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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红河州校外托管机构管理的通知

文章来源:红河州政府办

发布日期:2022/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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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

  为切实加强红河州校外托管机构规范管理,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和安全成长,推动校外托管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现就加强红河州校外托管机构管理通知如下:

  一、明确校外托管机构服务范畴

  本通知所称校外托管机构,是指由公民、法人、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力量开办,受学生监护人委托,为中小学生非在校时段提供接送、休息、看护等服务的社会服务机构。学生家长、亲友之间互助提供托管,不属本通知所称校外托管机构范畴。

  校外托管机构不得开展学前教育及其他文化教育培训和学习辅导活动,不得从事与托管活动无关的其他业务,不得提供过夜住宿服务。校外托管机构提供学生餐饮服务的,须按有关规定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二、规范校外托管机构服务行为

  (一)依法经营。营利性校外托管机构须依法办理商事登记,非营利性校外托管机构应依法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并严格按照登记的业务范围和服务场所,依法依规开展托管服务。校外托管机构服务场所和设施应符合消防、建筑、卫生等法律规定。校外托管机构登记内容发生改变的,应依法到登记机关办理相应的变更事项,变更事项涉及有关监管部门职责的,应符合有关职能部门工作要求。

  (二)规范托管。校外托管机构投资人和主要负责人须具备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并按照托管学生规模和服务标准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校外托管机构要与学生家长(监护人)签订托管服务协议书,明确托管期限、收费标准、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退费与争议解决办法,以及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条款。应合理确定托管收费标准并在服务场所公示,不得收取公示之外的任何费用,且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停止托管服务的,应提前30个自然日告知被托管学生及其监护人,按照托管协议剩余天数退还托管费用,并依照协议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校外托管机构要建立托管服务标准,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岗位工作职责,实现托管服务标准化和规范化,提升学生及其监护人满意度。

  (三)保障安全。校外托管机构服务场所必须是符合安全条件的固定场所,且满足封闭式管理要求,并按照有关规定配备安防设施与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处置机制,切实履行保障学生安全的义务。在托管服务期间,应加强托管学生安全教育与管理,做到全程有人看护监督,防范学生打斗、欺凌等侵害事件发生,防止工作人员侵害、体罚学生,确保学生身心健康和安全,同时引导学生遵守公共秩序,避免干扰所在区域其他居民正常生活。校外托管机构要对托管学生登记造册,安排专人接送学生,保障学生托管期间接送安全,确保学生由学生监护人或其指定人员接走。托管期间发现学生生病、受伤及其他紧急情况的,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立即通知学生监护人和学生所在学校。要严格落实卫生、食品安全管理规定,保障托管环境、生活用品和食品卫生安全,严防食物中毒、传染病及其他公共卫生事件发生。鼓励校外托管机构购买人身意外伤害、安全生产责任等商业保险,分散托管期间的安全风险。

  三、完善校外托管机构管理体系

  (一)建立健全校外托管机构监管机制。校外托管机构的管理遵循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县市属地管理原则,建立州、县市两级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各级市场监管、教育体育、卫生健康、消防救援、民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等部门组成。联席会议由市场监管部门牵头,建立多部门共同监管、联动处置机制,统筹协调校外托管管理工作,研究解决监管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二)明确各部门管理职责。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负责营利性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注册登记,并及时推送有关登记信息给各职能部门,对食品安全、广告发布、价格行为等事项进行监督管理;教育体育部门负责指导中小学校掌握学生参加校外托管机构情况,加强学生安全教育,提醒家长和学生慎重选择合法合规的校外托管机构,并及时将所发现的安全风险通报学生家长及相关职能部门,同时联合审批部门对校外托管机构开展学科类培训治理;卫生健康部门依法对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经营场所公共卫生、传染病防控、饮用水卫生等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消防救援部门负责指导有关单位对校外托管机构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督促指导校外托管机构完善消防安全设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依法负责指导开展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公安部门依法负责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及周边区域的治安工作管理,加强对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开展安全防范指导;民政部门依法负责非营利性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以及职责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其他职能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有关管理工作,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严格依法查处;发现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通报并移送有关职能部门处理。职能部门监管过程中发现不能解决的问题及时上报联席会议牵头部门,并召开联席会议协商处理。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州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校外托管机构的管理,做好协调、指导、督促等工作。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建立部门联动管理机制,强化责任落实,扎实推进监管工作的开展,通知下发之日起一个月内开展一次联合排查整治行动,以后每学期至少组织开展一次校外托管机构经营服务和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行动。

  (二)探索推进工作方式。鼓励各县市政府在依据现行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先行先试出台本县市的校外托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引导鼓励社会力量利用校园周边闲置资产开展非营利性托管服务。通过完善学校课后服务,丰富课后服务文化内涵,满足不同学生和家长托管服务需求。具备条件的县市应当鼓励并引导校外托管机构成立行业协会,通过行业自律加强对校外托管机构经营行为的规范。

  (三)做好宣传和畅通投诉渠道。加强宣传教育,强化托管机构的安全防范意识,提高家长的安全意识、托管机构的责任意识和社会的监督意识。畅通监督举报渠道,公布举报电话,引导托管机构经营者自觉遵守有关规定和要求,形成全社会关注托管行业发展、社会舆论监督行业行为的良好氛围。

  (四)强化培训提升服务水平。各职能部门针对校外托管机构组织开展行业法规、食品卫生、教育管理、公共卫生、疫情防控、消防安全、应急救急等方面的知识培训,引导校外托管机构提高从业人员的能力和素质,逐步推动本行业合理有序发展。

  2022年10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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