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开远市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主任会议提出的备案审查建议,经市人民政府市长签署,将《开远市养犬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中“本行政区域内的全部城区”修改为“本行政区域内规划的城区面积”。
二、《开远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的通告》(红府登10号、2008年3月28日公布)已经2023年2月18日开远市十一届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审议批准,予以废止。
三、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3年4月6日
文章来源:开远市政府办
发布日期:2023/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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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开远市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主任会议提出的备案审查建议,经市人民政府市长签署,将《开远市养犬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中“本行政区域内的全部城区”修改为“本行政区域内规划的城区面积”。
二、《开远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的通告》(红府登10号、2008年3月28日公布)已经2023年2月18日开远市十一届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审议批准,予以废止。
三、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3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