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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州企业上市培育实施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

文章来源:红河州政府办

发布日期:2022/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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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

  《红河州企业上市培育实施方案(2022—2025年)》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2年7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红河州企业上市培育实施方案(2022—2025年)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企业上市倍增计划(2022—2025年)的通知》(云政办发〔2022〕22号)要求,为努力实现2022—2025年全州企业上市倍增目标,结合红河州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大力推进企业上市工作,加快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到2025年,力争培育云南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企业和省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企业60-80家,培育新三板企业5-8家。上市公司数量力争达到3家。

  二、主要任务

  (一)建立挂牌、上市后备企业库,夯实上市后备企业基础。按“培养一批、改制一批、辅导一批、申报一批、上市一批”工作思路,实行分类指导。围绕聚力打造“三张牌”、全产业链优化升级传统产业、推动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培育壮大新兴产业、强力推进“数字红河”建设、培育壮大市场主体等,大力培育州内上市后备企业,按照上市要求精准遴选重点企业作为上市“金种子”企业。州直有关部门和各县市人民政府按照要求向州金融办推荐上市后备企业和“金种子”备选企业。(责任单位:州金融办、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科技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农业农村局、州文化和旅游局、州国资委、州林草局、州工商联,各县市人民政府)

  (二)建立“一对一”工作专班,推进“金种子”企业上市。建立健全“金种子”企业上市工作制度,分行业、分区域、分梯次建立“金种子”企业上市名单,压实“金种子”企业上市工作责任。“金种子”企业所在县市人民政府和所属州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推进“金种子”企业上市,有关县市人民政府和州属国有企业按照“一企配套一个专班、一位分管领导、一个工作方案”,建立“金种子”企业上市工作推进机制,“一对一”帮助服务、督促指导“金种子”企业上市。加强“金种子”企业动态管理,建立健全“金种子”企业遴选及动态管理工作机制。(责任单位:州金融办、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科技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农业农村局、州文化和旅游局、州国资委、州林草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三)加大工作力度,大力推进企业股份制改造。对未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引导和推动企业按现代制度的要求规范改制,加强辅导和培养;对已经登记或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指导其进一步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增强核心竞争力,按照资本市场要求规范运作。对尚未股改的“金种子”企业和州内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企业,州直有关部门和各县市人民政府要督促企业制定股改计划,加快推进企业实施股份制改造,并针对企业股份制改造涉及的股本划转、房产办证、土地政策等共性难题开辟“绿色通道”予以解决,着力降低企业改制成本,提高企业股改积极性。(责任单位: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科技局、州自然资源规划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农业农村局、州文化和旅游局、州国资委、州市场监管局、州林草局、州金融办、州税务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四)加强规范培育,支持企业多渠道上市。鼓励支持企业结合自身条件,分别到主板、科创板、创业板上市。鼓励支持企业到新三板挂牌,支持新三板挂牌企业进入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支持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转板到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到香港等境外资本市场上市。鼓励支持拟上市企业到云南省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先行规范培育。各县市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相应政策,推进企业上市和到新三板、云南省股权交易中心挂牌。(责任单位:州金融办、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科技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农业农村局、州文化和旅游局、州国资委、州林草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五)设立专项资金,实施财政奖补政策。制定资本市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州级财政每年安排资本市场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奖补政策实施期内新上市(挂牌)企业,推进企业上市(挂牌)工作。对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企业,在省财政分阶段给予最高不超过1600万元奖励的基础上,州级财政一次性再给予不超过1600万元的奖励;对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在省财政按照规定分阶段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奖励的基础上,州级财政一次性再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的奖励;对于在新三板和云南省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在省财政分别给予100万元和50万元奖励的基础上,州级财政对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再给予100万奖励,对2021年起在云南省股权交易中心精选层和基础层挂牌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和10万元的奖励;对新三板挂牌企业进入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转板到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除省财政按照规定补足有关奖励资金外,州级财政参照补足;对异地新三板挂牌企业注册地迁入红河州,正常经营且依法在红河州纳税,并书面承诺十年内不迁出的,州级财政奖励100万元;州内企业通过依法重组州外上市企业、受让上市公司控股权、股权投资等方式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入红河州实质开展经营活动并书面承诺十年内不迁出的,州级财政对该企业分阶段奖励1000万元(每两年奖励200万元)。对挂牌、上市公司成功发行股票(不包含首发上市融资)优先股、可转债,各类债券融资,且募集资金80%以上投资于红河州的,州级财政按实际募集资金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责任单位:州财政局、州金融办,各县市人民政府)

  (六)积极引进人才,充分发挥中介机构作用。积极引导辅导机构在红河州设立区域总部、分支机构。支持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股权投资基金(企业)等中介机构积极参与红河州企业改制、挂牌、上市工作。州金融办(州上市办)做好辅导机构在红河州执业情况的评价、管理、推荐等工作。上市挂牌后备企业与辅导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合同)后,要及时到注册地所在县市金融办(上市办)备案相关材料,并同时抄送州金融办(上市办)。鼓励各县市人民政府选择专业辅导机构作为市场发展顾问。(责任单位:州金融办,各县市人民政府)

  (七)做好要素保障,加强专项政策扶持。“金种子”企业和州内上市后备企业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中所称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企业首发上市募集资金的投资鼓励类项目用地,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及时安排用地指标,做好项目预审、项目报批、项目供地等服务工作。(责任单位:州自然资源规划局、州税务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八)建立协调机制,加强上市金融服务。建立金融服务拟上市企业“一对一”“面对面”融资协调机制,根据企业上市融资需求,及时组织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基金公司等金融机构主动上门服务,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对拟上市企业“一企一策”制定融资服务方案。建立健全“金种子”企业和州内上市后备企业推荐制度,定期将企业推荐给金融机构,积极协调帮助解决企业上市过程中的融资问题。(责任单位:州金融办、人民银行红河州中心支行、银保监局红河分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九)设立绿色通道,优化上市营商环境。州直有关部门和各县市人民政府要优化企业上市行政审批服务,对企业上市中涉及的土地、房产、税务、社保、国资、注册登记、生态环境、项目立项等各项审批、备案事项或者出具有关证明的,在法定时限内加快办结。各县市人民政府和州直有关部门要积极帮助企业妥善解决上市过程中的历史遗留问题,对企业受行政处罚的,要依法对该被处罚行为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认定,并出具证明文件。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就企业上市有关事项对有关部门开展访谈的,有关部门要予以积极配合。加大企业上市宣传力度,加强与证券交易所的合作交流,共同营造良好的上市环境氛围。(责任单位:州推进企业上市倍增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

  (十)建立督办机制,加快推进上市问题协调解决。建立企业上市问题跟踪督办工作机制,州金融办定期梳理汇总企业上市过程中面临的重点问题,形成“企业上市重点问题清单”,发送有关县市人民政府办理,有关县市人民政府应在收到问题后10个工作日内反馈办理情况;各县市人民政府无法协调解决,需州直有关部门协调解决的,由州金融办协调州直有关部门办理,州直有关部门应在收到问题后10个工作日内反馈办理情况;州直有关部门无法协调解决的,由州金融办组织召开工作会议协调解决,仍然不能协调解决的,由州金融办及时向州人民政府报告。(责任单位:州推进企业上市倍增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

  (十一)加强正面引导,提升拟上市企业规范化水平。加强对拟上市企业的培育和辅导,着力增强拟上市企业守法诚信意识和合规意识,提升拟上市企业规范化水平。(责任单位:州金融办,各县市人民政府)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领导。加强对全州企业上市培育工作的领导,适时调整完善州推进企业上市倍增工作领导小组。州金融办继续履行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职责,强化全州改制上市工作的组织协调,健全联席会议制度,每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协调解决遇到的问题。

  (二)细化措施。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科技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农业农村局、州文化和旅游局、州国资委、州林草局和各县市人民政府制定出台本行业、本地区企业上市培育措施(2022—2025年),于本实施方案出台后1个月内报送州推进企业上市倍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强化督办。州推进企业上市倍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任务项目化、项目清单化、清单具体化”要求,每年初提出企业上市具体任务目标清单,建立督办工作机制,及时跟进年初上市任务清单落实情况,按季度对各县市和各行业上市工作推进情况进行通报。

《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州企业上市培育实施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政策解读

  为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培育企业成长、壮大企业规模、提升企业能级,推进红河州各类实体经济做大做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红河州制定了《红河州企业上市培育实施方案(2022—2025年)》(以下简称《方案》),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方案》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企业上市倍增计划(2022—2025年)的通知》(云政办发〔2022〕22号)精神,为努力实现2022—2025年全州企业上市倍增目标,结合红河州上市工作实际起草,经州人民政府第七次常务会审议,形成此实施方案。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全产业链优化升级传统产业、培育壮大新兴产业、强力推进“数字云南”建设等,大力培育上市后备企业,充实省级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按照上市要求精准遴选重点企业作为上市“金种子”企业。

  (二)主要目标。大力推进企业上市工作,加快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到2025年,力争培育云南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企业和省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企业60-80家,培育新三板企业5-8家。上市公司数量力争达到3家。

  三、主要任务

  《方案》主要明确了十一项任务。一是建立挂牌、上市后备企业库,夯实上市后备企业基础;二是建立“一对一”工作专班,推进“金种子”企业上市;三是加大工作力度,大力推进企业股份制改造;四是加强规范培育,支持企业多渠道上市;五是设立专项资金,实施财政奖补政策;六是积极引进人才,充分发挥中介机构作用;七是做好要素保障,加强专项政策扶持;八是建立协调机制,加强上市金融服务;九是设立绿色通道,优化上市营商环境;十是建立督办机制,加快推进上市问题协调解决;十一是加强正面引导,提升拟上市企业规范化水平。

  四、组织保障

  《方案》明确了三条保障措施。一是加强领导。加强对全州企业上市培育工作的领导,健全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企业上市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二是州级有关部门及各县市人民政府依据本部门本地区上市工作情况制定出台企业上市培育措施(2022—2025年);三是强化督办。按照“任务项目化、项目清单化、清单具体化”要求,由州推进企业上市倍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初提出企业上市具体任务目标清单并督办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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