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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红河州石桥断面重金属污染源系统调查及治理工程研究项目的批复

文章来源: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3/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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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你单位报来的《红河州石桥断面重金属污染源系统调查及治理工程研究》已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红河州石桥断面重金属污染源系统调查及治理工程研究总投资为199.83万元,其中拟申请省级环保专项资金199.83万元。项目实施周期为省级环保专项资金下达后12个月内完成。

  二、同意按照《红河州石桥断面重金属污染源系统调查及治理工程研究》组织实施,项目必须在获得省级环保专项资金支持后3个月内开工建设。

  项目主管单位:红河州人民政府

  项目实施单位: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项目建设地点:开远、个旧、蒙自、建水、石屏等5个县(市)

  主要工程建设内容:

  (一)开展污染源信息解析,摸清石桥断面汇水范围内污染源底数,厘清污染源—途径—受体关系;

  (二)开展泸江干流及其主要支流砷、镉污染现状调查与分析,分析空间分布特征,掌握砷、镉重金属污染状况;

  (三)开展污染溯源与监测,系统研究砷、镉重金属超标原因;

  (四)利用水环境模型预测,建立污染源—水质定量响应关系;

  (五)针对性研究制定治理工程方案,为水环境质量改善提供技术参考。

  三、请严格按照《红河州石桥断面重金属污染源系统调查及治理工程研究》内容组织实施,不得擅自变更技术路线和处理规模。项目建成后3个月内向我局申请验收。

  四、请你局按照省级环保专项资金支出范围严格执行,遵守相关财务会计、招投标及施工合同等制度。专项资金须设立专用账户或专用账目,并单独核算收支情况,保证专款专用;专项资金的支出必须符合实施方案相关内容,不得用于弥补人员及行政办公经费,房屋、土地征用费,拆迁补偿等相关管理费、协调费、奖励费等费用的支出。项目完成后需委托有资质的审计部门对项目资金进行审计并出具专项审计报告,负责督促项目实施进度,加强项目现场管理,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问题。

  2023年11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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