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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州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文章来源:红河州政府办

发布日期:2022/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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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

  《红河州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2年6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红河州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组成

  2.2 指挥部职责

  2.3 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2.4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第三章 监测预警

  3.1 监测预报

  3.2  气象灾害预警

  第四章 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

  4.2 响应级别及启动

  4.3 分部门应急响应

  4.4 分灾种应急响应

  4.5 现场处置

  4.6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7 信息公布和报道

  4.8 应急终止或解除

  第五章 恢复与重建

  5.1 制定规划和组织实施

  5.2 调查评估

  5.3 征用补偿

  5.4 灾害保险

  第六章 应急保障

  6.1 通信与交通保障

  6.2 物资与装备保障

  6.3 技术储备与队伍保障

  6.4 资金保障

  第七章 预案管理

  7.1 表彰与责任追究

  7.2 预案修订与完善

  7.3 预案解释部门

  7.4 发布实施日期

  第八章 附则

  8.1 红河州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响应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建立健全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机制,提高气象灾害防范与处置能力,最大限度预防或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全州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可靠保障。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云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云南省气象条例》《云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云南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云南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红河州气象条例》《红河州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红河州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红河州范围内暴雨、暴雪、寒潮、低温冷害、干旱、霜冻等气象灾害事件的防范和应对。

  因气象因素引发的水旱灾害、山洪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险等其他次生灾害的处置,适用有关应急预案的规定。

  1.4 工作原则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原则,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处置工作的首要任务,全面加强应对气象灾害的体系建设,最大限度减少灾害损失。

  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努力实现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从应对单一灾种向综合气象防灾减灾转变,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

  坚持依法规范、协调有序,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职责,做好气象灾害的防范应对工作。建立协调配合和资源共享机制,使气象灾害应对工作更加规范有序。

  强化军地协同、社会联动,充分依靠和发挥驻州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在应对气象灾害中的作用,在紧急情况下调动全社会力量,共同完成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坚持分级管理、属地为主,根据灾害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和影响,对气象灾害的应急响应实施分级管理。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本地区气象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组成

  成立州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全州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长由州人民政府分管气象工作副州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州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州气象局局长担任,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州气象局,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主任由州气象局分管副局长兼任。

  成员单位:州委宣传部,州气象局、州应急局、州发展改革委、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教育体育局、州公安局、州财政局、州自然资源规划局、州生态环境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交通运输局、州农业农村局、州水利局、州商务局、州文化和旅游局、州卫生健康委、州广电局、州林草局、州粮食和储备局、蒙自军分区、武警红河州支队、州消防支队、省水文水资源局红河分局、银保监局红河分局、云南电网红河供电局。

  各县市人民政府相应成立本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构。

  2.2 指挥部职责

  负责组织领导、指挥协调全州气象灾害防御和救助工作,研究解决抢险救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检查指导州级有关部门及各县市的气象灾害防御和救助工作。

  2.3 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负责传达指挥部的指令和命令;按照指挥部指令和命令启动、解除应急响应命令;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专家开展天气形势会商研判,分析灾害发展趋势并进行影响评估,为指挥部提供决策依据;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4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州委宣传部:负责气象灾害防御及抢险救灾宣传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新闻发布,做好网上舆论引导。

  州气象局:负责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及时制作、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并提出有关防御建议;开展气象灾害综合分析和评估,为启动和终止气象灾害应急响应、组织抢险救灾提供决策依据;负责实施增雨、防雹等人工影响天气应急作业。

  州应急局:组织协调气象灾害防御及灾害应急期、过渡期的救助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开展灾害性天气形势会商;协调广电、广播和融媒体中心及时插播和滚动播报气象预警信息;负责将气象灾害预警信息转发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和山洪灾害监测人员;组织督查县市灾情收集、核查、汇总、上报、损失评估和救灾捐赠工作;组织协调重要生活类应急救灾物资的调拨和紧急配送,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开展因灾损毁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及时向州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供灾情信息,统一发布灾情。负责灾区安全生产工作监督管理、指导,重点加强水电站、矿山、尾矿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工矿商贸行业等重要工程设施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范气象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组织、协调、监督、指导防汛防旱工作。

  州发展改革委:负责提出州级重要物资储备规划、储备品种目录和动用政府物资储备建议,落实有关动用计划和指令;积极争取和安排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并监督实施。

  州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应急物资生产调运,做好执行保障工作;指导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综合储备管理;负责组织通信机构实施应急通信保障。

  州教育体育局:负责教育系统内部气象预警信息传播工作;组织做好校园气象灾害风险隐患排查;根据避险需要适当调整教学秩序,安排各级各类学校适当停课或调整上学、放学时间,确保在校人员安全;负责将气象防灾减灾知识列入中小学教育体系。

  州公安局:负责维护灾区社会稳定、交通疏导和交通管制工作。

  州财政局:负责应急救灾资金筹集、拨付、管理和监督;协同有关部门向上级有关部门申请救灾补助资金。

  州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及时将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递到各级地质灾害防治管理人员和巡防员,并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组织做好地质灾害气象风险等级监测预警工作,会同州气象局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

  州生态环境局:负责做好气象灾害引发的次生环境污染监测工作,尽可能控制灾害对环境造成的污染、破坏等影响;指导灾区消除环境污染带来的危害。

  州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保障市政道路通畅,做好市政基础设施气象灾害防范和抢险应急处置工作,根据职能做好城市防洪排涝建设和应急工作。负责指导和督促各县市在城市危险路段、建筑工地附近挂出警示标志,并按照规定开展值守。

  州交通运输局:负责将气象灾害预警信息转发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公路经营管理养护单位及交通运输重点项目建设单位,督促行业各单位做好气象灾害防范应对工作;指导县市交通运输部门组织开展农村公路抢险保通工作;指导县市交通运输部门做好城市公共交通(含轨道交通)极端灾害天气防范应对工作及车船防灾避险工作;负责抢修损毁道路和调度抢险救灾应急运输车辆和船舶运送抢险物资;负责向被困高速公路的车辆及人员提供必要应急救援;负责协助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实施普通公路应急救援和抢险保通工作。

  州农业农村局:负责将气象灾害预警信息转发各级农业减灾综合管理部门;负责部署和指导农业生产各项防御气象灾害工作;及时了解和掌握农作物受灾情况;负责灾后农业救灾恢复生产技术指导;组织农民开展生产自救。

  州水利局:按照部门职责做好气象灾害应对,会同州气象局开展中小河流洪水和山洪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制定和实施水利设施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及时抢修农村供水设施,保障城乡生产生活用水需求;负责水工程安全的监督管理及水资源调配。

  州商务局:负责协调米、油、蛋、肉等重要生活必需品及成品油的货源组织、调运、供应工作;督促指导主要应急保供超市增加生活必需品库存,及时做好补货、充实货架,同时督促商场超市张贴告示及设立告示牌,做好消费疏导;收集掌握主要应急保供生活必需品进货情况、库存情况;公布生活必需品市场运行情况;做好与超市库存、供需及调运联络工作。

  州文化和旅游局:负责确保全州文化旅游场所和文化旅游活动应急预案中含有防御气象灾害的应急措施;配合气象部门及时向游客发布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协调有关部门对因灾滞留景区内的游客和工作人员实施救援工作。

  州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灾区医疗救援和卫生防疫工作。

  州广电局:负责指导广播、电视等媒体及时播报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组织抗灾救灾工作宣传报道和气象灾害防御、自救互救有关知识的宣传;做好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恢复工作。

  州林草局:负责将气象灾害预警信息转发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和护林巡防人员;负责制定和实施林木及林业设施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及时了解和掌握林业受灾情况;负责部署和指导林业各项防御气象灾害及森林防火工作,组织专家对受灾森林及林业设施进行评估和恢复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帮助、指导林农灾后恢复重建。

  州粮食和储备局:负责在气象灾害期间保障粮库安全;负责向灾区提供基本生活所需粮、油的储运、调配等保障工作。

  蒙自军分区: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所辖部队、民兵参加抢险救灾、营救群众、转移物资等任务,协助当地公安部门维护抢险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

  武警红河州支队: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所辖武警部队参加抢险救灾、营救群众、转移物资等任务,协助当地公安部门维护抢险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

  州消防支队: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所辖队伍参加抢险救灾、营救群众、物资转移等任务;协助当地公安部门维护抢险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

  省水文水资源局红河分局:做好实时水情信息报送。

  银保监局红河分局:做好有关保险理赔和给付的监管。

  云南电网红河供电局:负责红河电网电力设施、设备的抢修工作;负责保障居民用电及工农业生产用电需要。

  第三章 监测预警

  3.1 监测预报

  3.1.1 监测预报系统建设

  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加大对气象灾害监测预报系统建设的投入,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快对气象雷达监测网、气象垂直观测系统、应急保障移动气象监测预报系统、乡镇及灾害易发区自动气象站等设备的建设,优化加密观测站网,增加观测要素,完善气象灾害监测系统,提高对气象灾害及其衍生、次生灾害的综合监测能力。

  气象部门要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预测预报系统,加强对灾害性天气事件的会商分析,做好灾害性、关键性、转折性重大天气预报和趋势预测。

  3.1.2  灾害普查

  各级人民政府要支持气象部门建立和完善以社区、村镇为基础的气象灾害调查收集网络。气象部门要组织好气象灾害普查、风险评估和风险区划工作,牵头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

  3.1.3  信息共享

  气象部门及时发布气象灾害监测预报信息,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向气象部门提供有关水情、灾情、险情等的监测信息。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气象及其衍生、次生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联动机制,实现有关灾情、险情等信息实时共享。

  3.2  气象灾害预警

  3.2.1 预警级别

  气象部门根据对各类气象灾害的发展态势,综合预评估分析确定预警级别。预警级别分为四级,分别用红、橙、黄、蓝4种颜色标示,红色级为最高级别,具体按照州气象台灾害预警标准进行发布。

  3.2.2 发布规定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遵循“归口管理、统一发布、快速传播”的原则,由气象部门负责制作并按照预警级别分级发布,其他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制作和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鼓励社会公众、企事业单位规范传播预警信息,并对发布传播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内容包括气象灾害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3.2.3  发布途径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收到气象预警信息后,应当利用各部门现有传播渠道,及时向下属机构和社会公众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对发布的暴雨橙色(及以上等级)、寒潮橙色(及以上等级)等高级别气象灾害预警,由电视台、电台、通信运营商,根据州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指令,及时进行插播、滚动播报或全网发布预警信息。

  各县市、乡镇人民政府要推进应急广播系统、公共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等建设,畅通边远地区预警信息发布渠道,扩大预警信息覆盖面。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3.2.4 预警解除

  经综合分析研判,气象条件不再造成灾害影响时,按照“谁发布、谁解除”的原则,由预警信息发布单位宣布解除预警,适时终止有关措施。

  第四章 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

  气象灾害发生后,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收集、汇总本部门气象灾害发生、发展及造成的损失等灾害信息,并及时将灾害信息上报指挥部办公室、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

  4.2 响应级别及启动

  按照气象灾害种类、程度和范围,应急响应级别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 级(一般)4个等级。

  气象灾害预警发布后,或者气象灾害已经在本州行政区域造成重大影响时,指挥部办公室应迅速组织有关专家分析研判,对气象灾害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向指挥部提出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的建议,由指挥部作出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的决定,根据处置需要,可做出提升或降低相应级别的决定。启动、变更、终止Ⅰ级、Ⅱ级应急响应,由指挥长或其授权人宣布启动、变更、终止应急响应命令。启动、变更、终止Ⅲ级、Ⅳ级应急响应,由副指挥长或其授权人宣布启动、变更、终止应急响应命令。

  按照不同气象灾害种类及其响应级别,受影响的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进入应急响应状态。

  当同时发生2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分别发布不同预警级别时,按照最高预警级别启动应急响应。当同时发生2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均没有达到预警标准,但可能或造成损失和影响时,根据不同程度损失和影响在综合评估基础上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4.3 分部门应急响应

  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的命令,启动相应预案,按照本部门有关预案和职责分工,指导、协助受影响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各项防灾救灾应急处置工作。

  气象部门进入应急响应状态,加强天气监测,组织专题会商,根据灾害性天气发生、发展情况,随时更新预报预警并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据各地、各部门的需求,提供专门气象应急保障服务。

  应急、发改、工信、民政、自然资源、住建、交通、农业农村、水利、商务、卫健、林草、电力等部门按照有关预案,做好气象灾害及其衍生灾害的防御、保障、救助等工作。新闻宣传、教育、住建、旅游、广电等部门做好有关行业领域协调、配合工作。武警部队、消防救援队伍以及民兵预备役、地方群众抢险队伍等协助做好抢险救援工作。

  4.4 分灾种应急响应

  启动应急响应后,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值班,密切监视灾情,针对不同气象灾害种类及其影响程度,采取应急响应措施和行动。新闻媒体按要求随时播报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及应急处置有关措施。

  4.4.1 暴雨

  气象部门及时发布暴雨预警,加强与应急、自然资源、水利等部门的会商,适时启动移动和加密气象观测,做好递进式预报服务。

  应急管理部门组织做好暴雨灾害及引发次生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自然资源、水利部门视情况进入相应应急响应状态,及时启动相应预案;组织开展防洪调度、堤防水库工程巡护查险、防汛抢险工作,提出避险转移建议和指导意见;及时查明地质灾害发生原因、影响范围等情况,提出应急治理措施,减轻和控制地质灾害灾情。

  住建等部门检查及清理城市、镇区所属排水系统,保障排水管网畅通,做好内涝防御准备。

  教育部门根据预警信息,指导督促幼儿园、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做好停课等应急准备。

  体育、旅游管理部门加强户外体育活动和旅游活动管理,必要时停止受影响区域一切户外活动。

  电力部门加强电力设施检查和电网运营监控,及时排除危险、排查故障。

  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对受灾地区和救援通道实行交通引导或管制,必要时采取公共交通停运、封闭等措施。

  农业农村、林草部门针对农业林业生产制定防御措施,指导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

  有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4.4.2 暴雪

  气象部门及时发布暴雪预警,适时增加预报发布频次。

  应急管理部门组织做好暴雪应急处置工作。

  公安部门加强交通秩序维护,疏导行驶车辆,必要时关闭易发生交通事故积雪路段。

  交通运输部门及时发布路况信息,提醒上路车辆驾驶人员做好防滑措施;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做好道路清扫和积雪融化工作,保障道路通行安全。

  电力部门加强电力调配、设备巡查养护;做好电力设施设备覆冰应急处置工作。

  住建、水利等部门指导供水系统落实防范措施。

  卫健部门采取措施保障医疗卫生服务正常开展,并组织做好伤员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

  住建部门组织城镇危房排查,并提出业务意见建议。

  农业农村部门制定并指导实施农作物、水产养殖、畜牧业防护措施。

  有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4.4.3 寒潮、低温冷害、霜冻

  气象部门及时发布寒潮、低温冷害、霜冻预警,适时加密监测预报,及时对寒潮、低温冷害、霜冻影响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

  应急管理部门组织做好寒潮、低温冷害、霜冻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做好救灾御寒物资准备工作,为转移安置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公安部门做好道路结冰路段交通疏导工作;必要时,关闭易发生交通事故的路段。

  交通运输部门提醒做好车辆防冻措施,根据道路结冰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组织力量或采取措施做好道路清扫和除冰工作。

  农业农村部门指导果农、水产养殖户、林农、菜农采取防寒和防冻措施,做好农作物、牲畜、家禽和水生动物防寒保暖工作。

  林草部门对树木、花卉等采取防寒措施。

  卫健部门加强低温强降温有关疾病防御知识宣传教育,并组织做好医疗救治工作。

  供电、供水、供气等单位加强设备巡查、养护和故障排查、抢修工作。

  有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4.4.4 干旱

  气象部门及时发布干旱预警,适时加密监测预报;加强与有关部门会商,评估干旱影响;适时组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应急管理部门组织做好干旱应急处置、物资调配等工作。

  农业农村、林草部门指导农牧户、林业生产单位采取管理和技术措施,减轻干旱影响;加强监控,做好森林草原火灾预防和扑救准备工作。

  水利部门负责加强旱情、墒情监测分析,合理调度水源,组织实施抗旱减灾等方面的工作。

  卫健部门负责采取措施,防范和应对旱灾导致的食品和饮用水卫生安全问题所引发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生态环境部门加强监控,督查有关企业减少污染物排放;确保水环境、特别是饮用水水源的安全,防止污染事故发生。

  有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4.5 现场处置

  气象灾害现场应急处置由灾害发生地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各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包括组织营救、伤员救治、疏散撤离和妥善处置受到灾害威胁的人员,及时上报灾情和人员伤亡情况,分配救援任务,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的行动,查明并及时组织力量消除衍生灾害,组织公共设施抢修和援助物资的接收与分配等。

  4.6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气象灾害发生地各级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可根据气象灾害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气象灾害突发事件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

  气象灾害发生后,灾区各级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各方面力量抢救人员,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和互救,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志愿者等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形成群策群防群控队伍体系;邻近县市、乡镇人民政府根据灾情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

  鼓励和引导自然人、法人、单位和社会组织(包括国际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捐赠和志愿援助服务等活动。审计监察部门对捐赠资金与物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4.7 信息公布和报道

  气象灾害信息公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灾情公布由应急等部门按照规定办理。

  信息公布形式主要包括权威发布、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信息公布内容主要包括气象灾害种类及其衍生、次生灾害的监测和预警,灾中或灾后的灾害评估,因灾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灾害救援情况等。

  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报道的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必须是来源于统一发布的信息。

  4.8 应急终止或解除

  经评估,短期内灾害影响不再扩大或已减轻,气象部门发布灾害预警降低或解除信息,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或部门宣布降低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响应。

  第五章 恢复与重建

  5.1 制定规划和组织实施

  受灾地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尽快组织恢复被损毁的民居,学校、医院等公益设施,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供排水、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使受灾地区早日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5.2 调查评估

  灾害发生地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及气象灾害的起因、性质、影响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对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提出改进措施。灾情核定由各级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

  灾害结束后,灾害发生地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应将调查评估结果与应急处置工作情况报送上级政府。特别重大灾害的调查评估结果与应急工作情况应逐级上报,并由州人民政府将调查评估结果报告省人民政府。

  5.3 征用补偿

  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归还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造成损失或无法归还的,应按照有关规定采取适当方式给予补偿或作其他处理。

  5.4 灾害保险

  鼓励公民积极参加气象灾害事故保险。保险机构应当根据灾情,主动办理受灾人员和财产保险理赔事项。保险监管机构依法做好灾区有关保险理赔和给付监管。

  第六章 应急保障

  6.1 通信与交通保障

  通信部门应以公用通信网为主体,建立跨部门、跨地区气象灾害应急通信保障系统。灾区通信管理部门应及时采取措施恢复遭破坏的通信线路和设施,确保灾区通信畅通。

  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完善抢险救灾、灾区群众安全转移所需车辆、船舶应急运力调配预案,保障灾区群众安全转移和抢险救灾人员物资运输。

  公安部门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维护灾区治安。

  6.2 物资与装备保障

  工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抢险救灾需要的救援装备、医药和防护用品等工业品生产和调运协调工作。

  应急部门加强生活类救灾物资储备,完善应急采购、调运机制,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

  农业农村、林草部门做好救灾备荒种子储备、调运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农业、林业救灾物资、生产资料的储备、调剂和调运工作。

  各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及其防灾减灾部门应按照规范储备重大气象灾害抢险物资,并做好生产流程和生产能力储备有关工作。

  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加大对气象应急设备的投入,确保现场应急气象保障服务工作正常开展。

  6.3 技术储备与队伍保障

  气象部门组织有关业务、科研单位开展气象灾害预警、预测和应急处置技术研究,做好气象灾害应急技术储备。

  各级政府要加强气象灾害应急队伍建设。要组织村干部和有经验的人员组建气象灾害应急队伍,主要任务是接收和传达预警信息,收集并向有关方面报告灾害性天气实况和灾情,做好气象灾害防范的科普知识宣传工作,参与本社区、村镇气象灾害防御方案的制定以及应急处置和调查评估等工作。

  6.4 资金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筹安排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所需资金。应急费用使用根据有关规定执行。

  州级财政对达到《红河州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响应等级的灾害,根据灾情及云南省自然灾害救助标准,安排相应救灾资金。

  第七章 预案管理

  7.1 表彰与责任追究

  对在气象灾害应急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依照国家和省州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因参与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对在气象灾害应急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追责问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7.2 预案修订与完善

  预案实施后,随着应急救灾有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工作发生变化,或者应急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和出现新情况,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应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县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根据本预案,制定本地、本部门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7.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制定与解释。

  7.4 发布实施日期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2年11月2日印发的《红河州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红政办发〔2012〕172号)同时废止。

  第八章 附则

  8.1 红河州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响应标准

  8.1.1 Ⅰ级应急响应

  当云南省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或云南省气象局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红河州处于响应范围内,可视情况启动Ⅰ级应急响应;或者达到以下分灾种标准时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暴雨:当红河州气象台发布暴雨红色预警,且预计未来24小时,以上所述预警区内的大部地区仍将达到暴雨红色预警标准;或者所述天气已经出现,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暴雨可能或已经引发大面积城乡渍涝,对交通、铁路、通讯及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特别重大影响;

  1个流域发生特大洪水;

  2个流域同时发生大洪水;

  红河、南盘江干流等重要河段堤防发生决口;

  重点中型水库发生垮坝。

  暴雪:当红河州气象台发布暴雪红色预警,且预计未来24小时,以上所述预警区的大部地区仍将达到暴雪红色预警标准;或者所述天气已经出现,且已经导致交通、铁路、航空、电力、通讯受到特别重大影响,牧区牲畜安全受到特别重大威胁。

  寒潮:当红河州气象台发布寒潮红色预警,且预计未来24小时,以上所述预警区的大部地区仍将达到寒潮红色预警标准;或者所述天气已经出现,且已经对牲畜、家禽和热带、亚热带等经果林及有关农作物造成特别重大损失。

  低温冷害:当红河州气象台发布降温、倒春寒等低温天气预报,预计2个及以上县市大部地区,可能出现对当季主要农作物和经济作物产量形成有特别重大影响,较常年同期异常偏低的持续低温天气,或者所述地区范围内已经出现此类天气并可能持续,可能或者已经导致重大减产。

  干旱:当9个及以上县市大部地区综合气象干旱等级已经达到特重旱等级,且预计未来7天及以上,干旱仍将持续或干旱范围进一步发展,已经造成5个以上县市发生特大干旱。

  霜冻:当红河州气象台发布霜冻预报,预计48小时内,6个及以上县市大部地区将出现地面最低温度降到-2℃以下,可能对当季主要作物产量形成、热带和亚热带作物安全越冬产生特别重大影响的霜冻天气;或者所述天气已经出现且仍将持续2天及以上,可能或已经对当季作物产量形成、热带和亚热带作物安全越冬产生特别重大影响,并将造成重大减产。

  8.1.2 Ⅱ级应急响应

  当云南省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或云南省气象局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红河州处于响应范围内,可视情况启动Ⅱ级应急响应;或者达到以下分灾种标准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暴雨:当红河州气象台发布暴雨红色预警,且预计未来24小时内,所述预警区内的大部地区仍将达到暴雨红色预警标准;或者所述天气已经出现,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暴雨可能或已经引发城乡渍涝,对交通、铁路、通讯及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重大影响;

  1个流域发生大洪水;

  红河、南盘江干流等一般河段及主要支流堤防发生决口;

  2个及以上县市多个乡镇发生严重洪涝灾害;

  中型水库发生垮坝。

  暴雪:当红河州气象台发布暴雪红色预警,且预计未来24小时内,所述预警区的大部地区仍将达到暴雪红色预警标准;或者所述天气已经出现,且已经导致交通、铁路、航空、电力、通讯受到重大影响,牲畜安全受到重大威胁。

  寒潮:当红河州气象台发布寒潮红色预警,且预计未来24小时内,所述预警区的大部地区仍将达到寒潮红色预警标准;或者所述天气已经出现,且已经对牲畜、家禽和热带、亚热带等经果林及有关农作物造成重大损失。

  低温冷害:当红河州气象台发布降温、倒春寒等低温天气预报,预计2个及以上县市大部分地区可能出现对当季主要农作物和经济作物产量形成有重大影响,较常年同期异常偏低的持续低温天气,或者所述地区范围内已经出现此类天气并可能持续,可能或者已经导致严重减产。

  干旱:当6—8个县市大部地区综合气象干旱等级已经达到特重旱等级,且预计未来7天及以上,干旱仍将持续或干旱范围进一步发展,已经造成2个以上县市发生严重干旱。

  霜冻:当红河州气象台发布霜冻预报,预计48小时内,3—5个县市大部地区将出现地面最低温度降到-2℃以下,可能对当季主要作物产量形成、热带和亚热带作物安全越冬产生重大影响的霜冻天气;或者所述天气已经出现且仍将持续2天及以上,可能或已经对当季作物产量形成、热带和亚热带作物安全越冬产生重大影响,并将造成严重减产。

  8.1.3 Ⅲ级应急响应

  当云南省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或云南省气象局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红河州处于响应范围内,可视情况启动Ⅲ级应急响应;或者达到以下分灾种标准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暴雨:当红河州气象台发布暴雨橙色预警,且预计未来24小时,以上所述预警区内的大部地区仍将达到暴雨橙色预警标准或未来24小时内所述预警区内的部分地区将达到暴雨红色预警标准;或者所述天气已经出现,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暴雨可能或已经引发城乡渍涝,对交通、铁路、通讯及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较大影响;

  1个及以上县市发生洪涝灾害;

  1个及以上县市发生较大洪水;

  红河、南盘江等干流堤防出现重大险情;

  中型水库出现严重险情或小型水库发生垮坝。

  暴雪:当红河州气象台发布暴雪橙色预警,且预计未来24小时,以上所述预警区的大部地区仍将达到暴雪橙色预警标准或未来24小时内所述预警区的大部地区将达到暴雪红色预警标准;或者所述天气已经出现,且已经导致交通、铁路、航空、电力、通讯受到较大影响,牲畜安全受到较大威胁。

  寒潮:当红河州气象台发布寒潮橙色预警,且预计未来24小时,以上所述预警区的大部地区仍将达到寒潮橙色预警标准或未来24小时内所述预警区的大部地区将达到寒潮红色预警标准;或者所述天气已经出现,且已经对牲畜、家禽和热带、亚热带等经果林及有关农作物造成较大损失。

  低温冷害:当红河州气象台发布降温、倒春寒等低温天气预报,预计2个及以上县市大部地区可能出现对当季主要农作物和经济作物产量形成有较大影响,较常年同期偏低的持续低温天气,或者所述地区范围内已经出现此类天气并可能持续,可能或者已经导致较大减产。

  干旱:当2—5个县市大部地区综合气象干旱等级已经达到特重旱等级,且预计未来7天及以上,干旱仍将持续或干旱范围进一步发展,已经造成2个及以上县市同时发生中度以上的干旱灾害,3个以上城市正常供水受到较大影响。

  霜冻:当红河州气象台发布霜冻预报,预计48小时内,2个县市大部地区将出现地面最低温度降到-2℃以下,可能对当季主要作物产量形成、热带和亚热带作物安全越冬产生较大影响的霜冻天气;或者所述天气已经出现且仍将持续2天及以上,可能或已经对当季作物产量形成、热带和亚热带作物安全越冬产生较大影响,并将造成较大减产。

  8.1.4 Ⅳ级应急响应

  当云南省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或云南省气象局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红河州处于响应范围内,可视情况启动Ⅳ级应急响应;或者达到以下分灾种标准时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暴雨:当红河州气象台发布暴雨橙色预警,且预计未来24小时内,所述预警区内的大部地区仍将达到暴雨橙色预警标准;或者所述天气已经出现,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暴雨可能或已经引发城乡渍涝,对交通、铁路、通讯及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一定影响;

  1个及以上县市发生一般洪水;

  红河、南盘江等干流堤防出现险情;

  中型水库出现险情。

  暴雪:当红河州气象台发布暴雪橙色预警,且预计未来24小时内,所述预警区内的大部地区仍将达到暴雪橙色预警标准;或者所述天气已经出现,且已经导致交通、铁路、航空、电力、通讯受到一定影响,牲畜安全受到威胁。

  寒潮:当红河州气象台发布寒潮橙色预警,且预计未来24小时内,所述预警区的大部地区仍将达到寒潮橙色预警标准;或者所述天气已经出现,且已经对牲畜、家禽和热带、亚热带等经果林及有关农作物造成一定损失。

  低温冷害:当红河州气象台发布降温、倒春寒等低温天气预报,预计2个及以上县市大部地区可能出现对当季主要农作物和经济作物产量形成有一定影响,较常年同期异常偏低的持续低温天气,或者上述地区范围内已经出现此类天气并可能持续,可能或者已经导致一定减产。

  干旱:当2个以上县市大部地区综合气象干旱等级已经达到重旱等级,且预计未来7天及以上,干旱仍将持续或干旱范围进一步发展;或者2个以上县市已经同时发生轻度干旱,且干旱仍将持续,3个以上城市同时因旱影响正常供水。

  霜冻:当红河州气象台发布霜冻预报,预计48小时内,2个县市大部地区将出现地面最低温度降到0℃以下、-2℃以上,可能对当季主要作物产量形成、热带和亚热带作物安全越冬产生影响的霜冻天气;或者所述天气已经出现且仍将持续2天及以上,可能或已经对当季作物产量形成、热带和亚热带作物安全越冬产生影响,并将造成一定减产。

《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州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政策解读

  为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建立健全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机制,提高气象灾害防范与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预防或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全州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可靠保障。2022年3月底州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起草了《红河州气象灾害应急预案》,4月底开始,州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经过调查研究、初稿起草、修改完善、征求意见、评审论证等程序,经州人民政府审批,2022年6月23日印发了《红河州气象灾害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现将《预案》政策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预案修订的背景和必要性

  原《红河州气象灾害应急预案》自2012年经州人民政府审定发布实施以来,在依法有序、安全高效处置水旱灾害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党的十九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对气象防灾减灾工作作出了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在新中国气象事业70周年之际,习近平总书记还专门作出重要指示指出:气象工作关系生命安全、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做好气象工作意义重大、责任重大。2021年郑州“7·20”特大暴雨灾害后,在灾害调查报告中专门提出:要全面开展应急预案评估修订工作,强化预警和响应一体化管理。2022年5月19日国务院召开的“全国气象高质量发展工作电视电话会”上,也专门对各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修订提出了要求。总的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部门职能的调整,原预案已经不能适应当前我州气象防灾减灾工作的需要,迫切需要根据新要求和新时代气象防灾减灾的新需要对原预案进行修订,筑牢气象防灾减灾第一道防线,为推动红河州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高效的气象支撑。

  二、预案修订的过程

  2022年3月,经红河州气象局领导班子讨论后确定启动预案修订工作,4月中旬草拟了《红河州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初稿,经有关部门再三研究讨论、修改、校对,2022年4月23日形成了《红河州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4月25日,州气象局发函向各成员单位和各县市征求了修改意见建议。截至4月底,收到17家成员单位和13个县市防指反馈意见21条。州气象局经过认真分析、反复论证,采纳了部分合理化修改意见建议,形成了《预案(评审稿)》经专家评审通过,形成《预案(送审稿)》于2022年6月16日报州人民政府审批,2022年6月23日州人民政府办公室以红政办发〔2022〕39号文件印发执行。

  三、对预案修订几个主要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修订思路的问题。预案修订全过程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气象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工作理念,结合新形势下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新情况、新要求,结合部门职能调整新实际,紧扣气象高质量发展会议提出的“科技型、基础性、先导性社会公益事业”职责,深刻汲取河南郑州“7·20”特大暴雨灾害教训,着眼于实用、管用和好用的原则进行修改。

  (二)关于结构问题。修订后的预案共分8个章节:1.总则;2.指挥机构与职责;3.监测预警;4.应急处置;5.恢复与重建;6.应急报站;7.预案管理;8.附则。在结构和内容上作了部分调整,对比原预案,修改了“1.3适用范围”;修改了“3.2预警级别、发布途径”“4.1应急响应级别与启动”“4.2信息报告”“4.3应急响应”“4.4现场处置”等二级标题名称及相关内容;增加了“4.4分灾种应急响应”,进一步细化了应急处置方面的内容;将“8.1气象灾害预警标准”修改为“8.1红河州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响应标准”,删除了“3.3应急准备”、“3.4预警知识宣传教育”条目内容。修改后的红河州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响应标准更加具体、实用。

  (三)关于指挥部成员单位调整的问题。与原预案对比,成员单位数量由28家调整为26家,其中,11个成员单位名称变更:“州工信委”更名为“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国土资源局”更名为“州自然资源规划局”,“州林业局”更名为“州林业和草原局”,“州教育局”更名为“州教育体育局”,“州农业局”更名为“州农业农村局”,“州旅游局”更名为“州文化和旅游局”,“州卫生局”更名为“州卫生健康委”,“州环保局”更名为“州生态环境局”,“州安监局”更名为“州应急管理局”,“州粮食局”更名为“州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南方电网红河分公司”更名为“云南电网红河供电局”。删减5个单位:州政府新闻办、州民政局、中国电信红河分公司、中国移动红河分公司、中国联通红河分公司。新增3家单位:州委宣传部、银保监局红河分局、省水文水资源局红河分局。

  (四)关于监测预报预警和响应标准问题。按照“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的要求,坚持防灾减灾救灾关口前移。一是根据各成员单位职能职责,从前期监测预报系统建设,建立完善气象灾害调查收集网络,加强部门信息共享开始,着手建立气象防灾减灾第一道防线。二是确定“归口管理、统一发布、快速传播”的原则,由气象部门负责制作并按照预警级别分级发布预警信息,确保预警信息的规范化、专业性和统一性。同时,鼓励社会公众、企事业单位规范传播预警信息,并对发布传播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三是重新修订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标准,按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划分等级的标准,将应急响应标准分为Ⅰ、Ⅱ、Ⅲ、Ⅳ级四级,灾种涉及暴雨、暴雪、寒潮、低温冷害、干旱、霜冻五类,并进一步规范对灾情描述的专业话术,避免产生歧义。

  (五)关于应急响应问题。制定完善了从监测预报到应急处置到恢复重建各个环节的应急处置工作,特别明确了极端天气情况下分灾种、分部门的工作职责和响应动作,推进气象灾害应急处置体制机制向精细化、科学化、专业化发展;在应急响应的启动条件和响应措施的具体内容上作了优化调整,细化了响应条件,响应的启动更具操作性;进一步细化启动响应后的工作措施,明确抢险救灾分工,规范工作流程和工作程序;强化应急处置工作,加强部门协同会商机制,适时启动移动和加密气象观测,做好递进式应急处置工作。

  四、预案修改后的特点

  (一)满足新时代气象防灾减灾新要求。一是构建新型应急管理体制,努力实现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充分发挥气象防灾减灾第一道防线作用,从应对单一灾种向综合气象防灾减灾转变,为加快构建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的大应急工作格局奠定基础。二是面对极端天气多发频发的趋势,特别突出了极端天气下预警响应的作用,通过预案的修订,应急管理体制更加完善,灾害处置更加高效,大灾应对更加充分,资源配置更加优化。

  (二)新的应急启动标准更加科学。新修订的启动标准充分考虑了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发布,灾害将对社会经济带来的影响程度,上级应急响应情况等内容,不只是单一地考虑气象预警的作用,启动标准更为科学有效,实用性强。

  (三)充分适应调整后的部门职能。根据部门职能调整情况,预案按新的职能细化部门的具体责任、响应机制、行动措施,量化预警和应急响应启动的标准,增强了实用性、可操作性。并遵循“归口管理、统一发布、快速传播”的原则,构建统筹协调、统分结合、职责明晰的应急处置体系,确保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流程更加顺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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