为加快蒙自经开区红河综保区建设,进一步扩大蒙自经开区红河综保区的统筹协调、自主决策能力,激发市场活力和创造力。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20〕35号)《中共红河州委办公室印发<关于深化“四区”管理体制机制改革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红办通〔2022〕29号)文件精神,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州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委托蒙自经开区红河综保区管委会行使6项州级行政职权事项(第二批),其中行政许可3项,行政确认1项,其他行政权力2项。

  一、做好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州级有关部门应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完成本部门委托工作。加强业务指导培训,提升委托事项业务办理能力;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健全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方案,定期对委托事项的实际运行情况进行绩效评估;及时协调解决委托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赋得下、管得住、管得好”。

  二、做好规范管理运行工作。蒙自经开区红河综保区管委会要按照权责一致的要求,做好州级行政职权事项的承接实施、信息共享和属地监管工作,编制办事指南,优化服务流程,提高审批工作效率,遇到问题及时与委托部门沟通对接,确保“接得住、接得稳、用得好”。

  三、做好沟通协调保障工作。蒙自经开区红河综保区管委会要加强与州级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对蒙自经开区红河综保区有需要、能够有效承接、没有法律障碍的州级经济管理权限进行委托,对委托实施过程中有关重大事项及时请示报告,确保各项权力规范高效运行。

  附件:委托蒙自经开区红河综保区管委会行使部分州级行政职权事项(第二批)目录

  2023年1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委托蒙自经开区红河综保区管委会行使部分州级行政职权事项(第二批)的通知》政策解读

  2023年1月20日,红河州人民政府印发了《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委托蒙自经开区红河综保区管委会行使部分州级行政职权事项(第二批)的通知》,为了更好地理解和贯彻落实文件精神,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文件出台背景

  为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20〕35号)、《中共红河州委办公室印发<关于深化“四区”管理体制机制改革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红办通〔2022〕29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扩大蒙自经开区红河综保区经济管理权限,根据蒙自经开区红河综保区管委会提出的赋权需求事项,州政务服务局将赋权需求事项发送到涉及部门进行征求意见和部门合法性审核,汇总同意赋权的事项后报州政府办进行了合法性审核,形成了蒙自经开区红河综保区管委会第二批州级行政职权事项共6项,经州住房城乡和建设局、州委编办确认和部门分管领导同意,报州政府批准印发。

  二、文件出台依据

  根据《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红政办发〔2022〕62号)梳理调整。

  三、文件出台意义

  围绕蒙自经开区红河综保区的战略定位和创新发展,做到“应放则放、该管则管”,进一步扩大蒙自经开区红河综保区经济管理权限,激发发展活力,推动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实现更大突破。

  四、文件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涉及州住房城乡和建设局的部分行政职权事项,包含三个类型的6项行政职权事项,赋权方式为委托。其中,行政许可3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房屋建筑工程与市政工程初步设计审批,行政确认1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其他行政权力2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建设工程城建档案验收)、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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