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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红河州卫生健康委员会等三个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

文章来源: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3/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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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财政局:

  《关于审议红河州卫生健康委员会等三个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请示》(红财发﹝2023﹞33号)(以下简称请示)收悉,经十三届州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州卫生健康委按请示附表将新冠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购置的11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及高通量基因分析系统、执法记录仪等2178件资产无偿划转至州第一人民医院、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州第四人民医院(原州传染病医院)、州第三人民医院、州中心血站、州卫生健康综合监督中心、州妇幼保健院及十三个县市。账面原值6,185.32万元,累计折旧1,097.50万元,账面净值5,087.82万元。

  二、原则同意州第一人民医院按请示附表将不适应新院区发展的6701件资产作报废、报损、无偿划转、核销处置。账面原值2,250.97万元,累计折旧2,119.89万元,账面净值131.08万元。

  三、原则同意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请示附表将原州人民防空办公室名下土地房屋构筑物、通信卫星配套设备、车辆等94件资产,无偿划转至州发展改革委。账面原值4,235.96万元,累计折旧854.88万元,账面净值3,381.08万元。

  四、请州财政局按批复复函以上三家单位,并督促单位按政策规定办理资产移交、产权变更、资产报废、核销等工作。

  2023年6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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