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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绿春县沿边居民生活补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来源: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3/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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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河镇、半坡乡、骑马坝乡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绿春县沿边居民生活补助管理办法》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绿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5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绿春县沿边居民生活补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巩固边防,改善边境地区民生,提高党和政府的凝聚力、向心力,促进边境地区稳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大边民支持力度促进守边固边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7〕53号)、《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大边境居民支持力度促进守边固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办发〔2018〕9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深入实施兴边富民工程改善沿边群众生产生活条件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云政办发〔2018〕76号)、《中共红河州委办公室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大边境居民支持力度促进守边固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红办发〔2018〕10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享受沿边生活补助的居民,要自觉参加巡边、守边、固边、维护边境安全和稳定。

  第二章 沿边居民生活补助对象、范围和标准

  第三条 享受沿边生活补助的范围是指绿春县平河镇、骑马坝乡、半坡乡中迁入和居住满6个月的抵边行政村居民,对象是指户口在抵边行政村有固定住所的居民(含农转城居民)。

  第四条 以下人员不纳入边民补助范围:

  (一)国家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在编工作人员(含离退休人员);

  (二)正在服刑人员和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人员;

  (三)当年的社区矫正对象、严重违反村规民约规定的、刑满释放后未回乡办理有关手续且实际居住不满半年以上的;

  (四)组织、煽动、参与群众非法聚集、闹事或群众越级上访的。

  第五条 家庭成员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整户当年边民补助申报资格,若当年补助已发放的,取消次年边民补助申报资格:

  (一)不积极履行守边护边固边义务、响应国家和地方政府号召或部署、参加边境应急防控、巡防工作;

  (二)参与非法宗教和邪教组织活动;

  (三)在国(边)境上私开通道、便道或破坏界碑、界桩;

  (四)不支持、不配合各级党委政府出台的重大决策部署,反对、不服从安排,有抵触行为的;

  (五)恶意造谣、编排、损毁党的形象,不维护党和国家形象、利益的。

  按照村网格化管理工作的要求,每个网格内出现2户以上违反前款规定的,取消整个网格内户数的边民补助申报资格。村民小组有3户以上或当年村小组内连续发生两起以上违反前款规定的,则取消整个小组村民的补助申报资格。行政村内有10户以上村民违法一次或当年行政村内连续发生3起以上违反前款规定的,则取消整个行政村村民的补助申报资格。

  同时,为激发广大边民积极履行守边护边固边义务,保障自身权益,鼓励边民对涉边犯法行为进行举报,对举报家庭成员、同小组村民或同行政村村民违法行为且查实的,除享受地方政府规定的其他举报奖励外,举报人或举报户可保留边民申报资格。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整个网格当年边民补助申报资格。

  (一)组织、运送他人或本人偷越国(边)境,容留非法入境外籍人员;

  (二)利用国(边)境走私、运输、贩卖货物或毒品;

  (三)为他人从事边境违法行为提供帮助;

  (四)利用国(边)境从事其他违法活动;

  (五)家庭成员被国家判处间谍罪、叛国罪等危害国家安全的罪名的。

  第七条 沿边居民生活补助的标准:

  (一)边境一线农村居民每人每年补助不低于2500元;

  (二)在抵边行政村居住的居民每人每年补助不低于1000元(不含边境一线农村居民);

  (三)中越边境雷区封禁区一线边境居民按照每人每年500元发放薪炭补助;

  (注:当年6月30日前死亡人员按月计发放沿边居民生活补助和薪炭补助。)

  补助标准若有变化,将按照省级下达的年度发放补助标准执行。

  第三章 沿边居民生活补助对象认定程序

  第八条 符合条件的农村居民家庭应以户为单位,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沿边居民生活补助申请。

  沿边居民生活补助对象认定程序如下:

  (一)申请。边境乡镇农村居民家庭成员(含当年7月1日之前出生的新生婴儿)以户为单位提出沿边居民生活补助申请,如实填写《绿春县沿边居民生活补助申请审批表》。申请人应提交户口本、身份证及“社保卡”复印件;刑满(刑拘)被释放人员提供司法部门的证明材料原件;嫁(含入赘)到其他边境村的,只能在嫁(含入赘)入地申请,不得重复申请;本人对所提供的资料真实性负责;边境乡镇所辖行政村负责代收集相关材料转交乡镇社会事务办公室汇总。

  (二)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履行审核主体责任,应组成工作组对申请农户进行入户调查,经调查认定符合条件的,应将申请补助人员(含姓名、补助金额等)有关信息在村民委员会所在地和相应的自然村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申请人对公示有异议的,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复核申请,乡镇政府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入户调查、审查、公示和报送有关材料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上报公示无异议的《绿春县沿边居民生活补助花名册》、《绿春县沿边居民定补资金发放情况表》给县民政局备案。

  (三)核准。县民政局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上报备案的边民补助材料后,应组织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审计局、县人武部等部门人员,按照每个乡镇至少抽查1个行政村和2个自然村的范围进行核查,形成核查认定报告,报县人民政府核准后下拨资金。

  第四章 沿边居民生活补助资金来源及发放

  第九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农村沿边居民生活补助所需资金由县财政局从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中安排。

  第十条 边民补助发放统计、审批由乡镇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县民政局要加强对乡镇边民补助统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公安局要配合提供户籍人口数据查询等相关工作。要加强基础管理,强化边民认定、造册和信息化管理,确保应享受边民补助人数准确。严格执行补助标准和范围,严格发放程序,确保发放对象精准、政策执行标准。

  第十一条 边民生活补助按年发放,县民政局负责向县人民政府申请核拨补助资金,按时足额发放。补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五章 组织和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边民生活补助实行动态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强与当地派出所等部门联系,及时了解掌握农村居民家庭变化情况,对已不再符合条件的农村居民,应按规定停发其沿边居民生活补助;对符合条件的新增人员,应及时审核审批,按规定发放沿边居民生活补助。

  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做好符合享受沿边居民生活补助条件的农村居民的审核上报工作,确保按时足额发放沿边居民生活补助。

  第十四条 县民政局负责及时拨付沿边居民生活补助资金,对资金使用负有监管责任。

  第十五条 沿边居民生活补助所需资金的拨付、发放,应接受同级监察、审计、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十六条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沿边居民生活补助资金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并收回已发放的资金。

  第十七条 严禁贪污、截留、挤占、挪用、私分沿边居民生活补助资金,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县纪委监委或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民政局、财政局、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2021年8月22日印发的《绿春县沿边居民生活补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绿政办发〔2021〕34号)相应废止。

  附件:1.绿春县沿边居民生活补助申请表

        2.绿春县沿边居民生活补助花名册

        3.绿春县沿边居民生活补助人口数据统计表

        4.绿春县沿边居民生活补助发放情况表

        5.绿春县沿边居民生活补助范围(共48个自然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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