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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红河州能源委员会的通知

文章来源: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4/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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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州能源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能源战略决策和统筹协调,推动能源高质量发展,确保绿色能源强州建设取得新成效,州人民政府决定成立红河州能源委员会(以下简称州能源委)。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州能源委组成人员

  主  任:罗  萍 州长

  副主任:李国民 常务副州长

  许高红 副州长

  丁  昆 州政府秘书长

  委  员:刘高伍 州发展改革委主任

  姜  伟 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

  刘  杰 州科技局局长

  陈代波 州财政局局长

  庄 斌 州自然资源规划局局长

  黄  杰 州生态环境局局长

  徐小松 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

  戴  锐 州交通运输局局长

  赵珖菻 州农业农村局局长

  李  颖 州水利局局长

  和  涛 州商务局局长

  刘  涛 州应急局局长

  和吴云 州外办主任

  李沙才 州国资委主任

  金  江 州能源局局长

  杨云鸿 州林草局局长

  李民杰 州政务服务局局长

  刘  毅 州税务局局长

  张绍彪 国家矿山安监局云南局执法三处处长

  芦江波 中国人民银行红河州分行行长

  杨  杰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红河监管分局局长

  岳开元 州国家安全局副局长

  州能源委下设办公室在州能源局,办公室主任由金江同志兼任。

  二、州能源委及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州能源委主要职责。贯彻执行国家、省级有关能源发展和改革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推进能源体制改革;负责研究和拟订全州能源发展战略,协调能源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定期或不定期研究和审议能源安全和能源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统筹协调全州能源开发、能源区域和国际合作的重大事项,督促落实能源保供、能源重大项目建设等重点工作,为全州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能源保障。

  (二)办公室主要职责。承担州能源委日常工作,督促协调委员单位落实州能源委工作部署,研究提出需要州能源委研究的重大事项;统筹协调各委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能源工作;及时掌握各项重点任务推进情况,梳理总结工作推进中的困难问题,及时向州能源委报告能源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问题,并提出意见建议;完成州能源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有关工作要求

  (一)建立会议制度。州能源委结合工作实际,由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委员参加,必要时可邀请其他有关单位人员参加。会议召开之前,由州能源委办公室召开办公室会议,研究讨论会议议题和需要提交州能源委会议议定的事项。

  (二)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各委员单位要明确具体负责推进能源有关工作的责任科室,并明确1位科级干部担任联络员,加强与州能源委办公室的沟通联系。

  (三)建立定期调度推进制度。各委员单位要从全州一盘棋角度,对照工作职责和目标任务,集中优势力量逐项落实。州能源委办公室及时汇总分析,加强对有关部门和各县市的督促指导,研究提出有关工作建议,重要情况及时向州能源委报告。

  州能源委委员如有变动,由委员单位相应岗位职责人员自行递补,报州能源委办公室备案,不再另行发文。

  2023年12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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