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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红河州支持州属企业高质量发展8条措施(试行)的通知

文章来源: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3/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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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

  现将《红河州支持州属企业高质量发展8条措施(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7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红河州支持州属企业高质量发展8条措施(试行)

  为进一步深化州属企业改革,有效破解制约高质量发展的困难和问题,优化产业布局与资产结构,增强发展潜力、动力与活力,提高投融资与抗风险能力,提升盈利水平与市场竞争实力,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以下支持州属企业高质量发展的措施。

  一、支持州属企业多形式增加国家资本金。提高资本金注入比重,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的50%用于持续补充州属企业资本金;对闲置或对外出租以及州属企业长期实质性使用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依法依规以增加国家资本金形式注入企业;对州属企业持有的尚未确权的土地、附着物依法依规进行确权;对州属企业作为项目法人的政府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注入项目资本金;将从产能过剩行业退出的国有资本用于州属企业资本金补充。

  二、支持州属企业参与开发利用域内自然资源。支持州属企业与县市国企按照市场化原则,通过资产重组、股权合作、资产置换等方式开发利用,有序整合州域内土地、矿产、河道、水利等自然资源,按照“资源变资产,资产变资本,资本变资金”工作路径,优化州属企业资产结构,提升企业信用;支持州属企业实施生态修复、矿山修复、土地综合整治、高原特色现代农业园区土地一级开发、政府投资建设代建管理等项目;支持州属企业转型发展,在绿色能源、文旅康养等领域拓展新业态、新模式。

  三、支持州属企业依法获取政府特许经营权。依法依规支持州属企业获取州本级污水治理、河道疏浚、供排水管网建设运营收费、交通收费、供热、加油加气站、智慧充电桩、停车场、储能及光伏基地利用、生活垃圾或建筑垃圾处置、林业采伐等政府特许经营权。

  四、支持州属企业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对以州财政出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投资的重点项目、重大工程及管理维护服务,依法依规积极支持州属企业承接实施。清晰界定项目建设运营责、权、利边界,积极争取各项财政税收、专项债券、银行信贷的支持,匹配相应资产资源,明确政府结算时效,调动州属企业参与政府项目投资建设的积极性、主动性,形成政府、企业、银行、社会良性互动的局面,增强企业支持全州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

  五、支持合理制定州属企业公益项目政府补偿标准。坚持企业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并举的原则,落实国家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准许成本+合理收益”的补偿机制,依法依规动态合理调整公共交通、水利、绿化、市政、园区建设运营成本规章制度补偿标准,并确保及时保障到位。

  六、支持州属企业做强做优做大。州属企业及其下属各级企业,对首次进入统计联网直报名录库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予奖励20万元,其中第一年奖励10万元,第二年产值增速高于全州平均水平的,再奖励10万元,以后年度按当年州级稳增长政策措施进行奖励;对升规(升限)纳统的批零住餐企业或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享受当年规上(限上)企业培育奖补政策;对沪、深、港、北交所新上市及在新三板、云南省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州属企业,按照省、州人民政府出台的企业上市奖补政策执行;对新评定为AAA、AA+、AA主体信用等级的州属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2000万元、1000万元、100万元;对扣除补贴后集团合并年营收增量达到30亿元(含)以上且净利润增长20%(含)以上的,当年奖励集团公司300万元;州属企业及其下属各级企业,可平等享受来红河投资兴业的中央、省属、民营等企业与各地各部门签订的招商政策。

  七、防范化解州属企业金融风险。成立州级财政金融风险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及工作专班,制定州级防风化债具体工作方案,明确州属企业改革发展和防风化债的任务清单及机制保障;按照中央关于防范地方国有企事业单位“平台化”的要求,依法依规加快推进州属企业历史遗留问题排查化解进度;按照财政部“谁家的孩子谁来抱”的要求,州级统筹设立3亿元规模风险准备金,为州属企业贷款桥接提供临时应急保障,降低企业桥接融资成本,有效防范地区重大经济金融风险。

  八、健全正向激励及容错纠错机制。营造鼓励担当、容错纠错的环境,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州属企业及主要负责人给予通报表扬。鼓励干部担当作为、大胆创新,坚持“三个区分开来”,对州属企业领导人员履职过程中的失误和偏差,审视其发生背景、工作依据、决策过程、动机取向、客观结果,做到应容则容、应免则免。

  为推进支持州属企业高质量发展各项措施落实落地,州级有关部门和各县市政府要按照任务分工要求,认真履行职责,明确任务目标,量化分解任务,形成工作合力,切实抓好政策落实。由州国企改革领导小组组成督导组开展督导,对支持州属企业高质量发展措施落实情况加大督导检查,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本措施有效期3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

《红河州支持州属企业高质量发展8条措施(试行)》政策解读

  2023年7月17日,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红河州支持州属企业高质量发展8条措施(试行)》(以下简称《8条措施》)。为便于各县(市)、州级各部门贯彻落实,便于州属企业和社会公众更好了解掌握《8条措施》相关内容,现就《8条措施》起草背景、目的意义、主要内容等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省国企改革发展大会精神,聚焦“管理、发展、脱困、改革”目标,在深入开展“下沉一线、助企纾困、为民办事”实践活动基础上,坚持问题导向,结合国企改革发展实际,起草了《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州属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8条措施》,经书面和召开座谈会方式向各县(市)人民政府、26家州级有关部门、3家州属国有企业集团公司征求意见,对《8条措施》进行讨论和修改。6月18日,经第十三届红河州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审议通过,于7月17日印发了《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州属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8条措施(试行)》。

  二、目的意义

  深化州属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有效破解制约高质量发展的困难和问题,优化产业布局与资产结构,增强发展潜力、动力与活力,提高投融资与抗风险能力,提升盈利水平与市场竞争实力,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

  三、主要内容解读

  (一)支持州属企业多形式增加国家资本金。

  1.提高资本金注入比重,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的50%用于持续补充州属企业资本金。

  2.对闲置或对外出租以及州属企业长期实质性使用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依法依规以增加国家资本金形式注入企业。

  3.对州属企业作为项目法人的政府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注入项目资本金。产能过剩行业退出的国有资本用于州属企业资本金补充。

  (二)支持州属企业参与开发利用域内自然资源。

  1.支持州属企业与县市国企按照市场化原则,通过资产重组、股权合作、资产置换等方式开发利用,有序整合州域内土地、矿产、河道、水利等自然资源。

  2.支持州属企业实施生态修复、矿山修复、土地综合整治、高原特色现代农业园区土地一级开发、政府投资建设代建管理等项目。

  3.支持州属企业转型发展,在绿色能源、文旅康养等领域拓展新业态、新模式。

  (三)支持州属企业依法获取政府特许经营权。

  依法依规支持州属企业获取州本级污水治理、河道疏浚、供排水管网建设运营收费、交通收费、供热、加油加气站、智慧充电桩、停车场、储能及光伏基地利用、生活垃圾或建筑垃圾处置、林业采伐等政府特许经营权。

  (四)支持州属企业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对以州财政出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投资的重点项目、重大工程及管理维护服务,依法依规积极支持州属企业承接实施。

  (五)支持合理制定州属企业公益项目政府补偿标准。

  动态合理调整公共交通、水利、绿化、市政、园区建设运营成本规章制度补偿标准,并确保及时保障到位。

  (六)支持州属企业做强做优做大。

  1.对州属企业及其下属各级企业首次进入统计联网直报名录库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予奖励20万元,其中第一年奖励10万元,第二年产值增速高于全州平均水平的,再奖励10万元,以后年度按当年州级稳增长政策措施进行奖励。

  2.对升规(升限)纳统的批零住餐企业或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享受当年规上(限上)企业培育奖补政策。

  3.对沪、深、港、北交所新上市及在新三板、云南省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州属企业,按照省、州人民政府出台的企业上市奖补政策执行。

  4.对新评定为AAA、AA+、AA主体信用等级的州属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2000万元、1000万元、100万元。

  5.对扣除补贴后集团合并年营收增量达到30亿元(含)以上且净利润增长20%(含)以上的,当年奖励集团公司300万元。

  6.州属企业及其下属各级企业,可平等享受来红河投资兴业的中央、省属、民营等企业与各地各部门签订的招商政策。

  (七)防范化解州属企业金融风险。

  按照财政部“谁家的孩子谁来抱”的要求,州级统筹设立3亿元规模风险准备金,为州属企业贷款桥接提供临时应急保障,降低企业桥接融资成本。

  八、健全表彰激励及容错纠错机制。

  1.营造鼓励担当、容错纠错的环境,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州属企业及主要负责人给予表彰奖励。

  2.坚持“三个区分开来”,对州属企业领导人员履职过程中的失误和偏差,审视其发生背景、工作依据、决策过程、动机取向、客观结果,做到应容则容、应免则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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