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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

文章来源: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3/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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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已经十三届州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3年1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

  总 则

  矿产资源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为提高矿产资源保障能力和勘查开发保护水平,加快红河州矿业高质量绿色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实施细则、《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5号)等部门规章,《自然资源部关于全面开展矿产资源规划(2021—2025年)编制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43号)、《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扎实开展市县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编制工作的通知》(云自然资〔2020〕81号)、《云南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和《红河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等文件要求,结合红河州实际,编制《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以下简称《规划》)。

  《规划》是红河州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保护、勘查、开采的指导性文件,是加强和完善矿产资源宏观管理的重要手段,是依法审批和监督管理矿产资源保护、勘查、开采活动的重要依据,是连接省级规划和县市级规划的重要纽带。涉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的相关行业规划,应当与《规划》做好衔接。

  《规划》适用范围为红河州所辖行政区域。

  《规划》以2020年为基期,2025年为目标年,展望到2035年。

  第一章 现状与形势

  第一节 矿产资源概况及开发利用现状

  一、经济社会及矿业发展概况

  (一)地理概况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位于云南省东南部,北连昆明市,东接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西邻玉溪市,南与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接壤。州府蒙自市距省会昆明243千米,距越南首都河内400千米,距越南海防港511千米。境内地势总体西北高、东南低,最高点为金平县西南部的西隆山,海拔3074.3米,最低处为河口县境内红河与南溪河的汇合处,海拔仅76.4米;气候水平分布复杂,垂直差异明显,立体气候特征显著。

  全州国土面积32174平方千米,辖4市9县(蒙自市、个旧市、开远市、弥勒市、泸西县、建水县、石屏县、红河县、元阳县、绿春县、屏边苗族自治县、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河口瑶族自治县)。2020年度常住总人口447.8万人,人口超过50万的县市为蒙自市、弥勒市、建水县,有哈尼、彝、苗、傣、壮、瑶、回、布依、拉祜9个世居少数民族,占总人口的61.4%。

  (二)经济发展简况

  截至2020年底,红河州地区生产总值达2417.5亿元,跃居全国30个民族自治州第一位,全省第三位,产业发展实现重点突破。以自贸试验区红河片区为引领、红河综保区和蒙自经开区为重点、昆河经济发展为纽带的开放发展格局基本形成。

  (三)矿业在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

  红河州境内矿产资源种类多、储量大、分布广泛。以锡为主的有色金属在全省、全国乃至世界上均占有重要的地位,煤炭、优质锰、金、银为主的能源、黑色金属以及贵金属等矿产在全省具有较大的产业优势。矿业已成为红河州工业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支柱产业之一。

  二、上轮矿产资源规划实施成效

  《红河州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自发布实施以来,在州委、州政府的高度重视及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各项目标和任务基本实现,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矿业经济稳步发展

  红河州围绕锡、锰、铜、铅、锌、煤、金、银、铁等传统优势及重要矿产的矿业勘查开发格局基本形成。

  (二)主要矿种资源量有所增加

  通过实施新老矿区深部及外围勘查,地质找矿取得较大突破。新增资源量将缓解州内资源紧张的局面,增强矿产资源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保障能力。

  (三)矿业集约化程度进一步提高

  红河州持续开展煤矿整治、启动实施“安全工程三年行动计划”等工作,矿权数量进一步得到控制,矿山规模结构不断优化,集约化程度进一步提高。

  (四)节约与综合利用水平不断提高

  通过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应用,红河州主要矿产“三率”水平均有所提高,节约和综合利用水平进一步提高。

  (五)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取得一定成效

  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以市场化运作、科学化治理的生态修复模式,积极推进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生产和新建矿山地质环境得到有效保护和及时治理,矿区损毁土地得到及时复垦。

  (六)绿色矿山建设取得初步成效

  已建成1个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个旧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和1个国家级绿色矿山(元阳大坪金矿),在促进矿业产业结构调整、提升资源开发利用效率、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推动矿地和谐发展等方面为红河州绿色矿业发展起到引领示范效应。

  三、矿产资源概况和主要特点

  (一)矿产资源概况

  红河州成矿地质条件优越,矿产资源丰富。截至2020年底,全州已发现各类矿产53种,占全省已发现矿产157种的33.8%,其中能源矿产1种、金属矿产26种、非金属矿产26种。已探明各类矿产地306处,按矿床规模划分,大型18处、中型37处、小型251处。

  主要矿产保有资源量居全省前列的有13种,分别为锡、银、锰、钪、铅、钨、石膏、煤炭、钛、钒、镍、锑、霞石正长岩。其中,个旧以锡为主的有色金属在全省、全国乃至世界上均占有重要地位,被誉为世界“锡都”。

  (二)矿产资源禀赋特点

  1. 矿产资源种类多样,资源量大

  红河州域内已发现的矿产包括能源、黑色金属、有色金属、贵金属、稀有—稀土金属—分散元素、其他非金属及水气等7大类53种矿产,具有资源结构上的综合优势。其中煤、锰、锡、铜、铅、锌、镍、金、银、石膏、饰面用大理岩等矿产具有大中型规模的矿床。

  2. 矿产资源分布广泛,大中型矿床相对集中

  已发现矿产地遍布全州各县市,其中,北部的弥勒、泸西、开远以煤、大理岩为主的能源、建材矿产集中区;中部的个旧、蒙自、石屏、建水以锡、铜、铅、锌、银、锰为主的有色、黑色金属矿产集中区;南部的绿春、金平、元阳、红河则以金、铜、镍、石膏、大理岩为主的贵金属、有色金属、建材非金属矿产集中区,矿产资源分布相对集中,有利于规模化建设。

  3. 矿产结构类型复杂,共伴生组分多

  全州大部分金属矿产具有矿石组分复杂,共伴生矿种多等特点,在已开发利用的大、中型矿山中,常共生、伴生两种及以上有工业价值的矿产,具有经济价值高,综合利用潜力大等特征。

  4. 重要矿产资源优势明显,资源富集区潜力大

  个旧锡矿区的锡保有资源量占云南省总量的46.1%,位居首位;蒙自白牛厂银多金属矿区也是全省第一大银矿床;金平白马寨—新安里铜镍矿是全国四大富镍矿区之一;金平龙脖河铜矿查明铜资源量达80.0万吨,在全省占有重要地位;此外,个旧锡矿区等老矿山深部及外围尚有较大找矿潜力。

  5. 地热资源丰富,开发利用潜力大

  红河州地热资源蕴藏丰富,具有中型地热区2个,小型地热区37个,地热水点(群)136处,主要集中分布在弥勒、建水、泸西、个旧、金平、红河、元阳等地。其中,弥勒梅花温泉片区、泸西白水塘片区开发利用条件较好,具有较大的开发利用潜力。

  (三)优势和重要矿产

  根据已查明的矿产资源量情况、产业基础及矿产品在国内外市场的竞争能力等综合因素,确定红河州的优势及重要矿产为:锡、铜、铅、锌、镍、钨、金、银、铁、锰、钛、煤、地热、霞石正长岩。

  四、矿产资源勘查现状

  (一)基础性地质调查

  1. 区域地质调查

  红河州1:100万、1:20万区域地质调查已全部完成;1:5万区域地质调查完成60幅,面积20001.8平方千米,占国土面积的60.7%。

  2. 矿产地质调查

  红河州1:5万矿产地质调查完成20个图幅,面积7113.9平方千米,占国土面积的21.6%。

  3. 区域重力调查、遥感地质调查

  红河州1:25万、1:20万重力地质调查32859.5平方千米;1:5万重力地质调查424.5平方千米;1:25万遥感地质调查27006平方千米、1:5万遥感地质调查32180.1平方千米。

  4. 区域航磁、地磁调查

  红河州1:20万高精度航空放射性调查4598平方千米;1:10万高精度航磁调查8447.6平方千米;1:5万高精度航磁调查5194.5平方千米;1:5万地面磁法调查9.7平方千米。

  5. 区域地球化学调查

  红河州1:25万土地质量地球化学调查1065.6平方千米;1:20万地球化学调查32142.9平方千米;1:5万地球化学调查10个图幅,面积3631平方千米。

  6. 区域水文环境地质调查

  红河州1:10万水文地质调查3095.5平方千米;1:5万水文地质调查28个图幅,面积9843.7平方千米;1:25万环境地质调查6614.4平方千米。

  (二)探矿权现状

  截至2020年底,红河州已设探矿权333个,登记面积3560.6平方千米,占国土总面积的10.8%。按勘查程度分:普查33个、详查98个、勘探202个。按勘查矿种分:能源矿产17个、有色金属矿产228个、黑色金属矿产85个、稀有稀土矿产2个、非金属矿产1个。

  五、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现状

  (一)采矿权现状

  截至2020年底,红河州已设采矿权567个,登记面积474.5平方千米。其中,按矿种划分:能源矿产58个、黑色金属矿产74个、有色金属矿产129个、贵金属矿产14个、非金属矿产288个、水气矿产4个。按生产规模划分:大型矿山19个,中型矿山35个,小型及以下矿山513个。

  (二)矿产资源“三率”水平

  红河州主要矿产资源“三率”在全国处于领先水平,但小型矿山企业与大中型采选冶企业仍存在一定的差异。个旧锡矿区、蒙自白牛厂银多金属矿区、元阳大坪金矿区所属矿山“三率”水平较高,均高于自然资源部发布的“三率”最低要求指标。而小型矿山企业“三率”执行情况不太理想,一般低于大中型采选冶企业或全省平均水平。

  (三)绿色矿山建设

  按照原国土资源部等六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快建设绿色矿山的实施意见》和省、州关于开展《绿色矿山建设工作方案》的文件要求,结合红河州实际,在现有1个国家级绿色矿山的基础上,持续推进个旧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建设。初步形成了“矿山企业自主建设、相关部门协同监管上下联动、社会公众参与监督”的绿色矿山建设工作体系,构建了绿色矿业发展长效机制,带动全州绿色矿业健康有序发展。

  (四)露天矿山综合治理

  通过开展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工作,有效带动了全州露天矿山绿色发展、安全发展、高质量发展。

  六、矿产资源勘查与开发利用存在问题

  (一)矿产资源保障能力不足

  矿产资源勘查程度偏低,勘查投入不够,锡、铜、铅、锌、金、银等矿产勘查面临向隐伏矿、深部矿转移与延伸,找矿难度加大,勘查风险增加,矿产资源可采储量下降,服务保障年限不足。

  (二)资源综合高效利用水平偏低

  低品位、复杂难选冶矿石综合利用难度大,选冶技术有待突破;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布局和结构仍需进一步优化,除少数矿山企业在采、选、冶精深加工及产业链延伸方面具有优势外,大多数小型矿山企业还处在产品低端化,仍以原料和初级产品为主,需加强产业“补链、延链、强链”等环节,重点拉长延伸有色金属产业链。

  (三)矿山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仍需加强

  部分矿山企业在开发利用过程中环保意识不强,粗放的开发方式造成的地面塌陷、土地损毁、植被和地形地貌景观破坏等问题依然存在,加之全州矿山基数大、历史遗留问题多,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工作仍需加强。

  (四)矿山企业创新能力不足

  目前矿业市场依然处于低迷态势,社会投入继续萎缩、科技创新支撑不强,矿山企业创新主体地位不突出,尤其是小型矿山企业创新意识不强、投入不够,对新技术、新方法应用不足,导致整体技术水平与工艺装备大型化、自动化和智能化尚有差异。

  第二节 形势与要求

  “十四五”时期是推动红河州高质量发展、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打基础的关键五年,努力在建设绿色低碳示范区、沿边开发开放示范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上不断取得新进展。未来五年,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提出了更高要求。按照省委十一届三次全会提出“要坚持发展第一要务不动摇,要坚持开放发展,要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定位,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提出了更高要求。全州将加快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面临的主要任务有:一是以州内优势矿产为重点,兼顾紧缺矿产,运用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大力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工作,力争实现地质找矿重大突破;二是紧抓“一带一路”发展建设机遇,按照“走出去、引进来”的思路,发挥区位优势,贯彻开放发展的理念,充分利用外来资源;三是持续推进绿色能源战略与绿色先进制造业深度融合,建成全省的能源安全保障基地,推动锡、铝、铜等原料型产业深加工延伸产业链,将绿色清洁能源的潜在优势转化为发展优势。

  一、绿色发展对矿业开发提出新要求

  发展绿色矿业是贯彻落实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是筑牢滇南生态安全屏障的需要,是矿业经济转型高质量发展的必由之路。推进绿色矿山建设,提高矿产资源开发保护水平,将成为解决矿产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之间矛盾的有效途径。

  二、经济社会发展对矿产资源需求持续增大

  “十四五”期间,红河州将加快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对矿产资源需求仍维持在高位。预计到2025年,全州矿产品年需求量将达到:煤炭2000万吨、锡(金属)10万吨、铜(金属)5万吨、铅(金属)30万吨、锌(金属)20万吨、铁矿石500万吨、金(金属)2000千克、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约5000万吨的需求量。

  三、资源保障能力仍需进一步提高

  红河州铝土矿勘查程度较低,暂未进行有效开发利用;锡矿石进口量约占全州需求总量的45%;煤、铁、锰、镍、锡、金等矿产静态保障年限约为15年,可持续发展保障能力不足;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资源供需失衡,矿业权设置不均匀,部分县市基本靠外地采购,已呈供应不足之势。

  四、矿产勘查方式发生转变

  矿产资源勘查由以传统固体矿产为主向清洁能源、战略性矿产和重要非金属矿产转变,矿产勘查向外围隐伏矿和深部矿拓展;勘查方式由传统的地质勘查向绿色勘查转变。未来5—10年,需努力实现以哀牢山成矿带、滇东南成矿区为重点的地质找矿重大突破,才能满足矿业勘查发展需要。

  五、矿产资源管理面临新的挑战

  随着“放管服”改革的深入,将逐步加强制度创新、深化资源管理改革,不断提高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继续实施矿业权竞争性出让,充分激发市场活力,积极推进“净矿”出让,提升资源开发效率,立足服务“产业集群”的发展定位,为“十四五”建设提供资源保障,将资源优势转化为发展优势。

  第二章 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

  第一节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立足省委三年上台阶、八年大发展、十五年大跨越的“3815”战略发展目标和州委“337”工作思路,聚集“补短板、强弱项、扬优势、保安全、促团结”的工作部署安排,以建成绿色低碳发展示范区、沿边开发开放示范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引领红河州高质量跨越发展。围绕云南省重大需求和红河州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需求,以矿业高质量绿色发展为主题,以矿产资源保护、勘查、开采为主线,以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创新为动力,保障战略性矿产资源有效供给,提升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全面提高矿产资源利用效率,推动矿业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发展,为云南省和红河州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奠定坚实的矿产资源基础。

  第二节 基本原则

  坚持地质找矿,保障能源资源供给。加大地质找矿力度,实现找矿突破,增加资源量和储备,保障能源资源供给,稳定矿产资源产业链和供应链。

  坚持生态优先,促进矿业绿色发展。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助力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任务的实现,促进资源开发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

  坚持空间管控,优化勘查开发布局。严格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衔接区域“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优化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布局,构建矿产资源保护勘查开发新格局。

  坚持技术创新,促进资源高效利用。加强资源勘查开发技术创新,推动先进开发利用技术、管理经验、信息化技术等方面的深度融合,全面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

  坚持对外交流,扩大国际矿业合作。主动服务和共建“一带一路”、孟中印缅经济走廊和长江经济带建设,充分发挥河口、金水河口岸及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红河片区的区位优势,扩大国内省份以及与南亚东南亚周边国家在矿业领域的合作,融入国内大循环和国内国际双循环。

  第三节 规划目标

  一、2025年规划目标

  到2025年,基础地质调查工作程度逐步提高,矿产资源可持续保障能力不断加强,资源利用效率显著提升,矿山生态环境持续好转。

  (一)新增资源量目标

  到2025年,依托和落实国家、省级地质调查评价项目,基础地质调查程度明显提高,实施“全省新一轮找矿行动”,矿产资源勘查取得新成效,锡、铜、铅、锌、金等重要矿产资源量保持稳定增长,铝土矿及地热矿产勘查取得新进展。

  (二)新发现(大中型)矿产地目标

  到2025年,在成矿有利地段和新老矿区深部或外围加大勘查力度,力争新发现或评价大中型矿产地2处及以上。

  (三)采矿权数量目标

  到2025年,全州采矿权总数在2020年567个的基础上减少10%,控制在510个以内,矿业集中度明显提高。

  (四)开采总量控制目标

  对全州优势及重要的锡、铜、铅、锌、金、银、铁、煤、钨等矿产合理调控开采总量,重点对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钨矿实行开采总量控制,严格按照国家下达指标开采。

  (五)大中型矿山比例目标

  严格新建矿山准入,推动区内优势资源规模开发和高效利用,提高大中型矿山数量比重。到2025年,红河州大中型矿山比例在2020年9.5%的基础上争取达到20%以上。

  (六)绿色矿业发展目标

  严格执行新建矿山准入标准,引导和督促新建矿山按照绿色矿山标准建设,生产矿山加快改造升级,矿山“三率”水平进一步提升。统筹开展历史遗留矿山恢复和综合治理工作,全州在建、生产矿山地质环境得到有效保护和治理。

  (七)矿产资源管理改革目标

  持续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健全竞争出让更加全面、有偿使用更加完善、事权划分更加合理、监管服务更加到位的矿产资源管理体系。

  二、2035年愿景

  到2035年,资源保障能力切实增强,资源利用水平显著提高,矿区生态环境明显好转,管理制度更加完善,形成资源勘查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的绿色发展新格局。

  第三章 矿产勘查开发与保护布局

  根据红河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四五”纲要、国土空间规划等相关规划及产业功能定位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结合矿产资源赋存特点、勘查开发水平等因素,统筹推进区域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提升服务能源资源安全、生态文明建设能力。

  第一节 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调控方向

  一、矿产资源勘查调控方向

  落实上级规划的基础地质、矿产资源勘查及水资源调查规划布局,提高优势及重要矿种的可持续保障能力,以绿色勘查为方向,加强新技术新方法应用,实施勘查全过程环境影响最小化控制,降低矿产勘查活动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重点勘查煤、锡、铜、铅、锌、金、银等矿产,兼顾锰、镍、钛、石膏、饰面用大理石、霞石正长岩、晶质石墨、硅石等矿种勘查。加快推进地热及稀土矿产勘查,限制勘查蓝石棉及砂金、砂铁等重砂矿物,严格执行矿业权联勘联审和矿山生态环境综合评估制度,从严控制探矿权投放。

  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调控

  根据国家和云南省产业政策,结合红河州资源开发利用实际,鼓励开采锡、铜、铅、锌、镍、金、银、铁、锰、地热、硅石矿等矿种。加快推进地热等清洁能源的开发利用;加大伴生钨矿综合利用,并纳入开采总量指标管理;限制开采高硫、高灰、高砷、高氟煤炭,湿地泥炭和砂金、砂铁等重砂矿物,从严控制采矿权投放;禁止开采蓝石棉、可耕地的砖瓦用黏土等矿产。不再新建扩建钨金属储量小于1万吨、年开采规模小于30万吨矿石量的项目(现有钨矿山的深部和边部资源开采扩建项目除外);不再新建500吨(REO)/年以下离子型稀土矿山;不再新建30万吨/年以下露天铁矿、10万吨/年以下地下铁矿;原则上不再新建年产矿石量30万吨以下的铜矿;不再新建日处理岩金矿石300吨以下的露天采选项目、100吨以下的地下采选项目;不再新建露天磷矿山。

  第二节 矿产资源产业重点发展区域

  以服务红河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促进区域协同发展为目标,结合“十四五”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产业功能定位,依托有色及稀贵金属等传统产业优势,以锡、铜、铝、铅、铁、银、铟等金属精深加工产业链为重点,加快延伸广泛应用于电子信息、化工、建材等方面的锡基、铟基、铝基、铜基等新材料产业发展,进一步延伸有色金属产业链。加强优势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促进资源优势转化为产业优势,全产业链重塑有色金属产业,做强做精绿色铝材、硅、稀贵金属、精细化工等产业;提供绿色能源资源安全保障,推进煤炭产业高质量发展,着力提升煤炭资源就地加工转化能力,统筹发展新型绿色建材;依托陶土、地热等资源产业优势,助力文化旅游产业发展。

  建设有色金属产业链示范区。以个旧锡矿区、蒙自白牛厂银多金属矿区为重点,为有色金属深精加工及新材料产业研发提供有力资源保障。优化产能布局,充分释放锡、铝、铜、铅、锌产能,加大产业链招商力度,以云锡集团为重点,打造成为世界锡产业链链主企业,全力推进新材料产业园区建设。引进国内一流研发机构,全力突破高纯锡、铟等有色金属制备技术瓶颈,重点发展锡基、铟基、铝基、铜基等新材料,形成氧化铟锡、高纯铟、高纯砷、铜箔、三元锂等新材料的生产能力。

  建设绿色铝材精深加工基地。加大开远、蒙自等地铝土矿勘查力度,加强低品位铝土矿选矿工艺研发,减缓对外依赖程度。推进建水中铝、泸西低碳示范产业园建设,加快个旧润鑫铝业绿色铝升级改造,积极引进铝行业龙头企业,发展绿色铝材精深加工,不断延伸铝深加工产业链,打造“中国铝谷”云南样板。

  提供绿色能源资源安全保障。以开远小龙潭、弥勒新哨—弥阳、泸西旧城煤矿区资源为重点,推进煤炭产业高质量发展。提升煤炭资源就地加工转化能力,完成小龙潭矿务局五期扩建项目建设,积极推进弥勒山心村露天煤矿扩建、开远低热值褐煤超临界电厂、弥勒山心村煤矿煤电一体化项目。大力发展现代煤化工及新材料产业,以精细化工产品、专用化学品为方向,延伸发展现代煤化工及新材料产业链,重点打造化工产业集群。

  积极发展新型绿色建材产业。以红河—元阳石膏矿,屏边水塘坡大理岩,弥勒西三饰面用灰岩,蒙自椅子山—打马坎石灰岩矿为主,改造提升传统非金属制造业,倡导绿色勘查开发,合理利用石膏、饰面石材、新型墙体材料等绿色建材。鼓励红河州建筑工程项目优先采用绿色建材,逐步提高城镇新建过程中绿色建材应用占比,加快推动新型建筑工业化进程。

  助力文化旅游产业融合发展。以弥勒、泸西、个旧、金平地热,屏边矿泉水为主,打造集休闲旅游、医疗康养为一体的温泉产业;以建水陶土矿为重点,打造在全国具有影响力的紫陶文化产业集聚区。科学合理开发利用地热、矿泉水及陶土资源,为全州文化旅游产业深度融合发展提供资源保障,带动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社会、生态、发展效益。

  第三节 勘查开发与保护布局

  一、加强重点流域矿产资源开发管控

  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落实流域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落实长江经济带“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要求,合理控制红河州流域内矿产资源开发强度。重点处理好红河及珠江流域、石屏异龙湖、重要饮用水水源保护地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以不破坏生态环境为前提,优化流域矿产开发布局,严格管控采矿活动,统筹流域生态保护治理与矿业高质量绿色发展。

  二、构建能源资源保障格局

  落实省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确定的能源资源基地、国家规划矿区,细化区域管控措施,引导要素聚集,实现增储上产,确保资源稳定供给。

  (一)能源资源基地

  在生产力布局、基础设施建设、资源配置、重大项目安排及相关产业政策方面给予重点支持和保障,开采总量调控指标优先向区内矿山企业配置,推进资源规模开发和产业集聚发展。持续开展矿山深部及外围接替资源勘查,新增资源量,延长矿山服务年限。鼓励通过市场手段,采取资源整合等措施,提升矿山规模化集约化开采和管理水平,提高大中型矿山比例,建设成为保障国家能源资源安全的重要区域。

  (二)国家规划矿区

  区内实行统一规划,优先保障战略性矿产勘查开发,提高准入门槛,原则上新建矿山规模应达到中型以上,形成以大中型矿山为主体的开发格局,促进优质资源的规模开发、集约节约利用,形成保障战略性矿产安全供给的接续区。

  三、勘查开采工作布局

  结合红河州区域地质成矿条件、矿产资源分布特征、产业发展布局需求,按照绿色勘查、综合评价的要求,划定重点勘查区;积极推进矿业转型升级,合理调控资源开发利用强度,明确开发利用方向,科学划定重点开采区,引导资源合理配置,推动资源规模开发与集约利用。

  (一)重点勘查区

  全面落实国家地质勘查项目、中央和省地质勘查基金项目为主,鼓励和引导商业性勘查投入。严格执行规划控制、计划投放和准入退出制度,统一部署地质勘查工作,集中资金和勘查技术力量,创新找矿理论和勘查技术方法。探矿权人应做好勘查信息公示工作,促进诚信自律,严格按照勘查实施方案开展地质勘查工作,完成最低勘查投入和工作量,按“综合勘查、综合评价”的要求进行地质勘查工作。

  (二)重点开采区

  严格执行规划控制、计划投放和准入退出制度。区内严格执行新建矿山的最低开采规模,严禁“大矿小开”;对于已有矿山存在规模小、数量多、布局不合理、资源浪费严重、生态保护和安全生产压力大等突出问题,通过产业调整、转型升级等方式,进一步规范区内矿业开发秩序,引领全州矿产资源规模开采、集约利用和绿色开发。

  (三)集中开采区

  红河州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资源分布不均衡,矿山开采规模多以小型为主,分布相对较散,布局不尽合理。为进一步优化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开采布局,以蒙自、个旧、开远、建水等地为重点,针对资源分布集中、保有量大、交通运输条件好、便于规模开发利用的区域,积极建设集科技智能控制、生产规模化、环保节能、安全达标、生态文明建设、社会经济效益于一体的大型标准化矿山,带动周边县市在有条件的地区划定集中开采区并严格实施管理。区内明确矿业权投放数量、开采总量、最低开采规模、矿区生态保护修复措施等准入要求;区内鼓励资源整合,引导企业做大做强,促进资源集约化、规模化开采。

  四、资源合理配置

  根据红河州资源禀赋情况和外部条件,科学划定勘查规划区块和开采规划区块,为依法审批和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合理配置资源和引导矿业权投放提供参考依据。

  (一)勘查规划区块

  国家规划矿区的规划矿种勘查规划区块在省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中划定,其他情形的勘查规划区块在州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中划定。财政出资勘查的项目成果,应及时纳入规划,形成勘查规划区块,原则上一个勘查规划区块一个主体,拟设置探矿权应与勘查规划区块的规划矿种保持一致。

  (二)开采规划区块

  国家规划矿区规划矿种的开采规划区块在省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中划定,第三类矿产开采规划区块在县市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中划定;其他矿种的开采规划区块在本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中划定。财政出资勘查的项目成果,应及时纳入规划,形成开采规划区块,一个开采规划区块一个主体,拟投放采矿权应与开采规划区块的规划矿种保持一致。

  第四章 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

  第一节 调控开发利用强度

  一、推动煤炭高效发展

  推进煤炭产业高质量、节约集约化发展,大力提升煤炭企业规模;推进煤炭节约集约利用,生产原煤实现应选尽选,矿井工作面回采率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大力推进煤炭开采技术、工艺装备升级改造,加快推进煤炭企业机械化、自动化、智能化、信息化、标准化建设,切实提升煤炭开采安全保障能力。

  二、加强非煤矿山管控

  提高矿山准入门槛,严格执行非煤矿山最小开采规模和最低服务年限标准,切实提高矿山开采规模,严防边关闭边低水平重复建设。逐步优化非煤矿山布局,提升非煤矿山资源保障能力。综合考虑矿产资源潜力、市场供求状况、资源保障程度、采矿权设置等因素,合理确定年度开采总量。到2025年全州非煤矿山总量控制、动态管理、依法监管机制进一步健全和完善。

  三、促进砂石产业有序发展

  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进一步优化各县市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资源开发布局,划定集中开采区,推进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资源集约化、规模化、现代化、绿色化开采,促进资源优势互补,鼓励砂石土类资源的区域调配。合理划定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开采规划区块,积极推进“净矿”出让,有序投放第三类矿产采矿权。

  鼓励砂石资源开发整合,引导砂石矿山企业做大做强,支持建设大型砂石生产基地。鼓励矿山企业依法回收利用废石尾矿,建立资源综合利用信息网络平台,在符合安全、生态环保要求的前提下,积极推进废石、矿渣和尾矿等资源的有偿综合利用,实现“变废为宝”。

  第二节 优化开发利用结构

  一、保障大宗紧缺矿产资源有效供给

  在资源条件好、环境承载力强、配套设施齐全、区位优势明显的地区,稳定矿产资源开采量,提高供给水平。

  提高铁矿开发利用水平。以金平马鞍底、湾河、大坡铁矿资源为重点,提高铁矿现有产能,大力研发、推广应用低品位铁矿加工适用技术,增强铁矿资源供应能力,缓解铁矿资源供需矛盾、降低对外依存度。

  稳定锡铜矿供应能力。以个旧锡矿区为重点,稳定大屯、卡房、老厂等矿区锡铜矿开采供给能力,加强低品位矿和难选矿石选矿技术工艺的研发,采用高新技术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降低废石排放率、加大废水利用率和强化共伴生元素的综合回收。

  合理控制铅锌矿开发利用强度。以建水暮阳铅锌矿、虾硐铅锌矿、石屏热水塘铅锌矿等为重点,落实开采总量调控目标,稳定资源供应。加强低品位矿和难选矿石选矿技术工艺的研发。推广异步混合浮选、电化学控制浮选等高效提取技术,应用先进技术实现节能环保和循环利用,发展精深加工,延伸产业链。

  提升贵金属矿产开发利用水平。以金平长安、元阳大坪矿区为重点,鼓励矿山企业实施技术研发和改造升级,推广应用低氰、无氰提金工艺,提高废石、尾矿及氰渣资源综合利用。通过技术创新,切实提高伴生银等贵金属矿的综合回收利用水平。

  二、推进能源矿产合理高效综合利用

  加快清洁能源矿产开发,大力推进绿色开采和清洁利用,构建安全高效清洁能源矿产供应体系建设。

  推动煤炭资源高效利用。以开远小龙潭煤矿、弥勒跨竹煤矿为重点,因地制宜推广充填开采、保水开采,发展高精度煤炭洗选加工,实现煤炭深度提质和分质分级,提高煤炭资源综合利用效率,逐步实现“分质分级、能化结合、集成联产”的新型煤炭利用方式。建立政策引导与市场推动相结合的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机制,构建清洁、高效、低碳、安全、可持续的现代煤炭清洁利用体系。

  因地制宜开发利用地热资源。充分利用弥勒、泸西、个旧、金平等地热资源优势,引导地热资源合理配置,带动康养休闲等第三产业发展,助力文化旅游产业融合发展。创新地热资源开发利用模式,提高地热资源利用比重。

  三、提高非金属矿产的开发利用水平

  重点发展石膏精深加工。以红河迤萨石膏矿、元阳那丙石膏矿为重点,盘活资源,恢复石膏生产和开发利用,大力发展石膏板、石膏粉以及石膏建筑装饰工艺品等绿色环保材料。

  加强建材等新型非金属矿产供应。以屏边、弥勒、泸西、红河、元阳等地区饰面用灰岩、饰面用大理岩为主,引导集中开采、规模开采、绿色开采,实现资源集约化、规模化利用。

  以建水碗窑—新寨陶瓷土矿为重点,加快推进陶瓷土矿勘查、开发及产品加工技术性能研究;进一步加强陶土资源的保护,规范陶土资源的开发利用,逐步实现统一规划、有效保护、科学开采、综合利用。

  第三节 严格规划准入管理

  全面落实矿产资源有偿取得制度,充分发挥市场在矿产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强化政府宏观调控作用,进一步优化矿产资源配置。持续推进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改革,建立和完善统一规范、公开透明、竞争有序、监管有力的矿产资源管理机制。

  一、推进矿产资源勘查管理

  (一)规范财政出资地质勘查

  坚持财政出资地质勘查的基础性、公益性和引导性定位,推动地质找矿与矿业权管理协调配合,中央或地方财政出资勘查项目,不再新设置探矿权,凭项目任务书开展地质勘查工作。已设探矿权的,完成勘查工作后注销探矿权,勘查成果公开竞争出让,促进地勘基金项目成果转化,提高财政资金利用效率,实现财政资金良性循环。

  (二)引导和拉动商业性矿产勘查

  全面实施矿业权竞争性出让,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建立完善地质找矿的激励机制,充分发挥社会资金在矿产勘查中的主体地位,鼓励各类社会资本参与矿产资源勘查。

  (三)持续推进矿产资源储量分类改革

  按照矿产资源储量分类改革要求,严格执行矿产资源储量新分类标准及相关规定,科学确定矿产资源储量分类分级。缩减矿产资源储量政府直接评审备案范围,按照同一矿种同级管理的要求调整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权限。取消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事项,将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结果作为统计依据。

  (四)摸清矿产资源家底

  健全完善矿产资源储量动态更新机制,做好矿产资源国情调查,围绕国家紧缺战略性矿产,重点做好铁、铜、金、镍、钴等矿产的国情调查。综合运用多元信息圈定有利的找矿远景区,为矿产地质调查提供靶区,科学评价矿产资源潜力,全面掌握矿产资源家底。

  二、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管理

  (一)严格矿业权出让源头管控

  严格落实矿业权联勘联审和矿山生态环境综合评估制度及国土空间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生态保护红线、各级各类保护地管控要求,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用地政策和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调控政策。全面推进矿业权竞争性出让,严格控制协议出让,科学调控、合理布局矿业权。

  (二)稳步推进“净矿”出让

  按照试点先行、稳步推进的原则,对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等直接出让的采矿权试点开展“净矿”出让,开展必要的联合踏勘,做好与用地用林用草等审批事项的衔接。采矿权“净矿”出让前要建立出让项目库,确保出让项目符合管控要求和产业政策,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相关要求,为矿业权人顺利开展勘查开采工作提供便利。

  (三)健全开发利用监督管理体系

  进一步完善社会监督、政府抽查、失信惩戒的矿产资源监管体系,做好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等工作。通过动态巡查、卫星遥感监测等工作手段,强化对无证勘查、无证开采、越界开采等行为的执法监察。

  (四)落实矿产资源差别化管理措施

  实施矿种差别化、区域差别化管理。对紧缺矿产,实施鼓励性勘查开发。对优势矿产,合理调控开发利用总量。对产能过剩类矿产,严格控制新增产能,淘汰落后产能。守住自然生态安全边界,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原则上禁止不符合管控要求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对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永久基本农田内战略性矿产矿业权实施差别化管理,保障资源稳定供应。

  (五)严格新建矿山准入条件

  新建矿山不得位于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地以及国家重点保护的不可移动文物和名胜古迹所在地等区域。与铁路、公路、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和高压输电线路等重要设施的安全距离满足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矿山申请划定的矿区范围与周边毗邻的采矿权间距满足设计规范规定保留安全间距要求。露天采石(砂)场矿界与村庄的距离满足安全距离,矿界与矿界保持安全距离。

  (六)严格执行矿山最小开采规模

  坚持矿山设计开采规模与储量规模相适应的原则,积极推进矿产资源开发规模化、集约化,落实省级矿产资源规划有关要求,新建矿山严格执行规划确定的矿山最低开采规模和最低服务年限,切实推进矿产资源规模化、集约化开发。

  第五章 绿色矿山建设和矿区生态保护修复

  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的原则,积极推进高效利用、绿色矿山建设和矿区生态保护修复,提高矿业绿色发展水平。

  第一节 积极推进绿色矿山建设

  调整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结构,大力倡导绿色勘查,按照绿色矿山标准推进新建矿山设计和建设,加快老矿山改造升级,推动绿色矿山建设。

  一、完善绿色矿山建设机制

  严格按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进一步细化落实绿色矿山建设相关制度,开展省、州、县市三级联动、企业主建、第三方评估、社会监督的绿色矿山建设工作机制。

  二、推进绿色矿山储备申报

  将绿色矿山遴选推荐阶段性工作与绿色矿山建设长期性工作相结合,按照“成熟一批,储备一批,报送一批”的工作思路,由县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辖区内符合国家及省相关标准和行业要求的矿山企业开展绿色矿山申报工作,对矿山企业报送的自评估报告及相关材料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报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纳入州级绿色矿山储备库,最后由省自然资源厅组织遴选后申报纳入全国绿色矿山名录库。

  三、加强绿色矿山监督管理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发展绿色矿业的要求,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矿山发展理念。州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内的绿色矿山监管组织安排,县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的日常监管工作。结合“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工作,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对已纳入绿色矿山名录的矿山按照一定比例进行抽查。对不符合绿色矿山建设相关标准和要求、未按规定完成整改并达标的矿山企业,及时逐级上报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正常生产、新建矿山,按照有关绿色矿山建设标准管理,积极推动矿山升级改造,逐步达到绿色矿山建设要求。持续推进个旧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建设工作,继续加快矿业转型升级和绿色发展,为全州建设成矿区环境更加生态化、开采方式更加科学化、资源利用更加高效化、企业管理更加规范化、矿区社区更加和谐化的绿色矿业起到带动引领作用。

  四、开展宣传培训和技术服务

  充分利用新闻媒介,积极宣传绿色矿山建设工作重要意义和阶段成果,大力宣传绿色矿山建设理念,动员矿山企业积极参与绿色矿山建设。加强对行政管理人员及矿山企业绿色矿山建设工作培训,熟悉国家、省对绿色矿山建设的要求及规范。依托已建立的州级绿色矿山专家库,加强绿色矿山建设的技术指导、标准认定、实地检查和核查验收等技术工作。

  第二节 严格矿区生态保护修复

  深入贯彻绿色发展理念,全面推进红河州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作,建立健全新建、生产(改、扩建)和历史遗留矿山生态治理修复措施,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贯穿于矿产资源开发全过程,促使矿山地质环境和矿区土地复垦状况明显改善。

  一、严格矿山生态修复责任

  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估制度、矿山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合并编制制度。矿山建设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保证各项环境保护和治理措施、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新建矿山应着眼长远,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禁止新建对生态环境造成不可恢复利用的矿山、选矿厂,对生态环境破坏严重、极可能发生和诱发地质灾害,又无条件采取措施予以避免的新建矿山不予准入。

  二、强化生态环境治理修复

  生产(改、扩建)矿山坚持边开采、边恢复、边治理的原则,严格按照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组织生产,落实矿山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责任制。对矿山开采过程中产生的地质灾害、土地破坏等问题,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卓有成效的恢复与治理。改建、扩建矿山,要坚持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并重的原则,编制《环境影响评价》及《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对原开采范围内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情况提出阶段性报告,对拟扩大的新区制定科学、合理的防治规划。建立和完善矿山环境保护管理及监测制度,对采矿诱发的地面沉陷、滑坡等地质灾害进行监测和预报,为企业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方案提供科学依据。

  三、履行环境恢复治理义务

  采矿权人在矿山停办、关闭、闭坑前,应依法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义务。在完成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作后,向负责矿山治理恢复基金管理的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提出检查验收申请,并提交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报告,由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批准停办或闭坑。

  四、开展历史遗留矿山修复

  结合红河州实际,采取因地制宜、多措并举的方式,以县市为单元加快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以自然修复为主、工程治理为辅的原则,制定“一矿一策”的修复档案和生态修复方案,开展历史遗留矿山综合治理。

  探索建立“政府主导、企业和社会参与、市场化运作、可持续”的矿山生态保护修复新机制,以红河州“一屏两带”的生态安全格局为架构基础,有序开展石漠化极敏感区和水土流失极敏感区的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争取到2025年,全州基本完成历史遗留露天矿山生态修复工作,形成基于“一方案两平台”、责任明确、措施得当、管理到位的矿山生态保护修复工作体系。

  第六章 规划保障措施

  矿产资源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从健全规划实施制度、严格规划审查制度、建立规划评估调整制度和加强规划实施情况监督检查等方面加强管理,确保规划目标和任务的实现。

  第一节 健全规划实施制度

  矿产资源规划批准后,应当及时公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与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商务、生态环境、林草等部门加强协调配合,及时研究解决规划实施中的重大问题,形成推动规划实施的合力,健全和完善红河州矿产资源规划管理实施相关制度措施,全面落实规划目标和任务。加强监督考核,将规划实施成效纳入矿产资源管理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二节 严格规划审查制度

  切实发挥矿产资源规划指导和管控作用,涉及矿产资源开发的相关行业规划,在规划目标、重要指标、重点布局、重大工程和政策措施等方面,要与矿产资源规划相衔接。规划明确的禁止勘查开采矿种,不得新设矿业权,因共生、伴生矿等情况需要综合回收利用禁止矿种的,应严格论证。对限制勘查开采矿种,要严格执行开采总量控制、开采准入条件等有关要求。对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勘查、开采项目不得审批、颁发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

  第三节 完善规划评估调整工作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本级矿产资源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总结规划目标实现程度和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研判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面临的形势。完善矿产资源规划调整机制,调整或修改已批准的规划必须经过规定程序。规划调整涉及其他部门的,应当征求其他部门意见。

  第四节 提高规划管理信息化水平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采用新一代信息技术手段,加强对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同时调整提高规划信息化水平。加强各级规划衔接协调,建立汇集州、县市级矿产资源规划要素的统一数据库,与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相衔接,加强数据可视化分析和深度挖掘,动态跟踪评估规划编制、审批、实施、调整等进程。

《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政策解读

  2023年1月13日,红河州人民政府发印发了《红河州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以下简称《规划》),为便于各级各部门以及社会公众更好地了解和推动文件精神的贯彻落实,稳步推进规划实施和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提升红河州矿产资源保障能力,现就《规划》作如下解读:

  一、编制背景

  为提高矿产资源保障能力和勘查开发保护水平,加快全州矿业绿色高质量发展,服务和保障国家能源资源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实施细则、《云南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红河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等,结合红河州实际,完成《规划》的制定。

  二、规划定位

  《规划》是红河州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保护、勘查、开采的指导性文件,是加强和完善矿产资源宏观管理的重要手段,是依法审批和监督管理矿产资源保护、勘查、开采活动的重要依据,是连接省级规划和县市级规划的重要纽带。涉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的相关行业规划,应当与《规划》做好衔接。

  三、基本内容

  《规划》内容主要包括规划基础、总体要求、主要任务、保障措施等4个部分。

  (一)规划基础

  概述了全州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现状,总结“十三五”期间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实施成效和存在的问题,分析“十四五”期间矿产资源保护勘查开发面临的形势。

  (二)总体要求

  1.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立足省委“三年上台阶、八年大发展、十五年大跨越”的“3815”战略发展目标和州委“337”工作思路,聚集“补短板、强弱项、扬优势、保安全、促团结”的工作部署安排,以建成绿色低碳发展示范区、沿边开发开放示范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引领红河州高质量跨越发展。围绕云南省重大需求和红河州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需求,以矿业高质量绿色发展为主题,以矿产资源保护、勘查、开采为主线,以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创新为动力,保障战略性矿产资源有效供给,提升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全面提高矿产资源利用效率,推动矿业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发展,为云南省和红河州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奠定坚实的矿产资源基础。

  2.基本原则

  ——坚持地质找矿,保障能源资源供给。

  ——坚持生态优先,促进矿业绿色发展。

  ——坚持空间管控,优化勘查开发布局。

  ——坚持技术创新,促进资源高效利用。

  ——坚持对外交流,扩大国际矿业合作。

  3.规划目标

  到2025年,基础地质调查工作程度逐步提高,矿产资源可持续保障能力不断加强,资源利用效率显著提升,矿山生态环境持续好转。

  实施“全省新一轮找矿行动”,新发现和评价一批大中型矿产地,矿产勘查取得新成效。

  严格新建矿山准入,逐步提高大中型矿山比例,采矿权总数在2020年的基础上进一步减少。

  对全州优势及重要的锡、铜、铅、锌、金、银、铁、煤、钨等矿产合理调控开采总量,重点对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钨矿实行开采总量控制。

  推进绿色勘查和绿色矿山建设,引导和督促新建矿山按照绿色矿山标准建设,生产矿山加快改造升级,矿山“三率”水平进一步提升。

  统筹开展历史遗留矿山恢复和综合治理工作,全州在建、生产矿山地质环境得到有效保护和治理。

  到2035年,资源保障能力切实增强,资源利用水平显著提高,矿区生态环境明显好转,管理制度更加完善,形成资源勘查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的绿色发展新格局。

  (三)主要任务

  1.统筹区域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布局

  依托有色及稀贵金属等传统产业优势,全产业链重塑有色金属产业;做强做精绿色铝材、硅、稀贵金属、精细化工等产业;推进煤炭产业高质量发展;合理开发利用陶土、地热等资源产业优势,优化全州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布局。

  构建能源资源保障格局,建设能源资源基地,服务国家能源资源安全;布局国家规划矿区,形成保障国家战略性矿产资源安全供给的接续区。

  设置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分区,划定重点勘查区,充分发挥中央和省财政资金支持的引导作用,加大地质勘查工作力度,实现找矿突破;划定重点开采区,进一步规范区内矿业开发秩序,提高矿产资源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保障能力。

  合理配置矿产资源,科学划定勘查规划区块和开采规划区块,为依法审批和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合理配置资源和引导矿业权投放提供参考依据。

  2.调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强度

  推动煤炭高效发展,推进节约集约化发展,大力提升煤炭企业规模;推进煤炭节约集约利用,生产原煤实现应选尽选;大力推进煤炭开采技术、工艺装备升级改造,切实提升煤炭开采安全保障能力。

  加强非煤矿山管控,提高矿山准入门槛,严格执行非煤矿山最小开采规模和最低服务年限标准,切实提高矿山开采规模,严防边关闭边低水平重复建设。

  促进砂石产业有序发展,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进一步优化各县市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资源开发布局,划定集中开采区,推进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资源集约化、规模化、现代化、绿色化开采,促进资源优势互补,鼓励砂石土类资源的区域调配。合理划定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开采规划区块,积极推进“净矿”出让,有序投放第三类矿产采矿权。

  3.优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结构

  保障大宗紧缺矿产资源有效供给,在资源条件好、环境承载力强、配套设施齐全、区位优势明显的地区,提高铁矿开发利用水平、稳定锡铜矿供应能力、合理控制铅锌矿开发利用强度、提升贵金属矿产开发利用水平。

  推进能源矿产合理高效综合利用,推动煤炭资源高效利用、因地制宜开发利用地热资源,加快清洁能源矿产开发,大力推进绿色开采和清洁利用,构建安全高效清洁能源矿产供应体系建设。

  提高非金属矿产的开发利用水平,重点发展石膏精深加工、加强建材等新型非金属矿产供应,实现资源集约化、规模化利用。

  4.严格规划准入管理

  严格落实矿业权联勘联审和矿山生态环境综合评估制度及国土空间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生态保护红线、各级各类保护地管控要求;严格新建矿山准入条件;严格执行矿山最小开采规模。

  5.加强矿区生态保护修复

  强化矿山企业生态修复责任,新建和生产矿山要明确预防地质环境问题的措施,严格落实矿区生态保护责任;推进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加快推进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工作,形成责任明确、措施得当、管理到位的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工作体系。

  (四)保障措施

  ——健全规划实施制度。

  ——严格规划审查制度。

  ——完善规划评估调整工作。

  ——提高规划管理信息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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