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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州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来源:红河州政府办

发布日期:2022/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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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

  《红河州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10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红河州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入河排污口(以下简称排污口)是指直接或通过管道、沟、渠等排污通道向环境水体排放污水的口门,是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节点。为认真落实《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云环发〔2022〕27号),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州排污口监督管理,有序开展重点江河流域入河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整治工作,有效管控污染物排放,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结合红河州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云南工作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积极服务并深度融入新发展格局,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深化排污口设置管理改革,通过建立健全责任明晰、设置合理、管理规范的排污口长效监督管理机制,有效管控入河入海污染物排放,不断提升环境治理能力和水平,守好生态高颜值,促进发展高质量,服务民生高品质,谱写绿美云南的红河篇章。

  (二)目标任务。2022年底前,全面完成异龙湖、南盘江流域所涉干流及其一、二级支流排污口排查;2023年底前,完成我州南盘江流域和红河流域、13县市城市建成区及劣Ⅴ类水体排污口排查;推进南盘江、红河干流,曲江、泸江干流,异龙湖及其主要入湖河流,劣Ⅴ类水体排污口整治;2025年底前,基本完成南盘江、红河干流,曲江、泸江干流,异龙湖及其主要入湖河流,劣Ⅴ类水体排污口整治。

  二、任务措施

  (一)全面组织排查。以人工现场排查为主,辅以无人机遥感、无人船等技术手段,对排查范围内的排查对象进行全面调查,实现有口皆查,应查尽查。排查可采取人工拉网式全面排查方式,也可采取无人机遥感+人工排查方式。各县市应在排查前精心组织,实行组长负责制,以乡镇级或村级河长管理段作为排查单元,成立现场排查小组,由现场排查小组组长负责完成排查任务。摸清入河排污口底数,掌握排污口的数量及其分布。结合《滇南中心城市“三海五河”入河排污口排查工作方案》《南盘江流域(红河州段)入河排污口排查工作方案》工作开展的情况,总结前期工作的经验和不足,全面开展红河州入河排污口排查。

  牵头单位:州生态环境局

  配合单位: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农业农村局、州水利局

  责任县市:各县市人民政府

  (二)开展监测。按照“边排查、边监测”要求,通过开展排污口水质水量监测,分析掌握排污口污染排放状况、特点及规律。结合排口周边环境,初步判断排口性质,了解入河排污口污染排放状况,必要时加密监测。辅助排污口溯源和后续整治工作。入河排污口监测指标包括流量指标和水质指标,同时应记录色嗅味等感观描述。入河排污口水质监测要求参照《2021年云南省生态环境监测工作方案》,其中,无责任主体的其他入河排污口水质监测指标主要有:PH、化学需氧量、悬浮物、氨氮、石油类、动植物油、总氮、总磷等项目和特征指标,也可根据水环境质量达标情况自行增加其他监测项目。鼓励开展排污口与受纳水体一体化监测。

  牵头单位:州生态环境局

  责任县市:各县市人民政府

  (三)确定责任主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和政府兜底的原则,逐一明确排污口类型和责任主体,建立责任主体清单。在人工现场排查基础上,同步开展入河排污口溯源工作,基本查清污水来源,明确责任单位。通过现有资料核对、现场踏勘、监测数据辅助等手段,对能现场查清来源的单一性质排污口,现场进行溯源核定。对难以分清责任主体的排污口,查清排污口对应的排污单位及其隶属关系,确定责任主体;经溯源后仍无法确定责任主体的,由所属县市或州人民政府作为责任主体,或由所属县市或州人民政府指定责任主体。责任主体负责源头治理以及排污口整治、规范化建设、维护管理等。

  牵头单位:州生态环境局

  配合单位: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

  州农业农村局、州水利局

  责任县市:各县市人民政府

  (四)实施分类整治

  1. 明确排污口分类。排污口分为工业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农业排口、其他排口等四种类型。其中,工业排污口包括工矿企业排污口和雨洪排口、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和雨洪排口等;农业排口包括规模化畜禽养殖排污口、规模化水产养殖排污口等;其他排口包括大中型灌区排口、港口码头排污口、规模以下畜禽养殖和水产养殖排污口、城镇生活污水散排口、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排污口、农村生活污水散排口、水质异常暗河入河口、沟汊(水渠、小溪)等水质异常水体入河口、城镇雨污混流排口、无主的工矿企业排污口等。

  2. 明确整治要求。各县市人民政府要按照“依法取缔一批、清理合并一批、规范整治一批”要求,由县市人民政府制定整治实施方案,以截污治污为重点,实事求是、稳妥有序推进整治工作。对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住宅小区等排污口的整治,应做好统筹,避免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确保整治工作安全有序;对确有困难、短期内难以完成排污口整治的企事业单位,可合理设置过渡期,指导帮助整治。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建立排污口整治销号制度,通过对排污口进行取缔、合并、规范,最终形成需要保留的排污口清单。取缔、合并的入河排污口可能影响防洪排涝、堤防安全的,要依法依规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排查出的入河沟渠及其他排口,由县市人民政府结合黑臭水体整治、消除劣V类水体、农村环境及流域环境综合治理等统筹开展整治。

  牵头单位:州生态环境局

  配合单位: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农业农村局、州水利局

  责任县市:各县市人民政府

  3.“依法取缔一批”。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区域内设置的排污口,整改无望、无法取得主管部门批准的排污口,由属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生态环境部门依法采取责令拆除、责令关闭等措施予以取缔。要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避免“一刀切”,合理制定整治措施,确保有关区域水生态环境安全和供水安全。排污口拆除、关闭包括入河口门的永久封堵、相应排污通道沿线接口的封堵、管线内残液残渣等残留物的清理,以及其他安全隐患的消除。排污口拆除后,应采取土方回填、植被修复等方式恢复河道岸线原貌。

  牵头单位:州生态环境局

  配合单位: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农业农村局、州水利局

  责任县市:各县市人民政府

  4.“清理合并一批”。对城镇或农村污水收集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生活污水散排口,原则上予以清理合并,污水依法规范接入污水收集管网,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或各类开发区内企业现有排污口应尽可能清理合并,污水通过截污纳管由园区或开发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统一处理。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或各类开发区外的工矿企业,原则上一个企业只保留一个工矿企业排污口,对厂区较大或有多个厂区的,应尽可能清理合并排污口,清理合并后确有必要保留两个及以上排污口的,应将保留理由、排污口位置和污染物排放量等基本信息报送州生态环境局登记备案。对集中分布、连片聚集的中小型水产养殖散排口,鼓励各地统一收集处理养殖尾水,设置统一的排污口。

  牵头单位:州生态环境局

  配合单位: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农业农村局、州水利局

  责任县市:各县市人民政府

  5.“规范整治一批”。各县市人民政府要进一步细化分类,有序开展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对排污单位排污口超标排放、超总量排放的,要通过改造污水处理设施、改进污水处理工艺或运行管理方式,提高水污染物的削减水平,实现稳定达标排放且符合总量控制要求。对存在借道排污等情况的排污口,要组织清理违规接入排污管线的支管、支线,推动一个排污口只对应一个排污单位;对确需多个排污单位共用一个排污口的,要督促各排污单位分清各自责任,并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对存在布局不合理、设施老化破损、排水不畅、检修维护难等问题的排污口和排污管线,应有针对性地采取调整排污口位置和排污管线走向、更新维护设施、设置必要的检查井等措施进行整治。排污口设置应当符合有关规范要求并在明显位置树标立牌,便于现场监测和监督检查。

  牵头单位:州生态环境局

  配合单位: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农业农村局、州水利局

  责任县市:各县市人民政府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规划引领。各级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等规划区划,要充分考虑排污口布局和管控要求,严格落实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要将排污口设置规定落实情况作为重要内容,严格审核把关,从源头防止无序设置。

  牵头单位:州发展改革委

  配合单位: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生态环境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农业农村局、州水利局

  责任县市:各县市人民政府

  (二)严格规范审批。对排污口审批实行分类管理,工矿企业、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的设置依法依规实行审核制。有纳污能力的水功能区,新设、改设或者扩大排污口的,不应降低水功能区水质目标。对未达到水质目标的水功能区,除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外,应当严格控制新设、改设或者扩大排污口。除国家、省级负责排污口设置审核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州级审批建设项目的排污口以及位于县市界缓冲区和存在县市间争议的排污口的设置审核,由州生态环境局负责实施;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县级审批建设项目的排污口和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及不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建设项目,需设置排污口的,由州生态环境局各分局负责实施。实行审核制的排污口应纳入属地环境监督管理体系,及时依法向社会公开排污口审核信息。可能影响防洪、供水、堤防安全和河势稳定的排污口设置审核,应征求有管理权限的流域管理机构或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牵头单位:州生态环境局

  配合单位:州水利局

  责任县市:各县市人民政府

  (三)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各县市人民政府根据排污口类型、责任主体及部门职责等,落实排污口监督管理责任。生态环境部门统一行使排污口污染排放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水利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协作。有监督管理权限的部门依法加强日常监督管理。生态环境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通过核发排污许可证等措施,依法明确排污口责任主体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等要求。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对工矿企业、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开展监测,水生态环境质量较差的地区应适当加大监测频次。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先行先试,将排查出的农业排口、城镇雨洪排口及其他排口纳入管理,研究符合种植业、养殖业特点的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模式,探索城市面源污染治理模式。开展城镇雨洪排口旱天污水直排的溯源治理,加大对借道排污等行为的监督管理力度,严禁合并、封堵城镇雨洪排口,防止影响汛期排水防涝安全。

  牵头单位:州生态环境局

  配合单位: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农业农村局、州水利局

  责任县市:各县市人民政府

  (四)严格环境执法。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不按规定排污的,依法予以处罚;对私设暗管接入他人排污口等逃避监督管理借道排污的,溯源确定责任主体,依法予以严厉查处。排污口责任主体应当定期巡查维护排污管道,发现他人借道排污等情况的,应立即向属地县级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并留存证据。

  牵头单位:州生态环境局

  责任县市:各县市人民政府

  四、加强支撑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州生态环境局要会同州水利局、州农业农村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等有关部门,紧盯目标任务,加强政策协调和工作衔接,健全长效机制,督促各县市人民政府落实排污口监督管理有关责任,及时发现新情况新问题,对工作不力的地区进行通报。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工作职责积极配合,将日常管理中发现的排污口及时通报生态环境部门,共同落实入河排污口整治责任。各县市人民政府要落实排污口属地管理责任,切实做好排污口排查整治及日常监督管理,对照年度目标及任务,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强化工作措施,狠抓落实,确保完成年度各项目标任务,并将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督促有关责任主体落实整治责任,确保改革工作落实到位。

  牵头单位:州生态环境局

  配合单位:州发展改革委、州财政局、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农业农村局、州水利局

  责任县市:各县市人民政府

  (二)严格考核问责。建立激励问责机制,将排污口整治和监督管理情况纳入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河湖长制以及党政领导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等有关工作考核,对在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敷衍塞责等行为的,依法依规严肃追责问责。

  牵头单位:州生态环境局

  配合单位: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农业农村局、州水利局

  责任县市:各县市人民政府

  (三)强化支撑保障。科学运用各类遥感监测、无人机、无人船、管道机器人等实用技术装备,开展排污口排查整治。加强排污口监测能力建设,保障监测运行经费,在专用监测船舶、在线监测设施、应急处置设备等方面加大投入力度,为动态调整优化排污口监管、客观评价成效提供基础信息。深入开展排污口管理基础性研究,分析排污口空间分布及排放规律对受纳水体水质的影响,识别输入输出响应关系,推动构建“受纳水体—排污口—排污通道—排污单位”全过程监督管理体系,建立健全排污单位、排污通道、排污口、受纳水体等信息资源共享机制。

  牵头单位:州生态环境局

  配合单位:州财政局、州科技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水利局

  责任县市:各县市人民政府

  (四)倡导全民共治。加强排污口监管法律法规、政策信息公开、公众参与和宣传普及力度,提高公众对污染物排放的监督意识,倡导绿色发展、低碳生活。排污口责任主体要依法、及时、准确通过标识牌、显示屏、网络媒体等渠道公开排污口有关信息。生态环境等部门要通过当地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等平台,依法定期更新排污口审核、备案、监管等有关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举报热线和网络平台作用,鼓励公众举报身边的违法排污行为,及时处理公众举报投诉。对取得较好整治效果的区域和案例进行宣传推广,形成全社会共同监督、协同共治的良好局面。

  牵头单位:州生态环境局

  配合单位:州司法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水利局

  责任县市:各县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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