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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

文章来源: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3/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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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人民政府,蒙自经开区红河综保区管委会、自贸试验区红河片区管委会,州级有关部门:

  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精神,为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云政发〔2023〕7号)要求,切实做好红河州经济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依法普查、科学普查、为民普查,坚持实事求是、改革创新,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全面客观反映红河州经济社会发展状况。

  (二)普查目的。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是一项重大国情国力调查,并将首次统筹开展投入产出调查,全面调查红河州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发展规模、布局和效益,摸清各类单位基本情况,掌握国民经济行业间经济联系,客观反映推动高质量发展、构建新发展格局、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及创新驱动发展、区域协调发展、生态文明建设、高水平对外开放、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等方面的新进展。通过普查,进一步夯实统计基础,推进统计现代化改革,加强和改善宏观经济治理,科学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更好促进全州“337”战略发展,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为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的红河新篇章提供真实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二、总体安排

  (一)普查对象和范围。普查的对象是在红河州行政区域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活动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具体范围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等。

  (二)普查的主要内容。普查对象的基本情况、组织结构、人员工资、生产能力、财务状况、生产经营、能源生产和消费、研发活动、信息化建设和电子商务交易情况,以及投入结构、产品使用去向和固定资产投资构成情况等。

  (三)普查时序安排。普查标准时点为2023年12月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23年年度资料。普查工作分为三个阶段实施:普查准备阶段(2023年年底前),组建普查机构,落实人员、经费、措施和责任,开展投入产出电子台账记账、单位清查、普查试点、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选聘培训、宣传动员,做好数据处理能力建设和物资保障等工作;普查登记、数据处理与发布阶段(2024年年底前),开展普查现场登记、数据审核评估验收、数据质量抽查、普查公报发布等工作;普查资料开发和总结阶段(2025年年底前),开展普查年度国民经济核算、普查资料开发、总结成效等工作。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红河州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组织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州统计局,负责普查的具体组织实施和协调,做好普查业务培训、单位清查、普查登记、数据审核评估、数据发布、资料开发应用等工作,建立工作会商、数据资源共享、责任追究、重大问题反馈机制,服务指导行业部门抓好普查质量,依法依规查全、查实普查对象和经济总量,实现“不重不漏、应统尽统”。各县市、蒙自经开区红河综保区管委会、自贸试验区红河片区管委会和各乡镇、街道要设立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认真组织好本地的普查实施工作,及时采取措施解决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建立行之有效的普查责任体系,推动普查工作有序开展。要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

  (二)明确部门责任

  1.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责任。州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立足职能,各负其责。州财政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普查经费方面的事项;州发展改革委负责和协调涉及普查能力建设方面的事项;州委宣传部负责和协调涉及普查宣传动员方面的事项;州市场监管局、州税务局负责和协调涉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录等方面的事项;州委编办负责和协调涉及机关和事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州民政局负责和协调涉及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基层自治组织名录方面的事项;州委政法委协调涉及城乡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的事项;州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普查区划分和统计系统建设所需地理信息数据的事项。

  2.行业主管部门职责。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树立“管行业就要管统计,管统计就要抓数据质量”的理念,成立普查机构或工作专班,与日常经济工作同布置、同推进,发挥行业优势,开展针对性强的宣传、培训,掌握行业单位名录,协力推进普查单位清查,依法依规指导普查对象按照“应报尽报、数出有据”原则开展普查登记,强化跟踪督促指导、重大问题落实反馈。州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和协调涉及固定资产投资构成方面的普查事项;州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会同州能源局等部门负责和协调涉及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方面的普查事项;州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会同州交通运输局、州水利局等部门负责和协调涉及建筑业、房地产业方面的普查事项;州商务局、州民政局、州交通运输局、州文化和旅游局、州市场监管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和协调涉及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及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方面的普查事项;州交通运输局、州邮政管理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和协调涉及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方面的普查事项;州科技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和协调涉及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方面的普查事项;州水利局、州生态环境局、州自然资源规划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和协调涉及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方面的普查事项;州教育体育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教育方面的普查事项;州卫生健康委、州民政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和协调涉及卫生和社会工作方面的普查事项;州文化和旅游局、州教育体育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和协调涉及文化、体育和娱乐业方面的普查事项;州委编办、州民政局、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方面的普查事项。

  (三)强化协调配合。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调查内容增多、技术要求提高、工作难度加大,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统筹协调、优化方式,突出重点、创新手段,扎实做好普查各项工作。国家统计局红河调查队负责落实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部署的有关普查任务。银行、证券、保险、铁路等部门和单位及有关方面,要按照普查方案统一要求,负责组织开展本系统的普查工作。河口海关、蒙自海关、金水河海关负责组织开展普查工作中的进口货物使用去向调查任务。民族宗教、国资等部门和烟草、电力、石油、石化、电信、移动等单位及有关方面,要及时准确将本部门本单位掌握的普查有关行政记录和数据信息向同级普查机构提供,参与普查有关工作。

  (四)加大保障力度。各普查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向社会聘用或者从有关单位商调符合条件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向社会聘用的人员可按照有关规定支付劳务报酬;从有关单位商调的人员保证其在原单位的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变。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所需经费,按照现行经费渠道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各县市人民政府、蒙自经开区红河综保区管委会、自贸试验区红河片区管委会要根据普查工作需要,按照厉行节约原则,将普查工作经费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保障普查工作顺利开展。

  四、工作要求

  (一)坚持依法普查。所有普查工作人员和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按时、如实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奖惩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必须严格履行保密义务;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发布普查数据。对在普查工作中的违纪违法等行为,依纪依法予以处理并通报。

  (二)强化质量管理。始终坚守数据质量第一原则,严格执行普查方案,规范普查工作流程,强化事前事中事后数据质量检查核查,切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可信。各级普查机构要建立健全普查数据质量控制体系和岗位责任制,完善普查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机制,严肃普查纪律,坚决杜绝各种人为干预普查数据的行为。采用有效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确保普查数据采集、传输、存储和使用的安全。根据普查工作情况,适时开展普查工作和数据质量巡查、核查、抽查和统计执法检查。

  (三)创新普查方式。广泛应用部门行政记录,推进电子证照信息等在普查中的应用,采取网上填报与手持电子终端现场采集数据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普查,通过信息化手段提高普查数据处理效能。组织开展线上线下业务培训,支持普查对象通过网络自主报送普查数据,科学、规范、高效推进普查工作。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级普查机构应会同宣传部门认真做好普查宣传的策划和组织工作,充分发挥各类新闻媒体以及有关部门服务平台等宣传渠道作用。广泛深入宣传经济普查的重要意义、内容和要求,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全社会积极参与普查,为全州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五)加强成果应用。充分开发和应用普查资料,拓展应用领域,健全完善基本单位名录库、统计信息数据库及普查资料共享机制。做好报告发布、专题分析、课题研究等工作,充分发挥普查成果在服务党政科学决策、部门行政管理、发展规划编制中的重要基础作用。

  (六)注重经验总结。全州各级普查机构要在普查后期全面、系统地总结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的创新做法、工作亮点和宝贵经验,进行经验交流和共享,为今后全州开展重大国情国力调查提供借鉴。

  附件:红河州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2023年3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红河州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组 长:   常务副州长

  副组长:杨克平 州政府副秘书长

  冯林春 州委政法委副书记

  王必成 州统计局局长

  刘高伍 州发展改革委主任

  姜  伟 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

  陈代波 州财政局局长

  徐小松 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

  和  涛 州商务局局长

  刘红梅 州政府新闻办专职副主任

  成 员:陈洪刚 州委编办副主任

  席向阳 州发展改革委员会副主任、州政府国防动员办公室副主任

  鞠延奎 州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邓海江 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副局长

  武冲林 州教育体育局副局长

  龙  顺 州科技局副局长

  陈忠明 州民族宗教委副主任

  杨  磊 州民政局副局长

  白晓华 州财政局副局长

  孙文杰 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张永建 州自然资源规划局副局长

  杨  勇 州生态环境局副局长

  唐卫平 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杨官润 州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林增伟 州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官朝满 州水利局副局长

  王永昌 州商务局副局长、州口岸办主任

  白宏伟 州文化和旅游局副局长

  白  伟 州委卫生健康工委专职副书记

  张  亢 州国资委副主任

  汪  号 州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邓  诘 州广播电视局副局长

  苏宏先 州能源局副局长

  聂  睿 州统计局副局长

  周永贵 国家统计局红河调查队副队长

  杨曜宇 州税务局副局长

  陈  亮 红河银保监分局副局长

  徐  英 人民银行红河州中心支行副行长

  杨小东 河口海关副关长

  白怀庆 蒙自海关副关长

  邓  强 金水河海关副关长

  陆盛敏 州邮政管理局副局长

  红河州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州统计局,办公室主任由王必成同志兼任,副主任由马学兵同志、王晓刚同志、马锦程同志、聂睿同志、邓海江同志、唐卫平同志、王永昌同志兼任,办公室人员从有关单位抽调(另行发文)。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因机构改革变化或撤销的,由职能(业务)承接部门(单位)明确相应领导替补,报领导小组备案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发文。领导小组副组长、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成员单位相应岗位职责人员自行递补,报领导小组备案,不再另行发文。此项工作结束后,领导小组自行撤销。 

  按照《全国经济普查条例》规定,国务院决定于2023年开展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2023年3月30日,为做好红河州经济普查工作,红河州人民政府印发了《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现作以下解读。

《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背景情况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规定每5年开展一次经济普查,分别在逢3、8的年份实施。组织做好我州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对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红河新篇章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二、主要内容

  (一)普查的目的

  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首次统筹开展投入产出调查,将全面调查全州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发展规模、布局和效益,摸清各类单位基本情况,掌握国民经济行业间经济联系,客观反映推动高质量发展、构建新发展格局、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及创新驱动发展、区域协调发展、生态文明建设、高水平对外开放、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等方面的新进展。普查成果将为夯实统计基础,推进统计现代化改革,为加强和改善我州宏观经济治理、科学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等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二)普查的对象和范围

  1.普查的对象,包括:全州范围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活动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2.普查的范围,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等。

  (三)普查的内容和时间

  1.普查的内容,包括:普查对象的基本情况、组织结构、人员工资、生产能力、财务状况、生产经营、能源生产和消费、研发活动、信息化建设和电子商务交易情况,以及投入结构、产品使用去向和固定资产投资构成情况等。

  2.普查的时间:普查标准时点为2023年12月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23年年度资料。

  (四)普查的重点事项

  为了切实保证普查工作的顺利开展,保证普查的数据质量,《通知》明确提出以下5个重点事项:

  1.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红河州人民政府成立红河州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普查领导小组组长由州政府领导同志担任,成员由统计、发改、工信、财政、住建、商务等33家部门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州统计局,负责普查的具体组织实施和协调。

  政策解读科室:红河州统计局普查中心

  联系电话:3730436

  2.坚持依法普查。所有普查工作人员和普查对象必须按时、如实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奖惩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必须严格履行保密义务,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发布普查数据。对在普查工作中的违纪违法等行为,依纪依法予以处理并加大通报曝光力度。

  政策解读科室:红河州统计局法设科

  联系电话(普查违纪违法举报电话):3741736

  3.创新手段方式。广泛应用部门行政记录,推进电子证照信息等在普查中的应用,采取网上填报与手持电子终端现场采集数据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普查,通过信息化手段提高普查数据处理效能。支持普查对象通过网络自主报送普查数据,科学、规范、高效推进普查工作。

  政策解读科室:红河州统计局信息技术科

  联系电话:3730428

  4.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州财政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普查经费方面的事项;州发展改革委负责和协调涉及普查能力建设方面的事项;州委宣传部负责和协调涉及普查宣传动员方面的事项;州市场监管局、州税务局负责和协调涉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录等方面的事项;州委编办负责和协调涉及机关和事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州民政局负责和协调涉及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基层自治组织名录方面的事项;州委政法委协调涉及城乡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的事项;州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普查区划分和统计系统建设所需地理信息数据的事项。

  政策解读科室:红河州统计局普查中心

  联系电话:3730436

  5.强化宣传引导。认真做好普查宣传的策划和组织工作。充分发挥各类新闻媒体以及有关部门服务平台等宣传渠道作用,广泛深入宣传经济普查的重要意义和要求,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全社会积极参与普查,为普查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政策解读科室:红河州统计局办公室

  联系电话:3730426

  三、总体安排

  根据普查工作的整体进度安排,共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一)普查准备阶段。主要安排在2023年,工作任务包括:组建各级普查机构,制订普查实施方案,部署投入产出调查,选聘与培训普查人员,开展单位清查,组织开展宣传动员等。

  (二)普查组织实施阶段。主要安排在2024年,工作任务包括:开展普查入户登记,数据审核汇总,组织事后数据质量抽查,发布普查主要数据等。

  (三)普查资料开发应用阶段。主要安排在2025年,工作任务包括:编辑出版普查资料,组织开展课题研究分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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