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州能源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能源战略决策和统筹协调,推动能源高质量发展,确保绿色能源强州建设取得新成效,州人民政府决定成立红河州能源委员会(以下简称州能源委)。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州能源委组成人员
主 任:罗 萍 州长
副主任:李国民 常务副州长
许高红 副州长
丁 昆 州政府秘书长
委 员:刘高伍 州发展改革委主任
姜 伟 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
刘 杰 州科技局局长
陈代波 州财政局局长
庄 斌 州自然资源规划局局长
黄 杰 州生态环境局局长
徐小松 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
戴 锐 州交通运输局局长
赵珖菻 州农业农村局局长
李 颖 州水利局局长
和 涛 州商务局局长
刘 涛 州应急局局长
和吴云 州外办主任
李沙才 州国资委主任
金 江 州能源局局长
杨云鸿 州林草局局长
李民杰 州政务服务局局长
刘 毅 州税务局局长
张绍彪 国家矿山安监局云南局执法三处处长
芦江波 中国人民银行红河州分行行长
杨 杰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红河监管分局局长
岳开元 州国家安全局副局长
州能源委下设办公室在州能源局,办公室主任由金江同志兼任。
二、州能源委及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州能源委主要职责。贯彻执行国家、省级有关能源发展和改革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推进能源体制改革;负责研究和拟订全州能源发展战略,协调能源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定期或不定期研究和审议能源安全和能源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统筹协调全州能源开发、能源区域和国际合作的重大事项,督促落实能源保供、能源重大项目建设等重点工作,为全州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能源保障。
(二)办公室主要职责。承担州能源委日常工作,督促协调委员单位落实州能源委工作部署,研究提出需要州能源委研究的重大事项;统筹协调各委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能源工作;及时掌握各项重点任务推进情况,梳理总结工作推进中的困难问题,及时向州能源委报告能源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问题,并提出意见建议;完成州能源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有关工作要求
(一)建立会议制度。州能源委结合工作实际,由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委员参加,必要时可邀请其他有关单位人员参加。会议召开之前,由州能源委办公室召开办公室会议,研究讨论会议议题和需要提交州能源委会议议定的事项。
(二)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各委员单位要明确具体负责推进能源有关工作的责任科室,并明确1位科级干部担任联络员,加强与州能源委办公室的沟通联系。
(三)建立定期调度推进制度。各委员单位要从全州一盘棋角度,对照工作职责和目标任务,集中优势力量逐项落实。州能源委办公室及时汇总分析,加强对有关部门和各县市的督促指导,研究提出有关工作建议,重要情况及时向州能源委报告。
州能源委委员如有变动,由委员单位相应岗位职责人员自行递补,报州能源委办公室备案,不再另行发文。
2023年12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