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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委托开发区和自贸试验区红河片区(河口边合区)管委会行使部分州县级行政职权赋权事项目录(2023版)的通知

文章来源: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3/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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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自、个旧、开远、建水、弥勒、泸西和河口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

  为赋予各开发区和自贸试验区红河片区(河口边合区)更大改革创新自主权,进一步深化改革,打造一流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推动园区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云南省开发区和滇中新区赋权事项指导目录(2023年版)的决定》(云政发〔2023〕20号)《中共红河州委办公室 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州开发区振兴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红办发〔2023〕5号)等文件精神,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州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委托开发区、自贸试验区红河片区(河口边合区)管委会行使部分州、县级行政职权事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涉及行政职权事项委托部门应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做好本部门委托工作。加强业务指导培训,提升委托事项业务办理能力;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切实加强对赋权事项实施情况的监管,不得“一放了之”“放而不管”,定期对委托事项的实际运行情况进行绩效评估;及时协调解决委托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赋得下、管得住、管得好”。

  二、做好规范管理运行工作。各开发区、自贸试验区红河片区(河口边合区)管委会要按照权责一致的要求,做好州、县级行政职权事项的承接实施、信息共享和属地监管工作,不得“批而不管”,要规范编制办事指南,优化服务流程,提高审批效率,遇到问题及时与委托部门沟通对接,确保“接得住、接得稳、用得好”。

  三、做好沟通协调保障工作。各开发区、自贸试验区红河片区(河口边合区)管委会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按照“依法赋权、按需赋权、精准赋权”的原则,对各开发区、自贸试验区红河片区(河口边合区)管委会有需要、能够有效承接、没有法律障碍的经济管理权限进行委托,对委托实施过程中有关重大事项及时请示报告,确保各项职权规范高效运行。

  附件:1.委托蒙自经开区红河综保区管理委员会行使部分州、县级行政职权赋权事项目录(2023版)

  2.委托自贸试验区红河片区(河口边合区)管理委员会行使部分州、县级行政职权赋权事项目录(2023版)

  3.委托云南蒙自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行使部分州、县级行政职权赋权事项目录(2023版)

  4.委托云南个旧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行使部分州、县级行政职权赋权事项目录(2023版)

  5.委托云南开远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行使部分州、县级行政职权赋权事项目录(2023版)

  6.委托云南建水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行使部分州、县级行政职权赋权事项目录(2023版)

  7.委托云南弥勒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行使部分州、县级行政职权赋权事项目录(2023版)

  8.委托云南泸西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行使部分州、县级行政职权赋权事项目录(2023版)

  2023年11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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